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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通知范文(八篇)

2024-07-09 20: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批转”、“转发”和“印发”通知的区别与使用

在通知的标题中经常见到“批转”、“转发”和“印发”字样。从表面上看,它们属于标题的写法问题,其实它们所反映的是由公文内部关系所决定的三种形式。

这三种形式的共同点是均为“合成”文,即由被送炭的文件和批转、转发或印发说明两个部分合在一起的公文。它什么的不同点是:“批转”、“转发”属于转发类,其说明部分是以发文机关的名义制定的,被批转或转发的文件是上级机关制发或下级、平级机关拟定的;“印发”属于自发类,即两个部门均是发文机关自制的。

就公文处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看,这三种、两类“合成”形式的使用,均受着公文内部关系的制约。

“批转”作为转发类之一,专门用于上级机关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具有严格的等级性、严密的系统性、严肃的规范性,标题里必须使用“批转”字样。

“批转”的使用,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况:(l)领导机关认为所属部门在主管或归口管理的业务活动中所确定的若干重大行政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可使用“批转”。(2)一个或几个同级机关,就关系到自己的业务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解决,提出处理意见请求上级机关指示、批准,上级机关认为问题重要,有关单位均应贯彻执行,不用“批复”回答,而使用“批转”通知所属机关遵照办理。(3)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上级出面支持和广泛协调的问题,以及上级机关认为下级机关上报的问题具有普遍指导意义,需要各地引起重视和加以执行的,也常用“批转”形式。

转发公文不受机关等级制约,只要本级机关需要,并符合有关规定,公文都可以转发。使用时主要应注意两点:一是,转发上级机关文件的说明必须是具体贯彻要求,当没有具体贯彻要求时,就不应使用这种形式,而应改用翻印下发的形式。二是,县及其以上机关的办公厅(室)转发本级机关的其他工作部门上报的公文,必须在转发说明部分标明:“业经×委同意”、“经×政府同意”字样,以示根据直接上级机关授权转发,使“转发”的公文与“批转”的公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 …… 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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