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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唐说法丨计件工资制,能有加班费吗?

2024-07-14 14: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根据张某提供的考勤记录,仲裁庭认定张某存在加班的事实,但由于本案双方约定了按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经折算后张某计得时薪高于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小时工资,可以认定公司已支付了张某的加班费,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张某的仲裁请求 不予支持。张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最终被驳回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计件工资制,是一种结算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常见模式,是指根据劳动者生产的合格产品的数量(或者作业量)和预先设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劳动报酬。

实务中,有的人认为

计件制是多劳多得

工资多少完全是劳动者自己

凭工作数量来决定

所以计件制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呢?

我们先来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可见,计件工资制下也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该《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计件制下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实践中,多数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只会规定计件单价,而不会去明确计件定额(客观上明确计件定额是件非常麻烦的事)。企业不管劳动者工作多少时间,均按劳动者实际完成件数乘以计件单件来计算支付工资。

那么,这种情形下

是否存在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

对于该情况,实践中通常将劳动者的计件工资制转化成计时工资制,来计算判断用人单位是否还需支付加班工资。 具体转化办法为:将劳动者每月获得的工资数额除以(174小时+平时延长工作时间휕0%+休息日工作时间휠0%+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휰0%)。

❶ 如果计算所得小时工资 不低于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小时工资,即认为加班工资已经给足。这种计算方法实际上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的计件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衡量依据,是因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最低也不能低于该标准。

❷如果按照上述方法计得的小时工资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小时工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予以补足加班工资。

为避免和妥善处理此类争议

老唐从三个方面

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注意

01 用人单位要尊重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不能滥用计件工资变相安排劳动者加班且不支付加班工资待遇,要积极推行集体协商机制,把劳动定额及计件单价纳入集体协商范围,让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参与集体协商,不能单方面制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02 劳动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果出现计件单价过低或者劳动定额设计不合法、不合理,应及时与企业交涉,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果时薪低于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小时工资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或者通过劳动仲裁主张加班工资。

03 劳动关系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但标准不能低于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小时工资。在实际用工中,既然双方对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有了约定,那双方就应该自觉遵守。

记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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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唐说法”

我们下期再见!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社会保障局

新媒体编辑:字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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