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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公告后,出现这些情况该怎么办?

2023-08-27 22: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问:中标结果只有中标候选人名称和中标金额,是否妥当?

答:这样是不妥的,应予以纠正。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问:顺延第二名需要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布第二名信息吗?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第一中标供应商被质疑成立后取消中标资格,顺延第二名后,是否还需要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布第二名信息?

答:顺延第二名属于中标结果,需要发布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

问: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如何查到招标文件?

答:在相应项目的中标公告中查找,因为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一并公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

问:中标结果更正公告的公告期限是多久?

答:中标结果更正公告也属于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

问:中标结果公告后,发现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业绩投标怎么办?

答: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认定中标人是否真的存在提供虚假业绩投标的情况,如果属实则应认定其中标无效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如剩余有效供应商仍符合三家以上,采购人则可以选择顺延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或重新采购,如果不足三家则必须重新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问:可以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改变中标结果吗?

采购人提交的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供应商三日内提供样机进行测试,不满足要求的按废标处理,这样规定可以吗?

答:不可以。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问:考察中标人发现工艺不符合要求,能推翻中标结果吗?

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能通过考察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如果中标单位的有关工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求该供应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约。如果供应商不能按要求履约,可以按《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要求相关赔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问:中标人放弃中标,由谁作出中标结果无效重新采购的决定?

答:由采购人决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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