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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丨公司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怀孕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如何判决?

2024-06-16 01: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槐法案例【2023】185

公司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怀孕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法院王辉法官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2019年4月,孙女士入职甲公司担任医学信息沟通员一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5日,试用期自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11月5日。2019年9月12日,甲公司向孙女士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孙女士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从2019年9月16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孙女士于2019年8月24日告知公司人事领导其已怀孕,孙女士认为公司是因为其怀孕才将其辞退,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甲公司辩称,在孙女士入职时公司已告知其试用期考核标准,公司是由于孙女士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孙女士试用期期间,依照其岗位职责、试用期考核要求对孙女士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未达到公司录用标准,并曾多次与孙女士沟通试用期考核结果改进,孙女士均表示不予改进。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甲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孙女士主张其于2019年8月24日其告知领导怀孕的事实后,甲公司就以种种理由要求其离职,孙女士向法院提交孕检报告、邮件记录为凭,槐荫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的重点在于甲公司在试用期与孙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即如果甲公司能够证明孙女士不能满足岗位需求,即使孙女士怀孕,也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根据本院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孙女士与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是在孙女士试用期间,甲公司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证明孙女士不符合录用条件。诉讼过程中,甲公司辩称在试用期间,依照岗位职责、考核要求对孙女士进行了考核,结果是孙女士未达到公司录用标准,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那么,甲公司该项辩解意见如果被采纳,其应当完成两方面的举证责任:第一,甲公司是否制定了详细的考核标准,并且该考核标准事先告知了孙女士;第二,是否制定了考核方式、考核体系,有没有定期的考核记录,考核的过程和结果是否已告知了孙女士。关于第一点,甲公司提交了孙女士签字确认的《销售人员试用期考核标准》,该证据能够证明甲公司制定了考核标准,且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关于第二点,虽然甲公司提交了《医学信息沟通专员转正考核审批表》及2019年6-8月份每个月的项目评分发布及告知内容的邮件截图,但是转正考核审批表没有孙女士的签字确认,孙女士对真实性亦不予认可,对该表中载明的多项考核标准,除孙女士没有及时填写项目记录的事实在孙女士与其领导的聊天记录中能够得到证实以外,其他项目的考核结果孙女士均不认可,甲公司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考核结果依据的合理性,且6-8月份每个月的项目评分发布及告知内容的邮件截图仅显示发送至大区负责人,并不能证明大区负责人告知了孙女士,故本院对以上证据并未采信,甲公司即使制定了考核方式、考核体系,并进行了定期的考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将定期的考核结果及时告知了孙女士,在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前,孙女士对解除的事实不存在合理预期和心里准备,其对自己2019年6月、7月、8月的考核结果均不符合考核标准的事实并不知情。况且对一个人工作情况好坏的评价,不能仅仅依据某一项考核结果,而应当予以综合认定,仅依据孙女士没有及时填写项目记录就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缺乏合理性。故甲公司辩称孙女士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孙女士要求撤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孙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甲公司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原则上,“三期”内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公司困难需要裁员的,用人单位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就不能辞退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怀孕的职工也不例外,“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需要对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举证。用人单位必须明确录用条件是什么并向劳动者告知,用人单位有关试用期的考核制度,也应当合法、明确地向劳动者告知。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考核标准,包括不予录用的情形,并将以上要求连同考核结果书面告知员工;二是录用条件应当合理、合法;三是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四是必须在法定的试用期内,超过试用期或者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都属于违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撰 稿丨李晨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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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说法丨公司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怀孕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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