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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20: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涉及在建工程的法律权属应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监理及设计合同等基础性文件及合同,从而有效的确定业主身份。

涉及对动产的法律权属,主要审查付款凭证、购置合同及发票等。其中对车辆的法律权属问题应审查车辆行驶证、购车合同、发票、购买车辆的财务凭证、银行明细、缴纳税费凭证及其他费用凭证等,从而有效的确定车辆所有人。可能出现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的情形,则实际出资人享有对车辆的所有权。

涉及股权的法律权属,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审查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等;对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审查发起人及一般股东的相关资料信息等;对于上市公司主要审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股票登记信息,从而有限的确定的情定股东的情形。其中需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账面记载与工商登记是否一致的情形。

涉及无形资产的法律权属方面,主要是知识产权方面,主要审查相关证书(如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专利证书等)、购买相关技术的合同、许可使用协议等,从而有效的确定所有权人及许可使用人。

(三)评估工作中的资料收集及访谈

评估工作以及法律尽调过程中,最基本的事情莫不过于资料的收集与访谈,这是出具意见前的基本要素。资料中需注意证据及材料的留存以及工作痕迹的留存,适时的总结进度与情况。访谈中需要注意的是访谈对象的确定以及做好访谈记录,并让接受访谈的人员书写承诺,最好对访谈过程进行录像及拍照。最后形成的评估报告内容明确、无歧义,引用法律规范准确、适当、全面。

(四)评估合同签订与履行中的法律问题

首先,评估合同主要是指业务约定书,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合意内容,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作出的承诺,等同于评估机构的承诺,故需要注意业务约定之外作出的承诺内容。其次,评估合同的签订于管理上,签字盖章即生效,内部管理不具有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再次,业务约定书的法律要点上,需要注意评估范围、评估期限、评估费用以及管辖的问题。评估范围的基本原则是清晰、明确以及与评估报告保持一致,但是对于不确定的事项预留操作空间;评估期限需要注意工作量以及违约责任;评估费用及管辖约定明确且合法,符合《合同法》及程序法的相关约定。

三、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法律问题分析

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是指通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等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重新核定企业资产。想要全面了解相关国有企业的资产情况以及资本保值情况,就必须通过清产核资来获得相关资料。

(一)清产核资的主体及范围问题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涵盖内容丰富复杂,具体来说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主要包括改制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等。但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有以下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对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没有进行清产核资,根据相关规定,关闭停业企业也应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可以不将其纳入清产核资的范围内;二是清产核资范围中对土地使用权缺乏相应的规定,部分企业账面反映的资产可能不真实。

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对清产核资的主体及范围应进行明确与认定。对于确实存在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在附表中报送有关名单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以账面数作为清产核资的工作结果,明确将关闭停业企业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必须将划拨土地的使用权纳入清产核资中,明确其使用主体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多级法人结构中清产核资的对象不明确问题

企业是参与市场的主体,很多企业都会按照自己的生产经营特点实施市场扩展,设立相应的分公司、子公司。对于全资子公司,由于财产和人员委任都是自己安排,财产所属关系较为明晰。对于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一般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财产也从属于母公司,应纳入清产核资的范围。

但对于国企控股和参股的子公司,企业生产经营的资本是股东按照协议或约定投入的,在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中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应整体清查并披露少数大股东利益,或者披露少数股东权益剔除后的净资产。对于国有企业三级甚至以上的公司在实务中通常只核查到二级子公司的国有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弃对三级以上子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建议对三级以上子公司采取分类对待的原则,对公司盈利较好、风险控制较好的公司只要确保公司持续盈利对公司财产进行整体估值即可;对于亏损或风险较大的公司应在形式和内容上进行详细审查。

四、结语

国有资产的管理包括国有资产评估、清产核资、流通转让以及经营增值等方面的内容。合理的资产评估及清产核资过程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对公司来讲也是一种重要的保护机制。在法律实务及律师尽调中应注意把握国有资产评估以及清产核资过程中的各关键要素及法律内容并防范相关的法律责任风险。

康宁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南昌大学法律硕士

投融资业务部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投融资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民商事法律事务。

康宁律师执业期间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河南恒茂创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家乐福)等单位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工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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