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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兵山法院“尝先”

2024-07-01 15: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夫妻二人在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法院向双方都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双方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1月2日,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晓明人民法庭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调兵山市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也是全省首份。

  

向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告知书、保证书等。

  基本案情

  本案中原告许某与被告孟某因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同时,原告许某还请求法院对登记在被告孟某名下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

  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之规定,调兵山市法院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同时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告知书、保证书等,及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这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显示,当事人应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告知了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适用情形、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申报内容以及未如实申报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时,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遗漏,具体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等。

张彤

  承办此案的法官——晓明法庭庭长张彤介绍,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隐藏、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上平时生活中对配偶一方的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当事人的举证和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向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一举措,不仅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难题,也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还能够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平等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节约司法资源。

  延伸

  全国多地法院已实行新规

  据了解,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该条规定正式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目前,湖南、湖北、安徽、江苏、江西、河北等全国多地的法院均已经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夫妻离婚时如实申报共同财产。

  解决隐匿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省人大代表、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主任楚艳秋认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是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意味着财产申报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了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有助于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真实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楚艳秋

  楚艳秋称,双方当事人未如实申报,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对提高诉讼效率、促进诚信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最终也将提升离婚案件的审判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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