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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余人员安置方案范本

2024-06-28 05: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安置富余人员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例如劳动者自身的素质、社会就业岗位等等。现在就看看富余人员安置方案的范本吧。

  富余人员安置方案范本:

  根据xxx公司工作部署专题会议精神,为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盘活人力资源存量,提高劳动效率,降低人工成本,确保矿区和谐稳定,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按照“求生存、保稳定、提效益”的总体思路,结合xx年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1、剥离富余人员(超岗位定员人员)

  各单位根据公司(局)批复的劳动定岗定员方案,结合人员现状,将富余人员(超岗位定员人员)一律从岗位上剥离出来,进入公司(局)建立的内部模拟人力资源市场(内部模拟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富余人员分流安置

  ㈠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操作,创业分流、分放结合,稳步推进、妥善安置、保持稳定。

  ㈡分流安置措施及待遇标准

  ⒈清退非合同制用工

  各单位根据生产计划安排和用工实际,制定非合同制用工清退计划,从2016年1月1日起,有序清退劳务外包、劳务派遣、退休返聘等所有非合同制用工,清退工作在2016年5月31日全部结束。

  ⒉分流安置超岗位定员的合同制用工

  ⑴日前的不在岗人员

  对于日前的不在岗人员,各单位要认真核实不同类别人员性质,按以下方式安置:

  ①职务退出人员

  不进入内部模拟人力资源市场。执行原职务退出管理规定,工资待遇根据公司(局)效益及在岗员工工资收入水平变化情况浮动发放。

  ②内部退养人员

  进入内部模拟人力资源市场。内部退养期间按公司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③经鉴定1-6级工残(含职业病)人员

  ④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业病)人员

  被鉴定为1-4级的,退出工作岗位,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5-6级的,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7-10级或无级别的,待岗分流安置。

  ⑤职业病观察对象待医学观察期满确诊后妥善安置。

  ⑥长期学习人员

  指经公司(局)批准,双方签订《培养协议》,进入大专院校进行学制教育的人员。进入内部模拟人力资源市场,学习期间按xxx元/月支付生活费,各项社会保险费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

  ⑦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

  进入内部模拟人力资源市场。医疗期未满的,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公司(局)工资管理规定享受相应的病假工资。医疗期满的,按规定程序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累计满15年,男员工年满50周岁、女员工年满45周岁的,办理病退手续;未达到年龄的办理退职手续。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累计不满15年以及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难以安排工作的人员,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xxx元/月)的xx%支付病假生活费,各项社会保险费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

  ⑧休产假人员

  进入内部模拟人力资源市场。产假期间按月支付产假工资,产假期满要求上岗的,所在单位根据岗位缺员情况安排岗位,难以安排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xxx元/月)支付待岗生活费,各项社会保险费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产假期满本人申请延长的,按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办理。

  ⑨协议保留社保关系人员

  指与公司(局)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进入内部模拟人力资源市场,继续执行原协议。

  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11)旷工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⑵超岗位定员的在岗人员按以下方式分流安置:

  ①办理退休

  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及时申报办理退休;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动员鼓励个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②内部退养

  对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及以内的(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管技、45周岁/操作)或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且工作年限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10年及以内的(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人员,可按公司规定程序办理内部退养,从批准次月起按xxx元/月支付生活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

  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未到期,经订立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内部退养办理条件的人员不在协商解除范围)。劳动合同解除后,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协助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和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④终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协助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和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⑤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

  鼓励员工根据自身能力和特长,面向社会实现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员工个人或团体申请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的,保留劳动关系,由员工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原则为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0年,员工自愿申请,可一次性签至退休年龄。各单位可提供适当支持,帮助富余人员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对距内部退养年龄5年及以内的,自签订协议起享受6个月待岗生活费待遇;距内部退养年龄5年以上的,自签订协议起享受12个月待岗生活费待遇。创业期内不再享受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按规定到所在单位缴纳,所在单位负责代缴到社保经办机构。

  ⑥内部转岗就业

  按照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根据岗位缺员实际,首先在各单位内部调剂安置;难以安置的,在公司(局)范围内调剂安置。

  ⑦外部承包运营

  公面向社会积极拓展业务,组建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旅游公司等,承接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旅游等业务,尽可能增加员工安置数量。

  ⑧争取政府公益性岗位

  公司(局)积极与xx市政府沟通协调,争取政府公益性岗位,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帮助富余人员实现就业。

  ⑨待岗分流安置

  合理安置富余人员是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积极性的关键之一。只有在了解清楚富余人员安置的方案是怎么样,作为有可能成为富余人员的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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