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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和犯罪人自首的要案线索,都应依法受理,指定专人逐件登记,并及时报本院检察长研究,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属应由本院初查的,应当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并提出初查意见;不属本院初查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检察院处理。 前款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的要案线索。 2. 公安机关:(1)初查适用范围: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三、初查程序启动 1.检察机关: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初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初查工作方案,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 2.公安机关: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四、初查内容 1.检察机关: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公安机关: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五、是否接触初查对象 1.检察机关: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不得擅自接触初查对象。公开进行初查或者接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公安机关:未有规定。 六、初查后处理 1、检察机关:(1)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应当立案侦查; (2)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必要时可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3)属于错告,如果对被控告、检举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向有关部门澄清事实; (4)属诬告陷害的,应依法追究或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2、公安机关:(1)经初查后,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有管辖权的,立案侦查; (2)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3)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七、初查程序之律师介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刑事案件是在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那是否说明律师在初查阶段就无所作为了?当然不是,初查程序是一个案件能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前置调查阶段,是影响整个案件走向的关键。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由专业刑事律师对相关行为做出专业的判断,从而对自身行为定性有着清楚的认识。另外律师的提早介入可以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例如对初查阶段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可以委托律师提起申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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