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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真实案例:乘客出事故后,本车交强险赔不赔,不一定!

2024-07-11 01: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案例四【来源于⑷】

驾驶人驾驶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侧翻,车上乘客被侧翻的车辆碾轧。经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负全责,乘客无责任。法官认为,乘客在事故发生前为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之时因其驾驶人的失误,导致车辆侧翻被肇事车辆碾轧,属于交强险赔付的第三者。

案例五【来源于⑸】

车上人员被甩出后,随后事故车辆撞向路边护栏侧翻,被甩出人员又被侧翻的车辆压死的。法官认为,保险事故发生的瞬间,应指受害者受到伤害的瞬间,而非危险发生的瞬间。保监发[2000]102号文件中“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落地后被所乘车辆碾压造成自身伤亡的情况,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但该文件被保监发[2005]18号文件所废止,故该案中的被甩出人员,属于第三者,交强险应赔偿。

案例六【来源于⑹】

2016年某日,段某玲驾驶在有效期间内的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由于拖拉机制动不良,致使车辆在下坡路段失控,乘坐人蒋某美在拖拉机失控滑行的过程中,从后排车门跳车,被车轮碾压致死。段某玲在赔付了蒋某美家属二十三万余元后,找人保财险重庆高新区营业部理赔。人保重庆高新区营业部认为蒋某美系车上人员,不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拒赔。

重庆梁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美在跳车时交通事故尚未发生,其身份已经转化为本车人员以外的人员,遂判决交强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支付保险金11万元。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1款及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5条的约定来看,不论是立法上还是本案合同条款中,均已明确将本车人员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排除在了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

本案中,蒋某美跳车与被车轮碾压相伴而生,其跳车与损害发生均是本案事故不可割裂的环节,把本车人员的特殊形态下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纳入第三者的赔偿范围,有悖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设立目的,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故,不能将蒋某美视为本案所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被保险机动车外的人员,不应将其作为本案所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案例七【来源于⑺】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与邓棕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212赣民一他字第6号)中这样表述:如果伤亡系车上损害结果的延续,则仍属于乘客;如果伤亡结果系甩出车外后又因本车碰撞、碾压造成,则可以由本车乘客身份转化为交强险赔偿对象的第三者。

来源于⑴:《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甬民二终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于⑵:《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中民一终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于⑶:《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2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池民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于⑷:《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玉中民三终字第223号。

来源于⑸:国家法官学院安全开发研究中心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人民法院(2012)岳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于⑹:国家法官学院安全开发研究中心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保险纠纷》,段方玲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保险合同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2民终133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于⑺:常亚楠著《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精释精解增订本》,中国法制出版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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