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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我市有关工程建设手续的通知(试行)

2024-07-11 18: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锡建发〔2019〕47号

  关于办理我市有关工程建设手续的通知(试行)

各市(县)、区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市“放管服”改革要求,为精简办事流程,提高工程建设手续办理的效率,更好的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有关工程建设手续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燃气、热力、路灯、电力设施等工程。燃气工程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建规字〔2014〕1号)中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有关规定,由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会审的形式进行审查,并将专家通过的论证意见作为办理下一步建设手续的依据。热力、路灯、电力设施等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参照省住建厅关于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做法,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会审的形式进行审查,并将专家通过的论证意见作为办理下一步建设手续的依据。

  燃气、热力、路灯、电力等管线专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依据专家通过的审查意见,办理相关质安监手续,具体按照《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规定》(锡政办发〔2015〕141号)规定执行。

  由于各种原因暂无法办理前期建设手续的城市道路、环卫设施等重点民生工程,质监、安监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审查意见采取容缺受理、承诺制等形式,先期介入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纳入政府监管,待条件具备后,及时完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对于市政管线迁移等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关于历史保护建筑、古建筑、以营造法式建造的木结构建筑等工程。对于历史保护建筑、古建筑修缮工程,由建设单位聘请专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对于以营造法式建造的木结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论证。通过的安全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意见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等下一步建设手续的依据。

  三、关于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本通知所称既有建筑物是指已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并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主要包括承重墙、柱、梁、板、屋顶等。

  既有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经技术鉴定或原设计单位同意,并遵循“先鉴定、后加固、再装修”的原则。相关技术鉴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并出具鉴定报告;加固设计应由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单位承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及相关设计人员对设计文件质量负责。该类型工程项目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市区范围内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既有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分类管理(超限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家庭居室装修工程、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等除外),具体分为一般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特殊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特殊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是指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既有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但包含建筑荷载增加、使用功能调整以及防火、防烟分区和安全疏散体系发生变动等处理活动。一般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是指除特殊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范围之外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一般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可简化事前审批手续,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特殊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等下一步建设手续的依据。

  四、本通知所指的工程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在项目已经获得批准的工程项目。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2019年4月25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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