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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政策解读

2024-06-21 02: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实际,市财政部门印发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称《负面清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负面清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出台《负面清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2014年6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顺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明确要求“依法规范生产、经营、交易等市场行为,创新监管方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诚信守法,维护市场秩序”。2019年9月,《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施行,进一步提出要促进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在我市政府采购领域明确统一的禁止性规定, 有利于营造更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

二、《负面清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机制,着力减少环节、提高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有效维护了政府采购市场交易秩序。但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仍会面临差别或歧视待遇、重复提交证明材料、资金支付不及时等妨碍公平竞争、增加企业负担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有些是由于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不细化、不到位,有些是实际执行中对政策理解存在误区,这些问题损害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了我市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对营商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负面清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全面实施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制度,规范政府采购领域采购行为,能够促进我市进一步健全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新机制,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取得实效。

三、《负面清单》的出台经历了哪些过程?

《负面清单》从起草到最终印发历时近半年时间,经历了起草、修改、公开征求意见、再修改、公平竞争审查等诸多过程,起草过程中除以书面方式征求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各区财政部门意见外,还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工作动态和征求意见栏目,就《负面清单》内容公开征求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意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均予采纳。并按要求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

四、《负面清单》包含哪些具体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部分。

本部分共包含涉及36类问题的134条禁止性事项,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明确采购需求和文件编制要求、夯实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规范采购文件获取和保证金退还、畅通质疑渠道、强化采购合同管理、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等政府采购全流程规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为,保证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二)评审专家部分。

本部分共包含涉及5类问题的14条禁止性事项,以评审专家申报入库、评审开始前、评审过程中、评审结束后为时间轴,全方位规范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聚焦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利害关系不回避、收受不正当利益、不履行专家义务、泄露应保守的秘密等方面问题,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

(三)供应商部分。

本部分共包含涉及7类问题的29条禁止性事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公平交易、询问、质疑和投诉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同时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本部分从存在关联关系、不公平竞争、恶意串通、视为串通、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和在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提供虚假材料等角度出发,规范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

五、《负面清单》对于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有什么积极意义?

《负面清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着眼于治理突出问题和规范执行管理,共明确涉及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4类政府采购主体的177条禁止性事项,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以清单的方式对政府采购活动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当中的禁止行为进行了汇总,是对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精细化和目录化,方便各方当事人快速地进行查询,可以更加有效地约束其行为。

但需要说明的是,《负面清单》重点列明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关键环节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但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政府采购当事人仍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加以禁止。

 六、《负面清单》明确177条禁止性事项,其中130余项是针对采购人的,为采购人明确这些红线是出于何种考虑?

一方面,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基础,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各方都应遵守的原则,政府采购是政府施政行为的体现,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规范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发起者、采购需求的提出者、采购结果的使用者,采购人的活动贯穿政府采购活动的始终,《负面清单》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发挥采购人主体作用为核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重点明确采购人的禁止行为,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氛围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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