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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泠印社章程(2018年修订版)

2024-07-17 03: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西泠印社章程》(修订版)

(2018年11月13日经西泠印社第十四次社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创建于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名称为西泠印社。

英文名为Xiling Seal Engravers’ Society,英译缩写XSES。

 

第二条  本社是由全国(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印学家、篆刻家和书画家、金石鉴赏收藏家及相关专家学者自愿结成、自愿参加的全国性、专业性学术团体。

本社吸收适量国外知名同业专家作为名誉社员。

 

第三条  本社以保存金石、研究印学、兼及书画为宗旨。

 

第四条  本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定文化自信,坚持文化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发扬爱国爱社传统,组织和依靠广大社员,团结国内外印学家、篆刻家和书画家,联系社会各界,从事金石篆刻书画艺术创作与学术研究,开展印学交流与传播,培养和造就优秀艺术人才,为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作出贡献。

本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经民政部核准,本社接受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为业务主管部门,西泠印社社务委员会为业务具体管理部门。

 

第七条  本社社址在浙江省杭州市孤山路3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金石篆刻及书画学术研究、艺术创作;

(二) 编辑出版印学和书画学术著作、艺术图册及相关刊物;

(三) 组织开展促进金石篆刻及书画艺术创作水平提高与普及的展览、教学和培训活动;

(四)征集、收藏、展示金石书画等相关文物和文献资料;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接受印社内外各界人士和机构的捐赠;

(五) 组织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向世界介绍和传播中国的金石书画艺术。

 

第三章  社  员

 

第九条  本社社员分为社员和名誉社员。

 

第十条  凡申请加入本社为社员者,须具有中国国籍,拥护本社章程,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良好,在印学或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深资历,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金石篆刻创作或印学研究上有突出成就的;

(二) 在书法、中国画理论和艺术创作上有突出成就和较大影响的;

(三) 在与本社有关的其他人文社科领域有突出成就和较大影响的全国性领军人物;

(四) 因本社事业特殊需要吸纳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吸收为本社名誉社员:

(一)具备社员专业条件的外籍人士(含外籍华人);

(二) 热心本社事业并为本社发展提供相当资助和作出重大贡献的国内外社会活动家、企业家等各界贤达名士。

吸收名誉社员入社,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授权,由社长会议审议批准,并通报理事会。

 

第十二条  社员入社方式分为推荐入社、评奖入社、特邀入社、社友会推荐入社。其中,推荐入社为社员入社的常规和主要方式,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产生;评奖入社、特邀入社、社友会推荐入社的,经理事会授权,由社长会议审议批准,并通报理事会。

如有特殊个例入社的,经理事会授权,由社长会议审议批准,并通报理事会。

本社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由本社社长签章(特殊情况下,可由执行社长签章)的社员证。

 

第十三条  推荐入社的,须严格把握被推荐人的提名推荐标准,并遵循下列推荐入社流程:

(一)个人提交入社申请材料,并有本社社员两人推荐;

(二)秘书处组织审核;

(三)社长会议审议;

(四)理事会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因领导工作需要加入本社并担任社团领导职务者,经本人申请、党委推荐、社长会议(社员大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审议批准,可为本社社员和担任相关职务;调离工作岗位后,原则上即为自动退社。

如有特殊情况,须结合其工作资历与专业成果,经本人申请、党委研究、社长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予保留社籍。

 

第十五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行使表决权;

(三)参加本社举办的活动并获得本社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社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按本社文物管理制度规定查阅本社藏品资料;

(六)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六条  社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决议,维护本社团结;

(二)参加和支持本社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完成本社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名誉社员享有除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外的社员其他权利,履行与社员相同的义务。

 

第十八条  社员应珍惜艺品、爱护本社,自觉维护本社荣誉和社员形象。

社员除年高体弱等情况外连续两年无故不履行社员义务,或因违纪违规被处分,或有不良行为对本社造成负面影响的,经秘书处核实后,情节较轻的,由秘书处给予社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秘书处提交社长会议研究,经党委审议,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暂停社籍等处分。处分决定记入社员档案,并通报理事会及社员本人。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社秘书处核实、社长会议提议、党委研究、理事会审议通过,作退社处理:

(一)严重违反本社章程;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受到社内通报批评三次,或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两次;

(四)本人声明退社;

(五)除年高体弱等情况外,连续五年无故不履行社员义务。

 

第十九条  两次社员大会之间,由本社秘书处对社员进行重新登记。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社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社的工作目标、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产生本社理事会;

(四)审议决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社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社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社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社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社长会议提议、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报党委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社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社长、副社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社员大会;

(五)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新社员推荐入社,决定社员的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因特殊情况决定增选理事、副社长及其他人选,增选的理事人数不超过原理事人数的1/5;

(十)领导本社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社员入社标准和程序,制定和修改本社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社长或执行社长、负责行政的副社长召集,必要时由社长会议报经党委同意,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如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书面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社长或执行社长、负责行政的副社长必须在接到书面提议后报告党委,于三十天内召集之;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社长会议是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本社的领导决策机构,由社长、执行社长、副社长参加,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社长会议由社长或执行社长、负责行政的副社长召集和主持,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社长会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社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社日常工作;

(二)根据社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的决定,研究落实本社各项重大工作;

(三)领导、督促、检查秘书处工作;

(四)经理事会授权,决定除推荐入社以外的其他新社员入社;

(五)通报、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视情况需要,可召开社务会议。社务会议由社长、执行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是本社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成员组成,对理事会和社长会议、社务会议负责。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社长会议、社务会议领导下处理本社各项日常事务;

(二)执行社长会议、社务会议、理事会决定;

(三)准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统一联络协调社内外各有关部门的工作。

 

第三十条  本社设立若干个艺术专门机构,其工作职责是在社长会议、社务会议领导下开展各专项业务活动,由秘书处具体指导和协调。

 

第三十一条  本社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强,品行优秀,在本社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在本社业务领域内有卓著成就和广泛影响;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委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负责行政的副社长经社长会议议定任职分工,担任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名誉社长、名誉副社长、顾问、名誉理事

 

第三十三条  热心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热心本社事业、为本社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享有较高社会声望者,或外籍人士(含外籍华人)热心从事或推动本社对外学术交流和友好交往、在所在国家或地区艺术界享有较高声望者,经征得本人同意,由社长会议(社员大会期间由主席团提名)提议、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本社名誉社长、名誉副社长、顾问、名誉理事。名誉社长、名誉副社长、顾问、名誉理事对本社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咨询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所有名誉职务任期为一届。期满后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以续任。

 

第三十五条  理事因身体等原因连续五年不能参加社团活动的,经本人申请、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转为名誉理事。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社经费来源:

(一) 政府拨款;

(二) 社员会费;

(三) 其他机构或单位使用本社品牌的收入;

(四) 社会捐赠、资助;

(五) 无形资产投入回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社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社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社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社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社资产由社员大会授权西泠印社社务委员会代为管理,并接受社员大会和所在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社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社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藏  品

 

第四十五条  本社藏品来源:

(一)征集、收购;

(二)社员捐赠;

(三)海内外人士或机构、团体捐赠。

 

第四十六条  本社藏品属于国家所有,其保存、使用、管理须严格按照国家文物法律法规及其他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社章程如需修改,须经党委研究、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社修改的章程,须在社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13日第十四次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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