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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2024-06-19 16: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键词:融资融券、转融通、中证金

 

什么是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的不同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买入证券时,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卖出证券时,必须有足额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用于卖出。

 

(2)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杠杆效应。

 

(3)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与证券公司只存在委托买卖关系;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与证券公司不仅存在委托买卖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有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4)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范围内买卖证券。

 

我国目前的融资融券业务模式

 

我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沟通渠道还不是很通畅、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有待增强、金融监管水平也还有待提高,因此,现阶段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采用了“集中化、单轨制”的业务模式,即由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并由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

 

之前,证券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和证券向投资者提供的融资融券服务,不得动用投资者的资金和证券,不同投资者的担保品不能混用。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证券公司可以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

 

什么是转融通业务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通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

 

这里的“证券金融公司”专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转融资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资金或者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资金融出给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提供给客户,供其买入上市证券。

 

而转融券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向上市公司股东等出借人借入流通证券,再融出给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提供给客户供其卖出。

 

转融通业务和融资融券业务的关系

 

转融通是融资融券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主要是解决证券公司在开展信用交易业务时自有资券不足的问题。

 

转融通业务是证券或资金出借人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再有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证券公司向其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转融通是上游业务环节,融资融券是下游业务环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功能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四大基本功能:

 

(1)价格发现功能:融资融券机制的存在,可以将更多的信息融入证券的价格,使之能更充分地反映证券的内在价值。

 

(2)市场稳定功能:完整的融资融券交易,一般要通过方向相反的两次买卖完成,即融资买入证券的投资者,要通过卖出所买入的证券,偿还向证券公司借入的资金;融券卖出的投资者,则要通过买入所卖出的证券,偿还向证券公司借入的证券。因此,融资融券机制具有一定的减缓证券价格波动的功能,有助于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

 

(3)增强流动性功能: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证券供求,增加市场的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交易,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4)风险管理功能:融资融券交易不仅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工具,而且还有利于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方便投资者规避市场风险。

 

此外,在我国现阶段,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可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改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

 

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规则体系

 

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规则体系,具体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确立了融资融券的法律地位。

 

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业务许可、担保物、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沪深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颁布的《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金融公司颁布的《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对投资者权益、融资融券交易的流程、标的证券与担保物的管理、登记结算业务和风险监测监控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整体上看,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则体系和机制已建立健全。

 

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

 

一是严格禁止“裸卖空”,并防止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业务变相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加大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影响市场稳定运行。投资者必须向证券公司融入相应证券才能卖空,且投资者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

 

二是实施融券卖空提价规则。除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外,投资者融券卖出的报价不得低于前一笔交易的成交价。

 

三是严格管理融资融券交易规模。根据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与其净资本挂钩;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受证券公司净资本的比例限制;单一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和信用账户持有的标的股票市值取较小者(或融券余量)受该股上市可流通市值(或可上市流通量)的比例限制;单一标的ETF的融资余额和信用账户持有的标的ETF市值取较小者(或融券余量)受该ETF上市可流通市值(或可上市流通量)的比例限制。

 

四是证券交易所实行融资融券信息披露制度,每日公布融资融券交易及余额情况;实时监控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监控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余额占其流通市值的比例等风险指标以及融资融券异常交易情况,能够通过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暂停标的证券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等措施防范业务风险。

 

五是证券金融公司集中统计监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情况。证券金融公司收集汇总证券公司报送的融资融券相关数据,建立统计报表、风控指标及动态监控体系,监测分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必要时可采取口头提醒、书面提示等措施向证券公司提示风险。

 

六是证券金融公司集中开展转融通业务。对单一证券公司的转融通余额受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比例限制;单一证券的转融券余额受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限制。同时,证券金融公司能够视情况调整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证券公司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转融通费率等,通过这些市场化措施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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