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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

2024-05-28 19: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

作者:张森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了众多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问题,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巨大压力,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有利于净化网络环境,规范网络秩序。因此,如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成为当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一、网络知识产权概述

 

 

网络知识产权(Network Intellectual Property),有学者叫它电子知识产权,是由数字网络的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因此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已经扩大了很多。网络知识产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是网络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又具有不同的内容。

 

传统知识产权具有显著的专有性,指的是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权利的客体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若非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占有和使用,否则将构成侵权。但是由于网络的开放程度前所未有,用户众多,并且网络涉及领域之广,传播速度之快,使得网络用户只需登入互联网就可以随时随地获得自己想要的信息。“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存在形式的数字化以及高效率的网络传播,使得人们可以轻易地进行数字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这就必然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其次,一直以来在人们看来,智力成果总需要与特定的物质载体相结合,并通过具体的文字或产品表现出来。但是在互联网上,权利人的智力成果都是首先以数字化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再上传到网络上进行传播。由此我们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互联网上是以数字化的虚拟形式存在的,这就给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法律、法规、规章等层面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一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特别是关于著作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已较为完善。自2000年起,我国已先后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明确规定了利用互联网作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2004年12月21日,最高检和最高法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惩治犯罪的需要出发,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

 

(二)存在多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表现

网络的发展速度让人叹为观止,但是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让人触目惊心。“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行为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时有发生,既包括以互联网为工具实施的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包括以承载知识产权的网络为攻击目标的犯罪活动”。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表现对我国而言主要有如下几种:

 

 

 

 

 

 

1、侵犯互联网上著作权的表现

互联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侵犯著作权罪,二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或者未经表演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或者未经录音录像著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由于网上各类信息资源非常丰富,很多网络数据形式的作品成为传统媒体的作品,如报纸的渊源,这样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相关权利冲突和纠纷。在这一方面有个典型的案例。“1998年5月,陈卫华撰写了《细说MAYA》一文并上传到其个人主页上,并注明版权所有请勿转载,而1998年10月,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未经陈卫华本人同意将该文刊登于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第40期家庭版上”,这就明显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

 

2、侵犯互联网上商标权的表现

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网购变得越来越普遍。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商品的途径就是进入购物网站浏览各个商家的产品网页,查看商品的图片。然而当我们细心观察时却不免发现,有些商家在其网店里对其产品的宣传与其他商家的产品宣传是一模一样的,这样一来也很难说明究竟是谁侵权,但是侵权行为固然是存在的。

 

其次,网络域名与商标权之间也存在侵权行为,如“恶意抢注域名行为;擅自运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图形、图像并入自己的网页,或将他人商标的图形设计成自己网页的图标的行为;在自己的网页上使用他人商标建立链接,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行为;将他人商标埋置在自己网页的原代码中的行为”。我国第一起抢注域名纠纷案就是广东科龙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新会永安制衣厂抢注kelong.com.cn域名案。

 

3、侵犯互联网上专利权的表现

网上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的,他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目前,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有了较大的进步,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商业方法软件的开发与应用。因此,我国若想成为电子商务大国,对各种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就显得异常重要。因为这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律发展水平,更关乎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利益。

 

 

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滞后

可以看到,我国早已认识到了信息网络技术安全立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已经从刑事、民事以及行政等方面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作出了许多规定。然而,传统和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越来越不满足于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发展。例如,由于侵权行为是发生在互联网上,基于其虚拟的属性,犯罪证据的保存以及查找就存在着很大的困难。而现有的法律规定,以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等作为主要因素来判断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后果。如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根据个人违法所得数额、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判断著作权犯罪危害后果。但是在网络环境下,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可能很少,甚至没有,但其社会危害性却很大。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依靠侵权的数额来定罪,还应该兼顾其侵权的规模。网络知识产权因其侵权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致使其社会危害性往往很大,但许多严重侵权行为在金额上却达不到标准。

 

相对于其他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言,有关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所调整的领域有其特殊性,即变化快、影响广,涉及面大,如不及时对其进行调整,就可能使社会产生混乱与不利的局面。虽说法律的修订总是走在技术的后面,但处于知识经济型时代,网络知识产权的弊端不能成为阻碍知识经济发展的障碍。所以,加快完善有关网络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健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二)知识经济时代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伦理危机

互联网建立的宗旨就在于促进全球资源共享。“知识经济时代是以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以科学技术为主的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最重要因素的经济”。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看,知识的共享是道德的,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从知识的生产来看,生产者通过自身创造性的发挥和投入,自然有权利要求占有自身产品的所有权,并通过自身产品的销售赚取应得的利润,因此明晰的产权制度一直以来都是现代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在互联网上,行为人侵犯的知识产权主要就是版权,一旦所有权人的作品进入互联网,网民就可以自由浏览、自由下载,自由复制粘贴。这样一来,所有权人的财产权甚至人身权都可能受到侵害。或许有些人认为网络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实现资源共享,这是一个开放性的状态,因为在互联网上,可供进入的端口很多,谁都可以在网上发表言论、作品或者任意下载那些根本不知道作者是谁的作品。但是我们应该知道,互联网本质上也是一个信息资源的载体,与书刊杂志是一样的,只是表现形式的不同。经济规律在互联网上依然是存在的,网民作为参与者,依旧要遵守市场经济的规则。

 

在这里我们明显看到了这样一对矛盾,“一个在所有情况下,都把信息视为发现者财产的世界是不可想象的;同理,一个在所有情况下,对信息的生产和传播不加以保护的世界也是不可想象的。”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协调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确保在信息资源得以自由共享的前提下,所有权人的利益也能得到有效保障。

 

(三)网民法律意识淡薄

当前,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多数民众并不知悉,那么懂得网络知识产权的人就更是寥寥可数。我国网民结构具有复杂性。从年龄大小看,有几岁的儿童到耄耋之年的老人;从学历高低看,有未完成义务教育者到高学历的博士;从职业类别看,有脑力劳动者,体力劳动者。网民结构的复杂性必然导致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认知水平的差异,更多的网民仅仅停留在使用互联网娱乐与获取知识的层面,其中懂得并能遵守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人大概只有相关研究人员以及部分被侵权人。在多数网民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要求其对新兴的网络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加以了解并严格遵守,那就更是难上加难。

 

(四)商业利益的驱使

当前,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部分网民为了谋取更大收益,知法犯法。例如,部分商业网站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将他人网站中的内容链接到自身网站中,以增加其访问量;或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屏蔽、干扰甚至封锁他人的同类软件,竞争用户,抢占网络资源。“我们的时代更是一个商业时代,网络给我们带来过希望,但它也已被商业的浪潮和利益之争所淹没。一种技术必须承载经济的功能它才显示其重要性,而一旦经济成了技术的核心追求,技术就成了利益的角斗场。”互联网上不正当的商业竞争方式,反映的是公民道德意识的丧失以及社会责任感的缺失,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网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传播秩序,影响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解决当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对策

 

 

(一)强化网络法制建设,切实加强执法力度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方式也越来越多。有关方面的立法已明显显示出其滞后性和不适应性。在这样一种形势下,对立法部门的要求就越来越高,立法工作者必须时刻关注网络发展的最新动态,及时对与网络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重点应做好以下两个方面:

1.出台有关网络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律

当前,规范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是由众多法律部门中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构成的法律法规群。但是,从国家战略的高度看,传统和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而且,由于立法层次低,且大多是行政部门多头立法、多头执法。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法律之间难以协调,严重影响立法质量和执法力度,这样的立法形式成本较高,且各种法律法规之间难免产生冲突,虽然有《立法法》来解决各层级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但是司法层面上仍是难以操作。立法部门应尽快出台有关网络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法律。其中应包括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定性和定量规定,也就是说,要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定义、范畴、责任主体等方面做出更具体可行的规定,以及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责任人的处罚标准进行更好地量化。

 

在具体的立法模式上,也可以借鉴世界上信息网络技术发达国家的做法,如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的立法模式。总而言之,要对网络知识产权立法问题做通盘研究,认真研究相关国家立法的动向,积极参与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统一我国信息网络技术的法律体系,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2.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

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技术强、隐蔽性强、侦破难的特点,我国应建立专门的网络执法机构和执法监督机构,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与此同时,要切实加强该领域执法人员的网络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进一步,还应成立统一的反网络犯罪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协调各个执法机关,有效打击网络犯罪。只有做到及时侦查、起诉,将犯罪行为人绳之于法,才能有效遏制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止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行政、司法各部门之间要建立高效的联动机制,团结协作,加强沟通与交流,将防范与惩治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各种方法综合运用。

 

其次,要对当前社会最关注、影响最广泛、反映最强烈的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作为执法的重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维护良好的版权秩序。同时,“注重规范重点互联网企业和网站使用作品行为,加大对在各地区有影响的互联网企业和网站的主动监管,对网络影视传播、文学网站、网络新闻转载等涉及作品授权使用问题进行主动检查,加强制度建设、运用技术手段,探索建立网络版权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使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活动持久开展。

 

(二)通过数字技术手段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安全技术是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基础。侵权人实施侵权活动,首先必须进入某个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否则就无法得逞。为保护信息系统安全和网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我国现在已经研究开发了一系列信息安全技术并加以应用。主要包括:信息加密技术、信息智能识别技术、信息系统安全评估技术、防火墙技术、防计算机病毒技术、信息自动恢复技术等。

 

然而,互联网开放的信息环境,仍然使得盗窃网络知识产权成果、甚至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大幅增加。有鉴于此,网络技术人员应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管理:“一是运用网络安全技术和密码技术、密钥管理、数字签名、认证技术、职能——卡技术、访问控制、防火墙技术等,使“黑客”和商业间谍的网络信息窃取不能在技术上实现。”其次,要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保护的内部管理。“用于日常管理知识产权电子信息资料的计算机,尽量不要与外网相连接,不给行为人可乘之机。同时,也要专机专用,不要把知识产权技术资料与诸如市场营销业务资料混在一台计算机里,以免增加受攻击的几率。再者,对内部人员也要严格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防止出现监守自盗或者员工跳槽而带走知识产权的情况。”总而言之,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来说,要切实加强对载体网站的控制与监管,设立由政府主导的的免费共享网站,为网民提供较为常用的网络资源,满足群众的基本信息需求;其次,应该加强技术研究开发,全面禁止任何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盗用、破坏网络信息资源的行为。如此双管齐下,必能有效抑制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网络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养公民责任意识

要做到切实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必须从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入手。知识经济时代,信息资源层出不穷,单靠相关机构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显然“力不从心”。只有向民众普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逐步让公民形成一种“网络知识产权不可侵犯”的理念,让其在互联网上对待其他人的知识产权作品时,自然而然有一种保护的责任意识,才是整治侵犯网络知识产权行为的治本之策。

 

另外,网络公司和企业要树立“得到授权方可传播”的法律意识,政府要鼓励和提倡网络商家和广大网民自觉维护网络基本秩序,建立“举报奖励系统”,鼓励网民举报各种网络侵权行为。相关机构在查证属实后,对举报人予以奖励,这样自然能激起广大网民自觉维护网络知识产权的热情。“采用由上而下与由下而上相结合的双向全员化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即将政府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保护行为与企业以及有关民间团体的保护行为相结合,再辅之以产权发明者、产权所有者以及产权使用者的共同努力,形成全民化知识产权保护形势。”

 

与此同时,还要辅之以道德手段,对网民加强网络道德宣传。道德的引导作用有时候比法律更有效,与刚性的法律相比,网络道德的熏陶能让网民在理解中愉快地接受,并身体力行地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在此可以参考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计算机十诫”,其中有:“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伤害他人;你不应该到他人的计算机里去窥探;你不应该拷贝或利用你没有购买的软件;你不应该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资源,除非你得到了准许或者做出了补偿”等。网民的道德修养和自律意识,可让自身从法律的他律走向道德的自律。

 

 

 

 

 

 

五、结语

 

 

网络的迅猛发展让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互联网作为第四大媒体,功能与影响力之强是传统媒体无可比拟的,互联网的全球性和信息传播的快速性决定了其危害的广泛性,因此,侵犯网络知识产权所造成的危害性是相当巨大的。这也引起了人们对知识经济时代下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深入探讨。当前,坚决遏制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形成良好有序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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