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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归集

2024-02-20 05: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企业所发生的生产费用,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按照所对应的产品成本项目类别,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生产成本”。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以正常生产能力水平为基础,按照资源耗费方式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具体原则有:

  一是受益性原则,即谁受益、谁负担,负担多少视受益程度而定;

  二是及时性原则,即要及时将各项成本费用分配给受益对象,不应将本应在上期或下期分配的成本费用分配给本期;

  三是成本效益性原则,即成本分配所带来的效益要远大于分配成本;

  四是基础性原则,即成本分配要以完整、准确的原始记录为依据;

  五是管理性原则,即成本分配要有助于企业加强成本管理。

  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结转成本。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标准成本、定额成本等代替实际成本。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标准成本、定额成本等类似成本进行直接材料日常核算的,期末,应当将耗用直接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等类似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还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确定多维度、多层次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上,对有关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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