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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了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自由权,肖像权,统称为人身权。从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有了保护这些权利的意识。这短短的规定,奠定了中国人格权法律发展完善的基础。 34年后,民法典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改人身权为人格权,以独立篇章的形式确立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强调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重要权利,还增加了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 此前,民法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随着人们保护隐私的意识和需求越来越强,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或以维护公序良俗等方式对公民的隐私权益进行保护。但信息社会衍生出来的司法难题越来越多,这种间接的保护方法已不足以应对。 ![]() 技术改变生活 个人隐私的内涵快速变化 法律保护的范围难以覆盖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成为难点与痛点 私人生活空间免于被侵犯成为公众的期盼 这个时候法律怎么规定才能做到有效? 王利明:首先要把每个人究竟享有哪些隐私的权利,哪些权利可以受到保护,然后对那些侵害这些权利的行为要作出禁止性的规定,要把它列举出来。哪些侵害了个人的私生活安宁的隐私权,然后再具体规定各种保护的方法。 民法典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对隐私作了清晰定义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 这些严谨平实的法条将成为每一个个体私密生活安宁的保障。 守护个人安宁 实现对人的尊重 民法典第111条曾被认为与一位18岁女孩的遭遇有关,事情缘于2016年8月,山东刚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徐玉玉,被诈骗电话骗走了上大学的费用9900元,在焦虑压抑的情况下她突发心源性休克,不幸离世。徐玉玉之死,被归结为电信诈骗团伙精准获取受害人信息导致的惨剧。徐玉玉案使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再度被热议。 ![]() 一个普通公民的遭遇引发社会的反思、制度的补救、立法的回应,甚至被民众以“徐玉玉条款”来别称法条,折射出了国家法典对公民权利和生命的尊重。 ![]()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原标题:《读懂民法典 | 发骚扰短信也算侵犯隐私权!民法典明确禁止这些行为》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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