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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3 00: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如同时符合以下资格,便可享有疾病津贴:

( 1 ) 病假不少于连续4天(除怀孕雇员因产前检查、产后治疗或流产而缺勤,在这些情况下,如符合下述的规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贴); ( 2 ) 雇员已累积足够的有薪病假(关于累积有薪病假日的资料,请按此参阅答2);及 ( 3 ) 雇员能够出示: 适当的医生证明书* (就产前检查而言,除了医生证明书外,雇员亦可出示到诊证明书**);或 就因遵守按第599章《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施加的指定防疫规定的活动限制要求而缺勤,雇员须出示有关要求的证明***。

有薪病假可分爲第1类及第2类。第1类病假最多可累积36天,36天以外的病假应拨入第2类,第2类病假最多可累积84天。 雇员如放取第1类有薪病假,须有由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或注册牙医签发的医生证明书*。就产前检查而言,除了医生证明书外,雇员亦可出示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注册助产士或注册护士所签发的到诊证明书**。就因遵守指定防疫规定的活动限制要求而缺勤,雇员须出示有关要求的证明***。 当雇员放取的病假日数超过第1类病假的尚余日数而需要放取第2类有薪病假,如雇主提出要求,雇员须出示在医院门诊部或留院时为他诊治的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或注册牙医签发的医生证明书*。如雇主提出要求,亦须提交该证明书的签发者所作过的诊断及治疗的简略纪录。就产前检查而言,除了医生证明书外,雇员亦可出示在医院门诊部或留院时为她进行产前检查的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注册助产士或注册护士所签发的到诊证明书**。就因遵守指定防疫规定的活动限制要求而缺勤,不论雇员放取的病假属第1类或第2类病假,雇员只须出示有关要求的证明***。 *医生证明书须指明雇员不适宜工作的日数,及导致该雇员不适宜工作的疾病或损伤性质。(注:医院管理局以电子方式签署医生证明书后,雇员根据《雇佣条例》享有疾病津贴的权益不会受到影响。)有关医院管理局推行电子医生证明书详情请按此。 **到诊证明书须列明雇员曾接受产前检查及有关日期;到诊证明书不适用于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进行的产前检查。 ***适用于2022年6月17日或之后雇员因遵守活动限制要求而缺勤所放取的病假,而施行活动限制要求的指定防疫规定订明于《雇佣条例》附表 12 的第 1 部。有关要求的证明是指政府发出的书面或电子形式文件,或电子数据。相关证明须显示雇员姓名或足以识辨雇员身分的资料、活动限制要求的种类,及该限制有效期的开始及结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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