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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及评委工作纪律
第一篇:评标委员会及评委工作纪律
评
标
纪
律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 律、法规,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 法干预或影响评委正常的评标活动和结果。
1 .评标活动在保密状态下进行,评委不得私自携带通信工具进入 评标现场。
2 .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 格按照招标、交易文件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标,提出评标 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招标、交易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 作为评标的依据。
3 .评委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发表带有歧视性、倾向性、诱导性的 言论,不得将个人成见带入评标过程。如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授意、暗 示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自觉抵制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 报。
4 .评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 , 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与外界 联系或退离现场的,要征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同意。
5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委不得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任何资料带离 评标现场,不得透露对投标、交易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 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可以书面方式阐述自己的不同意 见和理由。评委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二篇:评标工作纪律
评标工作纪律
一、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除评委外,参与评 标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评标委员会的正 常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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