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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物业、停车、空置费有变化!|西安劳动法智库

2024-02-04 11: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从今年1月1日起

《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正式开始实施

小编之前也带大家看过新办法里

一些重点内容

但是还有朋友在后台留言

对管理办法中的一些内容不太理解

今天小编就带你来看看

这些问题有没有被解答呢

Q1:

为什么要出台新的物业标准?

一是落实《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费实行“一费制”的要求,规范全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二是理顺收费结构、规范物业收费行为。西安市原物业服务费及停车收费标准是陕西省于2004年、2012年制定的,物业费标准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名第14位;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标准又较高,在全国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副省级城市中排名第1位,存在物业服务收费结构不合理的问题。通过出台《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西安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收费管理政策,加强物业服务质量及收费监管,推动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收费、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Q2:

新的物业收费政策具体都有哪些内容呢?

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旨在推行物业服务费“一费制”。即改变原住宅小区基础物业费、公摊电费、电梯费分项收取的方式,实行“三费合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摊电费、电梯费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再单独另行收取。并对我市对我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较高的问题进行了调整。

Q3:

新的物业费收费标准具体有什么变化?

收费标准从原来的高层一级1.5元/平米•月、二级1.2、三级0.9、等外0.7,再加上需要另行收的公摊电费0.18元/平米•月、电梯费0.32元/平米•月(平均值测算值共0.5元/平米•月),调整为高层一级2.2元/平米•月,二级服务1.9元,三级服务1.5元,等外服务1.2元,调整后,物业服务费实行“一费制”,即电梯费与公摊电费包含在物业费中,不再另行收取。调整后的高层住宅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排名第11位,多层住宅排名15名,整体价格水平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名靠后。

Q4:

停车服务费具体有什么变化呢?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费分为按月、按次收费两种形式:

1、简化服务等级,室内停车实行两类收费标准。由原来的一类150、二类130、三类100,调整为一类80元/车位·月、二类60元/车位·月两个类别

2、缩短临时停车收费时段,鼓励即停即走,提高停车位的使用效率。室内临时停车一类由原来的8小时为一次5元,调整为4小时为一次2.5元,二类由原8小时为一次4元,调整为4小时为一次2元等。

Q5:

新的物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是否适用于西安所有类型物业收费呢?

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的规定,这次新出台的收费指导标准并非适用西安市所有类型的物业收费。物业服务收费按照物业服务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办法》制定了与物业服务等级相对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2、已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的,以及别墅、公寓、商住综合楼中的住宅、非住宅类型(如办公、商铺)等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服务费(特约、增值服务等)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双方协商,通过合同约定。

Q6:

物业企业和业主是否可以只选择调整物业费或只选择调整停车费呢?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之一。”《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及停车服务费”,本次物业收费标准的调整,是综合考虑了物业费、停车服务费标准后统筹确定的。物业企业与业主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应当对物业费(实行“一费制”)与停车服务费同时按照程序要求进行调整,物业企业及业主均不得选择性执行。

Q7:

如何确定自己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等级?

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及《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确定预售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等级、停车场类别以及物业服务费标准、停车服务费标准等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车位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因此可以查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等级,或咨询物业企业在住建部门备案的服务等级,若以上方法均无法得知,可向住宅项目所在地的住建局咨询反映。

Q8:

空置房、空置车位费应该如何收取?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业主暂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业主申请,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Q9:

除了物业费外,物业是否可以收取特约服务费、增值服务费、有偿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的其他服务合同作为向业主交付物业的前置条件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

特约服务、增值服务、有偿服务等相关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经业主自愿选择,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另行通过合同约定。

Q10:

新办法的实施下,老旧小区的改造费该怎么收?

老旧小区改造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通过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确定本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在对应的收费等级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老旧住宅改造后带电梯的物业服务费按照不高于高层等外收费标准执行

Q11:

物业公司如果不按照新政策调价怎么办?

物业服务收费是政府指导价范围,属于行政管理行为,按照《价格法》第12条、39条、《价格管理条例》第18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9条之规定,经营者应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物业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按照新标准执行,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调价程序。对1月1日起尚未履行调价程序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9条之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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