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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槌,大能量(三十九)

2023-08-21 09: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化技术的广泛应用,通过网络货运平台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情况日益普遍。我们很多人都约过“货拉拉”,它是一个覆盖全国的货运、搬家互联网平台,能够让用户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货运服务,但与此同时,相应的纠纷也履有发生,一旦发生货损,货拉拉平台到底要不要和承运人一起承担责任呢?

本期“小法槌,大能量”微信案例平台分享一起因消费者在“货拉拉”下单后运输货物产生货损、要求理赔的纠纷。

案情简介

小陈是“货拉拉”的注册司机。原告因美容仪运输需求在“货拉拉”平台上发布运单,并在下单时勾选了“全程无忧-本单尊享5万货损保障”服务,小陈抢单并实际负责运输。运输过程中美容仪屏幕破裂,产生设备维修费。现在原告主张深圳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小陈和天津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作为共同承运人赔偿设备的维修费和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

深圳公司认为,他只是货拉拉APP的开发者,不实际参与运营,与案涉的运输合同没有关联,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小陈认为,自己全程平稳驾驶,运输过程中没有任何不当操作,仪器损坏主要是原告没有包装造成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公司则认为,他只是运输合同的中介,不是承运人,对货损不承担赔偿责任。货损是原告没有对货物妥善包装造成的,不应该要求中介方或者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公司在货损保障条款中已经提示用户“货物包装不善导致的货损”不在平台保障范围之内,原告无权主张货损保障。

法院裁判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三个争议焦点。一是承运人的身份确定问题。深圳公司是货拉拉APP的开发者,天津公司是运输合同的中介方,运输合同的实际承运人应该是小陈。二是托运人是否应承担货损责任的问题。小陈认为原告没有包装货物存在过错,但无法证明是因为没有包装导致货物损坏,小陈也没有对货物采取保护性措施,结合先前《情况说明》中小陈承诺由他承担全部责任,故认定托运人不承担货损责任。三是平台的责任问题。天津公司作为运输合同的中介方,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在消费者下单时承诺提供5万货损保障。该货损保障虽然是免费赠送,但在消费者勾选后,双方即形成邀约-承诺的合同关系。该“5万货物保障”系用户在“确定下单”前以显著方式呈现于订单界面“全程无忧.本单尊享5万货损保障”。于订单用户而言,其相当于由“货拉拉”APP平台为运输订单即运输合同项下货物的安全送达所提供有限额的背书,实际系一种保证运输合同履约的增信措施,依法可按照保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保障条款中载明“在保障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障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可以认定该保障是最高5万元限额的连带责任保证。

至于保障条款的免责事由问题。没有证据证明货损是原告导致的,加上被告对货损保障的免责条款也没有尽到足够的提示说明义务,因此不能适用免责条款。

法院据此判决小陈承担货损的赔偿责任,天津公司在货损保障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网络平台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织形态,促进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是强化数字经济司法保障的关键。本案通过对网络货运平台的法律地位、责任义务边界进行界定,对平台提供的“货损保障”的性质进行判断,明确平台、承运人和消费者的责任范围,在营造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促进网络平台有序竞争,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涉网络平台的案件中,要坚持鼓励和规范并行的理念,设置好“红绿灯”,界定网络平台的责任范围和行为边界,对于平台盲目扩张和无序竞争的倾向性行为予以规制。同时,对平台的合法权益应予以维护。本案将5万元货损保障认定为最高5万元限额的连带责任保证,让消费者损失立即得到弥补,同时也保证了平台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向主债务人的追偿权。为平台发展和消费者保护之间探索解决冲突的路径,有效规范了平台企业的经营模式,促进平台企业在创新中健康发展。

二是坚持诚信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平台免费提供货损保障的行为值得鼓励,但也要考虑到这种保障是打消消费者顾虑、推广平台使用的商业竞争手段。如果对5万的货损保障条款不进行规制,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不能因为免费而减轻或者免除平台应承担的责任。消费者通过平台购买服务,平台获取了利润,就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承诺的责任限额内对消费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是厘清权利义务关系,确定责任承担主体。网络货运平台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平台仅以中介方身份提供服务;另一种则是平台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委托第三方完成运输。在审理涉网络货运平台的案件时,要准确认定平台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审查托运人、承运人、中介方等主体的过错程度,运用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利益,确定各方的责任限额。本案中,货拉拉作为中介本来不需要承担货损责任,但在他承诺提供5万货损保障后,又与原告建立了新的合同关系,基于此,货拉拉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 | 民二庭 谷振龙 于子洋

原标题:《小法槌,大能量(三十九)|“货拉拉”运输途中发生货损 责任怎么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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