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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辅警与民警同功同奖!这个条例全票通过!

2024-06-26 11: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管好辅警队伍,关键在健全制度、依法管理。

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条例》共七章三十条,是对宁夏公安机关辅警管理“1+6”制度体系的再巩固、再深化和再延展,是宁夏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制度建设、运用法治思维依法管理使用辅警的生动实践,标志着新时期宁夏公安机关辅警队伍建设步入了法治化轨道。

列为“头号工程”加速推进

《条例》全面综合阐释辅警的招聘使用、职业保障和管理监督以及岗位职责队伍建设,特别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服装、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宁夏公安机关结合辅警管理使用实际,在充分掌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对辅警的身份属性、招聘、权责义务职业保障、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等6个方面进行法定,同时对辅警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使用主体、保障渠道予以法定,确保了政策依据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辅警工作大多在基层一线,直接关系着公安机关形象,影响着警民关系。因此,推动辅警立法势在必行。”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厅长杨东在去年调研辅警立法进展时强调。为推动辅警条例年内出台,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将其列为2020年“头号工程”,推动辅警立法工作按下“快进键”、走上“快车道”。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副主任、人事训练处处长李超介绍,此次辅警立法中,公安厅先后8次主动上门汇报、6次参加相关协调会、2次专题汇报,得到自治区立法部门论证认可,将辅警立法由2020年调研论证项目变更为正式立法项目,使原本需2至3年时间的立法流程缩短到1年内完成。

宁夏为辅警立法在短时间内取得重大突破,得益于近年来宁夏公安机关出台的系列辅警管理制度。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宁夏高度重视、迅速跟进。2017年7月,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全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并于2018年先后出台了关于辅警招聘、职业保障、日常管理、教育训练、“十不准”、记功受奖等6部管理制度,形成了“1+6”辅警管理制度体系。

“1+6”系列制度在辅警管理工作中产生了巨大蝶变效应。

辅警招聘工作规范、公开、公正了,基本实现“凡进必考”。“自从出台了辅警招聘办法之后,招进来的人学历普遍高了,人员素质明显提升了。”固原市公安局副局长祁应祖深有感触地说,“希望辅警管理制度越来越健全,辅警立法能够尽快实现。”

严管厚爱并重整体素质提升

管好辅警队伍,既要严把入口,又要坚决清理“害群之马”。仅2018年,宁夏全区公安机关清理整顿辅警200余名,进一步敲响了警钟、纯洁了辅警队伍,密切了警民关系,提升了公安机关形象。

据自治区公安机关督察部门12389举报投诉平台反映,近2年投诉辅警的电话明显下降了,以前平均每天都能接到好几起反映辅警问题的电话,现在一个月也接不了几个。

“辅警人员整体素质提高了,公安机关整体形象也会随之提升。2019年,群众对我区公安工作总体满意度达到了94.82%,连续3年上升。”自治区公安厅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陈少宣说,2016年之后,宁夏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辅警管理制度,为实现辅警管理法治化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与此同时,宁夏还出台了职业保障办法,将辅警的工资、保险、优抚、装备、培训、日常管理等职业保障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予以全额保障。基本工资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解决了辅警的后顾之忧。

坚持辅警与民警同功同奖

一系列制度规定的出台,有力增强了辅警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

今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宁夏公安机关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网红辅警“口罩哥”王海龙就是众多民警辅警“战‘疫’模范”中的一员。他在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工作,疫情期间被分配到红寺堡区大河乡高速检查站负责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

1月29日至2月23日,王海龙连续26天没有休息,每天要检查300余辆车、步行超3万步,和战友在路边搭建的临时彩钢房内轮换休息。由于长时间在室外检查车辆,王海龙的脸成了黑白分明的“口罩脸”。

像他这样的辅警还有很多。王永良生前是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的一名辅警,2018年7月在执行抗洪救援任务时为救被困群众,被洪水夺走了生命,年仅50岁。自治区政府将王永良同志评定为烈士、公安厅追记其个人一等功。

“不能让辅警流汗、流血又流泪,优秀的辅警,不但要招进来,还要站得稳、干得久、能出彩,要逐步提升辅警的获得感、幸福感。”杨东说。2019年以来,宁夏公安机关加大了对民警辅警表彰奖励力度,坚持辅警与民警同功同奖。自治区公安厅出台了辅警表彰奖励办法,在立功受奖等级、奖金等方面与民警同标准,走在了全国前列。

近3年来,宁夏公安机关给24名辅警记个人二等功,给173名辅警记个人三等功,664名辅警获嘉奖,评选优秀辅警、先进个人共计632人。仅在今年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公安机关就给12名辅警记个人三等功,给103名辅警记个人嘉奖,评选优秀辅警、先进个人共计85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

辅助人员条例

(2020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维护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其警务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职业保障和管理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工作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岗位职责,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公安队伍建设规划,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服装、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的原则,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和使用。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下列相关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辅警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辅警的招聘、薪酬确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辅警的烈士评定审核审查及烈属抚恤工作;

(四)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辅警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与辅警管理服务工作相关的其他部门,依其职责做好相应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招聘

第七条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自治区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全区辅警额度,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内提出辅警招聘计划,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参加辅警招聘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年满18周岁;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程度和资格技能条件;

(五)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六)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应聘人员具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先聘用情形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曾因违纪违规被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开除、辞退、解聘的;

(四)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参加辅警招聘的人员,按照考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被决定聘用后,公安机关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文职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服务、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岗位工作。

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下,可以协助从事执法岗位的相关工作。

辅警的岗位职责,由自治区公安机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二)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三)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四)忠于职守,文明履职、规范执勤;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职业保障

第十七条自治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全区辅警薪酬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辅警薪酬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辅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辅警工作年限、现实表现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建立辅警层级晋升和薪酬待遇衔接机制。

第十九条 辅警和其所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

辅警享有的假期和其他相关待遇,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法享受相关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遗属依法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取得显著成绩和有突出贡献的辅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公安机关应当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辅警特点,建立健全辅警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辅警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

辅警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回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

第二十四条辅警在工作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受理辅警涉嫌违法违纪投诉举报制度,依法依规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应当将辅警执行职务的情况纳入督察范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辅警招聘和管理使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辅警在履行工作职责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实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保障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 | 苏婕 张海智

原标题:《坚持辅警与民警同功同奖!这个条例全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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