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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大栅栏琉璃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3-13 15: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西政发〔2013〕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西城区大栅栏琉璃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3日

北京市西城区大栅栏琉璃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栅栏琉璃厂历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有序的旅游、消费、休闲和居住环境,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历史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栅栏琉璃厂历史街区(以下简称“历史街区”)的范围是:东起前门大街(与东城区分界线),西至宣武门外大街,北起前门西大街、宣武门东大街,南至珠市口西大街、骡马市大街。

  第三条 北京大栅栏琉璃厂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历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 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历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损害历史街区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指挥部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涉及历史街区的重点项目和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由各相关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以及责任企业负责实施,指挥部做好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工作。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大对历史街区的监督管理,必要时指挥部可以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执法或联合执法:

  (一)西城规划分局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并对未按规划批准要求实施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二)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负责对未经规划批准建设、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以及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公用事业、市政、施工现场、园林绿化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西城工商分局负责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管理,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四)区市政市容委负责管理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的规范设置。

  (五)区商务委负责老字号企业的指导扶持和规模以上商业零售、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区文化委负责历史街区内文物保护有关事项的管理,并对文化、新闻出版、文物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区旅游委负责协调开展历史街区内旅游市场的治理,及时处理旅游投诉。

  (八)区环保局负责对历史街区内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九)西城交通支队负责管理规范历史街区内交通及停车秩序,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西城公安分局及属地派出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十一)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负责历史街区相应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相关街道办事处履行历史街区属地管理责任,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监察局加大对历史街区行政管理工作的监察力度,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效能监察,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风貌保护与有机更新

  第十条 历史街区房屋保护修缮应按照整体保护、有机更新的原则,采取小规模、渐进式的方式进行。坚持保护历史街区传统风貌,逐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十一条 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相应技术标准,将历史街区内的房屋分为文物类、保护类、改善类、保留类、更新类、整饰类,并建档立册。对不同类别的房屋,按照《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的要求,采取不同方式保护和修缮。

  第十二条 指挥部协同相关部门根据历史街区保护规划要求和实际情况,编制历史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年度工作计划,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历史街区的建设项目进行会商。

  对历史街区内的街巷和房屋进行统一修缮的,由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具体落实设计实施方案。

  对历史街区内直管公有房屋进行修缮的,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事先将设计施工方案报指挥部备案。

  对历史街区内的房屋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修缮和装饰装修的,由规划等相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历史街区保护建设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定期通报指挥部。

  第十四条 对历史街区内的房屋进行统一修缮和装饰装修的,承修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经统一修缮后,其日常维护由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负责,严禁私自改动原有修缮和装饰装修。

  第十五条 历史街区内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符合历史街区产业发展规划,确需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应当征得指挥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历史街区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及宣传品,不得擅自架设各种管线。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有关要求进行审批,经批准设置的设施应当与历史街区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街区的空间环境和景观。

第四章 人口疏解与功能完善

  第十七条 历史街区应当按照“疏解、修缮、改善”的总体要求,坚持以功能调整为引导,有序推进人口合理流动,适度降低居住密度,优化配套服务设施,全面提高外迁居民住房条件,逐步改善留住居民生活环境。

  第十八条 历史街区的人口疏解应当与文物腾退、房屋解危排险、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采取征收与协商腾退相结合的模式进行。

  第十九条 历史街区的人口疏解采取以定向安置房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承租房屋调换安置、产权入股经营等为补充的方式,实施多样化人口疏解政策,合理调整人口布局。

  历史街区内人口疏解所需定向安置用房的房源应当予以优先保障。

  第二十条 建立历史街区人口疏解长效机制,鼓励居民适度外迁。公有房屋承租人愿意腾退房屋和私有房屋产权人愿意搬迁的,可以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指挥部协调房屋管理部门或责任企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腾退或搬迁后的房屋,应当按照区域整体规划的要求,进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产业利用,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五章 产业促进与业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充分挖掘大栅栏和琉璃厂地区传统文化和历史积淀,鼓励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休闲旅游业和特色商业。全力打造集主题文化体验、高端艺术品交易、传统文艺创作演出、传统文化用品展销、特色餐饮购物等于一体的中华老字号聚集区和历史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第二十三条 指挥部应当根据历史街区现有资源和未来发展空间布局,制定历史街区产业发展规划。依据产业发展规划,适时制定区域产业发展目录。

  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历史街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目录,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加强服务和监管。对有利于推动本区域健康发展的重大项目可以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必要时由指挥部协调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条 指挥部应当引导区域商家成立相应的协会,并指导协会开展工作。协会应当组织和指导区域商家制定历史街区商业经营管理公约,倡导诚信经营,维护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历史街区应当按照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目录加强业态调整,努力打造历史文化保护示范区。

  各相关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向主题化、品牌化、体验化方向发展。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专。

第六章 环境维护与秩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应当加强对历史街区内的环境、经营、治安、交通、旅游等秩序的监督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七条 区城管监督指挥中心依据自身职责,组织所属城市管理监督员加强对历史街区的巡视,发现违法违章行为,按程序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历史街区所在社区居委会充分发挥自治作用,维护历史街区风貌:

  (一)建立社区房屋档案,发现违法建设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二)对房屋修缮过程中的材料堆放、渣土清运加强监督管理。

  (三)掌握社区居民车辆情况,探索历史街区停车管理新模式。

  第二十九条 历史街区内禁止占用消防通道,禁止储存、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防火、防汛、施工、交通、食品等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维护历史街区安全。

  第三十条 历史街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法经营、文明诚信,自觉维护良好的旅游、购物、交通环境和经营秩序,不得从事下列违法行为:

  (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二)无照经营、占道经营、扰序揽客、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

  (三)机动车在非指定区域停车。

  (四)在商业街临街阳台和窗户外堆放、吊挂和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五)其他破坏历史街区秩序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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