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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我委自2013年4月1日起开始受理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申请,目前,2008年、2009年以及2010年完成初始注册的二级建造师以及二级临时建造师已基本完成延续注册。 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文件要求,自2014年4月1日起,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含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失效,在招投标活动、施工现场管理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不再予以认可。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失效的,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后,可申请办理延续注册;或申请办理注销注册后,申请重新注册。 特此通知。 2014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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