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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贩卖穿山甲,五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年不等

2024-07-08 17: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全良波 通讯员 何松富

2019年7月中旬,梁某从广西防城港市驾驶一辆小汽车非法运输3条穿山甲到广东茂名市交给吴某。吴某用自己的出租车将该3条穿山甲送给张某,后张某将上述穿山甲销售给他人。贩卖穿山甲案件被侦破后,涉案人员均得到应有处罚。12日,记者从茂名茂南法院获悉,茂南法院宣判一件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五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1日,梁某驾驶一辆小汽车非法运输7条穿山甲,冯某、廖某驾驶另一辆小汽车非法运输23条穿山甲,从广西运到茂名市茂南区中德大道某路段准备与吴某交接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现场从梁某的车上查获活体穿山甲7条,从冯某、廖某车上查获活体穿山甲23条。经鉴定,所扣押的30条疑似活体穿山甲均为哺乳纲(MAMMALIA)鳞甲目(PHOLIDOTA)穿山甲科(Manidae)穿山甲属(Manis)马来穿山甲(Manis javanica),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廖某、吴某、梁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梁某非法运输穿山甲10条,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惩处;冯某、廖某非法运输穿山甲23条,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予以惩处;吴某非法运输穿山甲33条,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非法收购、出售穿山甲3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惩处。

法院认为,在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共同犯罪中,冯某准备运输车辆,联系廖某共同参与非法运输野生动物,与吴某联系接货,积极实施运输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廖某受冯某指使参与非法运输野生动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吴某非法运输穿山甲33条,其中30条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冯某、张某、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冯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十年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责编 | 李斯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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