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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2024-06-30 05: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市、区发改委(经发委),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市区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单位:

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自2006年公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现结合《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新规定、新要求,在维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不提高的前提下,予以修订公布(详见附件1-4),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制定公布了《苏州市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核定表》(附件5),供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下同)向所在区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核定手续时使用;制定公布了《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表)推荐格式》(附件6),供停车场经营者制作价目牌(表)时参照。

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适用于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吴江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吴江区制定并公布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

2.苏州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

3.苏州市区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

4.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地区类别划分

5.苏州市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核定表

6.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表)推荐格式

苏州市发改委    

2020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

车型

类别

地区

停放时间

单价(辆)

备        注

一类

1小时以内部分

8元/1小时

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1小时以外部分

5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规定时间

10元/次

以停车点工作时间为准;24小时连续工作的,以零点为起止点

二类

1小时以内部分

8元/1小时

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1小时以外部分

4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规定时间

8元/次

以停车点工作时间为准;24小时连续工作的,以零点为起止点

间断式停放1个月

350元/月

供沿街商家自备车辆白天停放(7:00~22:00),实行车位不固定、不预留的资源利用优先原则,并由经营者与消费者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类

1小时以内部分

8元/1小时

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1小时以外部分

3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规定时间

7元/次

以停车点工作时间为准;24小时连续工作的,以零点为起止点

间断式停放1个月

300元/月

供沿街商家自备车辆白天停放(7:00~22:00),实行车位不固定、不预留的资源利用优先原则,并由经营者与消费者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小区外周边指定道路夜间停车

间断式停放1个月

150元/月

供附近居民夜间停放车辆,停放时间为20:00~次日8:00,其他时间停放(包括提前和超时停放)按道路临时停车计费,实行车位不固定、不预留的资源利用优先原则,并由经营者与消费者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室外

一类

1小时以内部分

6元/1小时

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1小时以外部分

4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规定时间

8元/次

以停车场工作时间为准;24小时连续工作的,以零点为起止点

二类

1小时以内部分

6元/1小时

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1小时以外部分

3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规定时间

6元/次

以停车场工作时间为准;24小时连续工作的,以零点为起止点

三类

1小时以内部分

6元/1小时

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1小时以外部分

2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规定时间

5元/次

以停车场工作时间为准;24小时连续工作的,以零点为起止点

室内

一类

1小时以内部分

5元/1小时

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1小时以外部分

3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二类

1小时以内部分

5元/1小时

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1小时以外部分

2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三类

1小时以内部分

5元/1小时

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1小时以外部分

1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其中道路停车收费标准为政府定价,各区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辖区情况制定更优惠的收费标准,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其他类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下浮动,幅度不限。吴江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吴江区制定并公布实施。

2.政府制定门票价格的旅游景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采取计时收费的,当日收费的最高上限不得超过50元。

3.实行以次计费的停车场不实行以小时计费。

4.大型车(黄牌照)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5.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机动车(不含占道停放),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车主商定。

6.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标准。

附件2:

苏州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

车型

类别

地区

停放时间

单价(辆)

备        注

一类

2小时以内部分

6元/2小时

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2小时以外部分

4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规定时间

8元/次

以零点为起止点

二类

2小时以内部分

6元/2小时

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2小时以外部分

3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规定时间

6元/次

以零点为起止点

三类

2小时以内部分

6元/2小时

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2小时以外部分

2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规定时间

5元/次

以零点为起止点

一类

2小时以内部分

5元/2小时

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2小时以外部分

3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二类

2小时以内部分

5元/2小时

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2小时以外部分

2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三类

2小时以内部分

5元/2小时

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2小时以外部分

1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范围内公立医院配建的各类停车场。吴江区范围内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吴江区制定并公布实施。

2.实行以次计费的停车场不实行以小时计费,连续停放以零点为起止点计次收费。

3.实行以时计费的,连续停放24小时以内的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5元/辆;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此重新计时收费。

4.大型车(黄牌照)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5.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经营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6.上述收费标准适用于就医者(含陪护者、探视者),非就医者可按社会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3:

苏州市区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

车  型

收费标准

小型机动车

(蓝牌照)

每小时4元(指停放不超过7小时);每天30元(指停放时间超过7小时、不超过15天);每月450元(指停放时间超过15天、不超过1个月)。停放时间超过1个月的,按月、按天分别计收。

大型机动车

(黄牌照)

每小时7元(指停放不超过7小时);每天50元(指停放时间超过7小时、不超过15天);每月为750元(指停放时间超过15天、不超过1个月)。停放时间超过1个月的,按月、按天分别计收。

超长(挂)车

(黄牌照)

每小时10元(指停放不超过7小时);每天为70元(指停放时间超过7小时、不超过15天);每月为1000元(指停放时间超过15天、不超过1个月)。停放时间超过1个月的,按月、按天分别计收。

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范围内行政机关指定的接收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违法运营和因车辆故障未及时清障等原因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的营业性停车场。吴江区范围内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吴江区制定并公布实施。

2.本标准中的“天”指24小时,从车辆进入停车场起开始计算,连续24小时为1天;“月”按30天计算。

3.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4.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经营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附件4:

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地区类别划分

一、一类地区:

观前地区(东至临顿路,南至干将路,西至人民路,北至因果巷、旧学前,含临顿路中心线西侧、干将河北侧、人民路中心线东侧、因果巷旧学前中心线南侧相应路段)。

二、二类地区:

(一)古城区(环城河内的范围);

(二)石路地区(东至环城河,南至爱河桥路,西至广济路,北至上塘河,含爱河桥路中心线北侧、广济路中心线东侧相应路段);

(三)火车站地区(东至西汇支路,南至环城河,西至广济路,北至沪宁铁路,含西汇支路中心线西侧、广济路中心线东侧相应路段)。

(四)汽车南站(东至迎春路,南至无名路,西至湄长路,北至南环东路,含迎春路中心线西侧、无名路中心线北侧、湄长路中心线东侧、南环东路中心线南侧相应路段)

三、三类地区:

一、二类地区以外的范围。

本地区类别划分适用于姑苏区,其他区由当地发改(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附件5:

苏州市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核定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基本情况

产权单位名称

相互关系

经营单位名称

经营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停车场地址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停车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停车场基本情况

停车类型

面  积

停车总量

其中大车

其中小车

备  注

道路

停车

计时

计次

室内停车

室外

停车

计时

计次

申报内容

定价方式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收费标准

优惠措施

价格承诺

以上由经营单位填写,以下由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填写

核定意见

经现场勘查,核定意见如下

                                                                           核定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核定编号:

上述意见有效期至               日,期满后需要继续收费的,应提前1个月重新办理收费申报;期间停车场、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或收费标准需要调整变更的,应及时重新办理收费申报。

本表一式4份,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票据发放部门、停车场经营者各保存1份。

附件6:

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表)推荐格式

P

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

定价方式:                    地区类别:

车  型

收费标准

备  注

小型车

大型车

停车场地址:

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

说明:

    (优惠措施及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

说明:停车场经营者参照推荐格式,自行制作和使用标价牌。建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标价牌采用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标价牌采用绿底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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