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JGJ 367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装璜室内墙体材料标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JGJ 367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JGJ 367

2023-11-19 07: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JGJ 367-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the residential interior decoration

JGJ367-201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3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67-2015,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4、3.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6月3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套内空间;5共用部分;6地下室和半地下室;7无障碍设计;8细部;9室内环境;10建筑设备;11安全防范;12设计深度。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东南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四牌楼2号东南大学中大院;邮政编码:210096)。

本规范主编单位:东南大学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盛旺装饰设计研究所

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高祥生  周燕  何静姿  沈俊强 朱农  潘瑜芬  周倩羽  李闽川 潘瑜  郝伟  蒋鹏旭   汤李俊 季震宇  朱成慧  傅雁  龚曾谷 刘荣君  陈增贵  韩颖  吴俊书 马丽旻  薛冬林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李青  熊伟  王宏伟  孙逊 陈易  吕小泉  郭和平  黄湘陵 张玉君  寿广  张国强

# 1 总 则

1.0.1  为提高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水平,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满足安全、适用、环保、经济、美观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宅的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适用属于历史文物保护的住宅的室内装饰装修设计。

1.0.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遵循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和简装修、重装饰的理念,做到节能、节水、节材,并适应不同地区气候和文化的特征,兼顾当前使用和将来改造的需要。

1.0.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装配化、智能化,兼顾多样化和个性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化的发展。

1.0.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2 术 语

2.0.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interior decoratio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根据住宅室内各功能空间的使用性质、所处环境,运用物质技术手段并结合视觉艺术,达到安全卫生、功能合理、舒适美观,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空间效果的过程。

2.0.2  顶棚  ceiling

建筑物房间内的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

2.0.3  套内前厅  entry foyer

进入套内的过渡空间。

2.0.4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0.5  陈设品  furnishings

用来美化或强化室内视觉效果的可布置物品,也称摆设品、装饰品。

2.0.6  细部  detail

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造型、饰物、部件、纹样及做法。

#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使用功能的细化、环境质量的提升、空间形态的完善;

2  室内空间的墙面、顶棚、楼面或地面、内门、内窗、门窗套、固定隔断、固定家具及套内楼梯的装修;

3  套内空间中活动家具、陈设品及部品、部件的选择和布置;

4  室内空间中给水排水、暖通、电气、智能化等专业设计的布线;

5  预留设备、设施的安装、检修空间;

6  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的维护;

7  无障碍设计。

3.0.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后,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使用面积、室内净高、门窗洞口最小净尺寸及开启方向、窗台、栏杆和台阶等防护设施的净高,台阶踏步的数量、尺寸,过道的净宽、坡道的坡度以及无障碍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相关规定。

3.0.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减少共用部分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增加疏散距离,不得占用或拆改共用部分的门厅、走廊和楼梯间。

3.0.4住宅共用部分的装饰装修设计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降低安全疏散能力。

3.0.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分配电箱、弱电设备箱、给水排水、暖通、燃气管道等设施的位置和规格。

3.0.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宜与建筑、结构、设备等专业配合。

3.0.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拆除室内原有的安全防护设施,且更换的防护设施不得降低安全防护的要求。

3.0.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采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材料,宜采用绿色环保的材料。

3.0.9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封堵、扩大、缩小外墙窗户或增加外墙窗户、洞口。

3.0.10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应降低建筑设计对住宅光环境、声环境、热环境和空气环境的质量要求。

3.0.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满足使用者对空间、尺寸的要求,且不应影响安全。

3.0.12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使用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的规定。

# 4 套内空间# 4.1 一般规定

4.1.1  套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原住宅建筑中厨房和卫生间的位置,不宜改变阳台的基本功能。

4.1.2  套内装饰装修中给水排水、暖通、电气、智能化等设备、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3  套内装修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棚材料应采用防腐、耐久、不易变形、易清洁和便于施工的材料;厨房顶棚材料应具有防火、防潮、防霉等性能。

2  墙面宜采用抗污染、易清洁的材料;与外窗相邻的室内墙面不宜采用深色饰面材料;厨房、卫生间的墙面材料还应具有防水、防潮、防霉、耐腐蚀、不吸污等性能。

3  地面应采用平整、耐磨、抗污染、易清洁、耐腐蚀的材料,厨房、卫生间的楼地面材料还应具有防水、防滑等性能。

4  套内的玻璃隔断、玻璃隔板、落地玻璃门窗及玻璃饰面等玻璃用材均应采用安全玻璃,其种类和厚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

4.1.4  套内顶棚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前厅、起居室(厅)、卧室顶棚上灯具底面距楼面或地面面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

2  顶棚不宜采用玻璃饰面,当局部采用时,应选用安全玻璃,并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

3  顶棚上部的空间应满足设备和灯具安装高度的需要。有灯带的顶棚,侧边开口部位的高度应能满足检修的需要,有出风口的开口部位应满足出风的要求。

4  顶棚中设有透光片后置灯光的,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并应采取安装牢固、便于维修的构造措施。

5  顶棚上悬挂自重3kg以上或有振动荷载的设施应采取与建筑主体连接牢固的构造措施。

4.1.5  套内墙面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面、柱子挂置设备或装饰物,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

2  底层墙面、贴近用水房间的墙面及家具应采取防潮、防霉的构造措施;

3  踢脚板厚度不宜超出门套贴脸的厚度。

4.1.6  套内地面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水房间门口的地面防水层应向外延展宽度不小于500mm,向两侧延展宽度不小于200mm,并宜设置门槛。门槛应采用坚硬的材料,并应高出用水房间地面5mm~15mm。

2  用水房间地面不宜采用大于300mm×300mm的块状材料,且铺贴后不应影响排水坡度。

3  铺贴条形地板时,宜将长边垂直于主要采光窗方向。

4  硬质与软质材料拼接处宜采取有利于保护硬质材料边缘不被磨损的构造措施。

4.1.7  装饰装修后,套内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4.1.8  与儿童、老人用房相连接的卫生间走道、上下楼梯平台、踏步等部位,宜设灯光照明。

4.1.9  对于既有住宅套内有防水要求但没做防水处理的部位,装饰装修应重做防水构造设计,其防水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 298的相关规定。

4.1.10  固定家具应采用环保、防虫蛀、防潮、防霉变、防变形、易清洁的材料,尺寸应满足使用要求。

4.1.11  套内功能空间的装饰装修样式宜与使用功能及家具样式协调,用材、用色宜与相邻空间协调。家具的布置应根据功能需要、平面形状、空间尺寸等因素确定。

4.1.12  套内空间新增隔断、隔墙应采用轻质、隔声性能较好的材料。

4.1.13  套内空间宜布置陈设品和家具,提高审美效果和舒适性。

# 4.2 套内前厅

4.2.1  套内前厅宜根据套内的功能需要和空间大小等因素设置家具、设施,并宜设计可遮挡视线的装饰隔断。

4.2.2  套内前厅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4.2.3  套内前厅的门禁显示屏的中心点至楼地面装饰装修完成面的距离宜为1.40m~1.60m。

# 4.3 起居室(厅)

4.3.1  起居室(厅)应选择尺寸、数量合适的家具及设施,家具、设施布置后应满足使用和通行的要求,且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宜小于900mm。

4.3.2  起居室(厅)装饰装修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顶棚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净高低于2.40m的局部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3.3  装饰装修设计时,不宜增加直接开向起居室的门。沙发、电视柜宜选择直线长度较长的墙面布置。

# 4.4 卧 室

4.4.1  卧室应根据功能需要和空间大小选择尺寸、种类适宜的家具及设施,家具、设施布置后应满足通行和使用的要求,并宜留有净宽不小于600mm的主要通道。

4.4.2  卧室装饰装修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净高低予2.40m的局部面积不应大于使用面积的1/3。

4.4.3  卧室的平面布置应具有私密性,避免视线干扰,床不宜紧靠外窗或正对卫生间门,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装饰遮挡措施。

4.4.4  老年人卧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择有独立卫生间的卧室或靠近卫生间的卧室;

2  墙面阳角宜做成圆角或钝角;

3  地面宜采用木地板,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采用陶瓷地砖;

4  有条件的宜留有护理通道和放置护理设备的空间,在床头和卫生间厕位旁、洗浴位旁等宜设置固定式紧急呼救装置;

5  宜采用内外均可开启的平开门,不宜设弹簧门,当采用玻璃门时,应选用安全玻璃,当采用推拉门时,地埋轨不应高出装修地面面层。

4.4.5  儿童卧室不宜在儿童可触摸、易碰撞的部位做外凸造型,且不应有尖锐的棱状、角状造型。

# 4.5 厨 房

4.5.1  厨房应优先采用定制的整体橱柜和装配式部品,并应根据厨房的平面形状、面积大小和炊事操作的流程等布置厨房设施。

4.5.2  厨房装饰装修后,地面面层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

4.5.3  单排布置设备的地柜前宜留有不小于1.50m的活动距离,双排布置设备的地柜之间净距不应小于900mm。洗涤池与灶具之间的操作距离不宜小于600mm。

4.5.4  厨房吊柜底面至装修地面的距离宜为1.40m~1.60m,吊柜的深度宜为300mm~400mm。厨房地柜的尺寸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的相关规定。

4.5.5  厨房内吊柜的安装位置不应影响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安装或预留燃气热水器位置时,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4.5.6  封闭式厨房宜设计推拉门,并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

4.5.7  采用燃气的厨房宜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4.5.8  厨房装饰装修不应破坏墙面防潮层和地面防水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面应设防潮层,当厨房布置在非用水房间的下层时,顶棚应设防潮层;

2  地面防水层应沿墙基上翻0.30m;洗涤池处墙面防水层高度宜距装修地面1.40m~1.50m,长度宜超出洗涤池两端各400mm。

4.5.9  当厨房内设置地漏时,地面应设不小于1%的坡度坡向地漏。

# 4.6 餐 厅

4.6.1  餐厅应选择尺寸、数量适宜的家具及设施,且家具、设施布置后应形成稳定的就餐空间,并宜留有净宽不小于900mm的通往厨房和其他空间的通道。

4.6.2  餐厅装饰装修后,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

4.6.3  餐厅应靠近厨房布置。

4.6.4  套内无餐厅的,应在起居室(厅)或厨房内设计适当的就餐空间。

# 4.7 卫 生 间

4.7.1  卫生间应根据不同的套型平面合理布置,平面组合宜干湿分区并方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和共用。

4.7.2  卫生间宜选择尺寸合适的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基本设施,设施布置后应满足人体活动的需要。

4.7.3  无前室的卫生间门不得直接开向厨房、起居室,不宜开向卧室。

4.7.4  老年人、残疾人使用的卫生间宜采用可内外双向开启的门。

4.7.5  卫生间门的位置、尺寸、开启方式应便于设施、设备及家具的布置和使用。

4.7.6  卫生间的地面应有坡度坡向地漏,非浴区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5%,浴区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1.5%。

4.7.7  卫生间内设有洗衣机时,应有专用的给水排水接口和防溅水电源插座。

4.7.8  卫生间的柜子宜采用环保、防潮、防霉、易清洁、不易变形的材料,台面板宜采用硬质、耐久、耐水、抗渗、易清洁、强度高的材料。

4.7.9  卫生间洗面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面台上的盆面至装修地面的距离宜为750mm~850mm;

2  除立柱式洗面台外,装饰装修后侧墙面至洗面盆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550mm;

3  嵌置洗面盆的台面进深宜大于洗面盆150mm,宽度宜大于洗面盆300mm;

4  卫生间洗面台上部的墙面应设置镜子。

4.7.10  侧墙面至坐便器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250mm,至蹲便器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400mm。

4.7.11  坐便器、蹲便器前应有不小于500mm的活动空间。

4.7.12  设置浴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缸安装后,上边缘至装修地面的距离宜为450mm~600mm;

2  浴缸、淋浴间靠墙一侧应设置牢固的抓杆;

3  只设浴缸不设淋浴间的卫生间宜增设带延长软管的手执式淋浴器(花洒)。

4.7.13  淋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淋浴间宜设推拉门或外开门,门洞净宽不宜小于600mm淋浴间内花洒的两旁距离不宜小于800mm,前后距离不宜小于800mm,隔断高度不宜低于2.00m;

2  淋浴间的挡水高度宜为25mm~40mm;

3  淋浴间采用的玻璃隔断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

4.7.14  卫生间装饰装修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防水层应沿墙基上翻300mm;

2  墙面防水层应覆盖由地面向墙基上翻300mm的防水层;洗浴区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80m,非洗浴区配水点处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20m;当采用轻质墙体时,墙面应做通高防水层;

3  管道穿楼板的部位、地面与墙面交界处及地漏周边等易渗水部位应采取加强防水构造措施;

4  卫生间地面宜比相邻房间地面低5mm~15mm。

4.7.15  卫生间木门套及与墙体接触的侧面应采取防腐措施。门套下部的基层宜采用防水、防腐材料。门槛宽度不宜小于门套宽度,且门套线宜压在门槛上。

# 4.8 套内楼梯

4.8.1  套内加建的楼梯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结构和构造设计,梯段、踏步、栏杆的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4.8.2  套内楼梯的踏面应采用坚固、防滑、平整、耐久、耐磨、不易变形的装修材料,且应采取防滑构造措施。

4.8.3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无踢面或突缘大于10mm的直角形踏步,踏面应防滑。

4.8.4  套内楼梯踏步临空处,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0mm,宽度不小于80mm的挡台。

# 4.9 储藏空间

4.9.1  套内应设置储藏空间。

4.9.2  步入式储藏空间应设置照明设施,并宜具备通风、除湿的条件。

# 4.10 阳 台

4.10.1  阳台的装饰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原建筑为防止儿童攀爬的防护构造措施。对于栏杆、栏板上设置的装饰物,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4.10.2  靠近阳台栏杆处不应设计可踩踏的地柜或装饰物。

4.10.3  当阳台设置储物柜、装饰柜时,不应遮挡窗和阳台的自然通风、采光,并宜为空调外机等设备的安装、维护预留操作空间。

4.10.4  布置健身设施的阳台应在墙面合适的位置安装防溅水电源插座。

4.10.5  阳台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阳台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水、硬质、易清洁的材料,开敞阳台的地面材料还应具有抗冻、耐晒、耐风化的性能;

2  开敞阳台的地面完成面标高宜比相邻室内空间地面完成面低15mm~20mm。

4.10.6  当阳台设有洗衣机时,应在相应位置设置专用给水排水接口和电源插座,洗衣机的下水管道不得接驳在雨水管上。

4.10.7  阳台应设置使用方便、安装牢固的晾晒架。

# 4.11 门 窗

4.11.1  室内门的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餐厅、阳台的推拉门宜采用透明的安全玻璃门;

2  安装推拉门、折叠门应采用吊挂式门轨或吊挂式门轨与地埋式门轨组合的形式,并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地面限位器不应安装在通行位置上;

3  非成品门应采取安装牢固、密封性能良好的构造设计,推拉门应采取防脱轨的构造措施;

4  门把手中心距楼地面的高度宜为0.95m~1.10m。

4.11.2  室内窗的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紧邻窗户的位置设有地台或其他可踩踏的固定物体时,应重新设计防护设施,且防护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2  窗扇的开启把手距装修地面高度不宜低于1.10m或高于1.50m;

3  窗台板、窗宜采用环保、硬质、耐久、光洁、不易变形、防水、防火的材料;

4  非成品窗应采取安装牢固、密封性能良好的构造设计。

# 5 共用部分

5.0.1  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楼梯间门、前室门、通往屋面门的开启方向、方式,不得减小门的尺寸。

5.0.2  共用部分的顶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防火等级为A级、环保、防水、防潮、防锈蚀、不易变形且便于施工的材料;

2  出入口门厅、电梯厅装修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标准层公共走道装修地面至顶棚的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3  顶棚不宜采用玻璃吊顶,当局部设置时,应采用安全玻璃,其种类及厚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并应采用安装牢固且便于检修的构造措施。

5.0.3  墙面应采用难燃、环保、易清洁、防水性能好的装修材料。

5.0.4  地面应采用难燃、环保、防滑、易清洁、耐磨的装修材料。

# 6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0.1  装饰装修不得扩大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面积或增加层高,不得破坏原建筑基础构件和移除基础构件周边的覆土。

6.0.2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装饰装修应采取防水、排水、除湿、防潮、防滑、采光、通风的构造措施。

# 7 无障碍设计

7.0.1  装饰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原住宅共用部分无障碍设计,不应降低无障碍住宅中套内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过道及共同部分的要求。

7.0.2  无障碍住宅的家具、陈设品、设施布置后,应留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中规定的通往套内入口、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及阳台的连续通道,且通道地面应平整、防滑、反光小,并不宜采用醒目的厚地毯。

7.0.3  无障碍住宅不宜设计地面高差,当存在大于15mm的高差时,应设缓坡。

7.0.4  在套内无障碍通道的墙面、柱面的0.60m~2.00m高度内,不应设置凸出墙面100mm以上的装饰物。墙面、柱面的阳角宜做成圆角或钝角,并应在高度0.40m以下设护角。

7.0.5  无障碍厨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和《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 11228的相关规定。

7.0.6  无障碍卫生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和《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GB/T 11977的相关规定。

# 8 细 部

8.0.1  装饰装修界面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相邻界面同时铺贴成品块状饰面板时,宜采用对缝或间隔对缝方式衔接;

2  当同一界面上不同饰面材料平面对接时,对接处可采用离缝、错落的方法分开或加入第三种材料过渡处理;

3  当同一界面上两块相同花纹的材料平面对接时,宜使对接处的花纹、色彩、质感对接自然;

4  当同一界面上铺贴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尺寸的饰面材料时,宜选择大尺寸为小尺寸的整数倍,且大尺寸材料的一条边宜与小尺寸材料的其中一条边对缝;

5  当相邻界面上装饰装修材料成角度相交时,宜在交界处作造型处理;

6  当不同界面上或同一界面上出现菱形块面材料对接时,块面材料对接的拼缝宜贯通,并宜在界面的边部作收边处理;

7  成品饰面材料尺寸宜与设备尺寸及安装位置协调。

8.0.2  不规则界面宜做规整化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规则的顶面宜在边部采用非等宽的材料作收边调整,并宜使中部顶面取得规整形状;

2  不规则的墙面宜采用涂料或无花纹的墙纸(布)饰面,并宜淡化墙面的不规整感;

3  当以块面材料铺装不规整的地面时,宜在地面的边部用与中部块面材料不同颜色的非等宽的块面材料作收边调整;

4  不规则的饰面材料宜铺贴在隐蔽的位置或大型家具的遮挡区域。

8.0.3  不规则图样应采用网格划分定位。

8.0.4  不规则的小空间宜进行功能利用和美化处理。

8.0.5  当过道内设置两扇及以上的门时,门及门套的高度、颜色、材质宜一致。

8.0.6  侧面突出装饰面的硬质块材应作圆角或倒角处理。

8.0.7  陈设品宜布置在下列位置:

1  视线集中的界面上;

2  视线集中的空间位置;

3  空间的端头;

4  空间的内凹处;

5  空间的空旷处;

6  强调设计意向的位置。

8.0.8  套内各空间的地面、门槛石的标高宜符合表8.0.8的规定。

表8.0.8套内空间装修地面标高(m)

注:以套内起居室(厅)地面装修完成面标高为±0.000。

# 9 室内环境# 9.1 采光、照明

9.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应在天然采光处设置遮挡采光的吊柜、装饰物等固定设施。

9.1.2  对于日间需要人工照明的房间,照明光源宜采用接近天然光色温的光源。

9.1.3  住宅室内功能空间应设置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对照度要求较高和有特殊照明要求的空间宜采用局部照明。

9.1.4  住宅室内照明应合理选择灯具、布置灯光,灯光设计应避免产生眩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节能型灯具;

2  宜避免使用大面积高反射度的装饰装修材料;

3  家具和灯光布置后,宜使光线从阅读、书写者的左侧前方射入,并应避免灯光直射使用者的眼睛。

9.1.5  住宅室内各功能空间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宜小于80。

9.1.6  住宅室内照明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相关规定。

# 9.2 自然通风

9.2.1  装饰装修不应减少窗洞开口的有效面积或改变窗洞开口的位置。

9.2.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应在自然通风处设置遮挡通风的隔断、家具、装饰物或其他固定设施。

9.2.3  当既有住宅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的方式改善空气质量。

# 9.3 隔声、降噪

9.3.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改善住宅室内的声环境,降低室外噪声对室内环境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室外噪声对室内有较大影响时,朝向噪声源的门窗宜采取隔声构造措施;

2  有振动噪声的部位应采取隔声降噪构造措施;当套内房间紧邻电梯井时,装饰装修应采取隔声和减振构造措施;

3  厨房、卫生间及封闭阳台处排水管宜采用隔声材料包裹;

4  对声学要求较高的房间,宜对墙面、顶棚、门窗等采取隔声、吸声等构造措施。

9.3.2  轻质隔墙应选用隔声性能好的墙体材料和吸声性能好的饰面材料,并应将隔墙做到楼盖的底面,且隔墙与地面、墙面的连接处不应留有缝隙。

# 9.4 室内空气质量

9.4.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组织好室内空气流通。

9.4.2  装饰装修材料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中的相关规定。

9.4.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宜大面积采用人造木板及人造木饰面板。

9.4.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宜大面积采用固定地毯,局部可采用既能防腐蚀、防虫蛀,又能起阻燃作用的环保地毯。

# 10 建筑设备# 10.1 给水排水

10.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给水管暗敷时,应避免破坏建筑结构和其他设备管线,水平给水管宜在顶棚内暗敷;

2  当塑料给水管明设在容易受撞击处时,装饰装修应采取防撞击的构造;

3  新设置的燃气或电热水器的给水可与原有太阳能热水器共用一路管道;塑料给水管不得与水加热器或热水出水管口直接连接,应设置长度不小于400mm的金属管过渡;

4  当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小于400mm、距燃气热水器小于200mm时,装饰装修应采取隔热、散热的构造措施;

5  严寒及寒冷地区明设室内给水管道或装修要求较高的吊顶内给水管道,应有防结露保温层。

10.1.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独立式低层住宅外,不得改变原有干管的排水系统;

2  不得将厨房排水与卫生间排污合并排放;

3  应缩短卫生洁具至排水主管的距离,减少管道转弯次数,且转弯次数不宜多于3次;宜将排水量最大的排水点靠近排水立管;

4  排水管道不应穿过卧室、排气道、风道和壁柜,不应在厨房操作台上部敷设;

5  不应封闭暗装排污管、废水管的检修孔和顶棚位置的冷热水阀门的检修孔;

6  同层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填充层内渗漏的防水构造措施;

7  塑料排水管明设在容易受撞击处,装饰装修应有防撞击构造措施;

8  塑料排水管应避免布置在热源附近;当不能避免,并导致管道表面受热温度大于60℃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塑料排水立管与家用灶具边净距不得小于400mm。

10.1.3  当改变卫生间内设施位置时,不应影响结构安全和下层或相邻住户使用,并应重做防水构造。

10.1.4  套内宜设置热水供应设施,热源宜采用太阳能或其他环保热源。

10.1.5  住宅应采用节水型便器、淋浴器等卫生洁具。

10.1.6  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坐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严禁与中水管连接。

# 10.2 采暖、通风与空调

10.2.1  当住宅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调时,不应擅自改变总管道及计量器具位置,不宜擅自改变房间内管道、散热器位置。

10.2.2  散热器的安装位置应能使室内温度均匀分布,且不宜安装在影响家具布置的位置。

10.2.3  对于设有采暖、空调设备的住宅,当设置机械换气装置时,宜采用带余热或显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10.2.4  对于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密闭性好的厨房,除设有排油烟设备外,还宜有供房间换气的排风扇或其他有效的通风措施。

10.2.5  通风、空调系统的管道宜布置在顶棚内,并应便于检修。

10.2.6  空调区的送、回风方式及送、回风口选型及安装位置应满足使室内温度均匀分布的要求。

10.2.7  起居室(厅)、卧室、餐厅、封闭阳台等朝阳位置的外窗宜设有遮阳装置。

# 10.3 电 气

10.3.1  当装饰装修后住宅套内用电负荷大于原建筑电气的设计负荷时,应事先得到当地供电部门的增容许可。

10.3.2  装饰装修设计不宜改变原设计的分户配电箱位置,当需改变时,配电箱不应安装在共用部分的电梯井壁、套内卫生间和分户隔墙上;配电箱底部至装修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1.60m。

10.3.3  住宅各功能空间应设置能够满足使用需求的电源插座和开关,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2  当电源插座底边距地面1.80m及以下时,应选用带安全门的产品;

3  厨房宜预留增添设施、设备的电源插座位置,电源插座距水槽边缘的水平距离宜大于600mm;

4  洗衣机、电热水器、空调和厨房设备宜选用开关型插座;

5  可能被溅水的电源插座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防溅水型插座;

6  除照明、壁挂空调电源插座外,所有电源插座配电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10.3.4  无顶棚的阳台的照明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防水壁灯,安装高度不宜低于2.40m。

10.3.5  套内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含护套线)不得直接敷设在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

2  敷设在顶棚内的电气线路,应采用穿金属导管、塑料导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金属软管的布线方式;

3  潮湿部位的配电线路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mm的塑料导管或金属导管,明敷的金属导管应作防腐、防潮处理;

4  卫生间电气线路应在顶棚内敷设,并宜设置在给水、排水管道的上方;不应敷设在卫生间0、1区内,且不宜敷设在2区内;

5  当电气线路与采暖热水管在同一位置时,宜敷在热水管的下面,并应避免与热水管平行敷设,且与热水管相交处不应有接头。

10.3.6  卫生间防止电击危险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装饰装修不得拆除或覆盖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箱;

2  0、1、2防护区内,不得通过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且不得在该区域装设接线盒或设置电源插座(含照明开关)及线路附件;

3  照明开关、电源插座距淋浴间门口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600mm。

# 10.4 智 能 化

10.4.1  当弱电工程增加新的内容时,不应影响原有功能,不得影响与整幢建筑或整个小区的联动。

10.4.2  每套住宅应设置信息配线箱,当箱内安装集线器(HUB)、无线路由器或其他电源设备时,箱内应预留电源插座。

10.4.3  信息配线箱宜嵌墙安装,安装高度宜为0.50m,当与分户配电箱等高度安装时,其间距不应小于500mm。

10.4.4  当电话插口和网络插口并存时,宜采用双孔信息插座。

10.4.5  套内各功能空间宜合理设置各类弱电插座及配套线路,且各类弱电插座及线路的数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相关规定。

# 11 安全防范# 11.1 消防安全

11.1.1  住宅室内各部位采用的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和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11.1.2  胶合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相关规定进行阻燃处理。

11.1.3  厨房、卫生间等空间内靠近热源部位应采用不燃、耐高温的材料。灶具与燃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瓶应有不小于1.0m的安全距离。

11.1.4  当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电器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性装饰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的构造措施。

11.1.5  管道穿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封堵穿孔处缝隙。采暖管道通过可燃材料时,其距离应大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将两者隔离。

11.1.6  采用隔墙重新分隔室内空间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和自动灭火喷水头的位置及数量应满足消防安全的规定。

# 11.2 结构安全

11.2.1  既有住宅未经技术鉴定或原设计单位许可,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建筑用途和使用环境,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住宅,在无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时,不应进行装饰装修。

11.2.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不应在梁、柱、板、墙上开洞或扩大洞口尺寸,不应凿掉钢筋混凝土结构中梁、柱、板、墙的钢筋保护层,不应在预应力楼板上切凿开洞或加建楼梯。

11.2.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不宜拆除框架结构、框剪结构或剪力墙结构的填充墙,不得拆除混合结构住宅的墙体,不宜拆除阳台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窗下坎墙。

11.2.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不得在梁上、梁下或楼板上增设柱子,分割空间应选择轻质隔断或轻质混凝土板,不宜采用砖墙等重质材料,并应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校验、确认。

11.2.5  当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采用后锚固技术与原主体结构连接,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执行。钢结构房屋不应采用直接焊接连接。

# 12 设计深度# 12.1 一般规定

12.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住宅,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约定的,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当施工有变更时,应有变更设计。因工程决算和备案的需要,施工单位应绘制竣工图。

12.1.2  方案设计阶段可不包括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等专业的设计。

12.1.3  方案设计阶段应根据使用要求、空间特征、结构现状等,运用技术和艺术方法,表达设计思想。

12.1.4  初步设计阶段应深化方案设计,解决相关的技术和经济问题,深度接近施工图设计。

12.1.5  施工图设计应满足材料、设备的采购和现场施工的需要,并应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基础上,完成装饰装修工程需要的全部图纸,包括变更设计图。施工图应绘制节点大样,标明施工做法和技术措施,选择材料的品种、规格,部品的种类、规格,家具的样式、尺寸,以及陈设品的种类样式等。变更设计应包括变更原因、变更位置、变更内容或变更图纸,以及变更说明。

12.1.6  竣工图应完整反映施工及现场实际情况,应能作为施工单位工程决算、工程维护和修理的依据,并应能作为存档的资料,其图纸深度应与施工图相同。

12.1.7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制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JGJ/T 244的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制图标准的规定。

# 12.2 方案设计

12.2.1  方案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说明书;

2  平面图、顶棚图、室内主要立面图、透视图以及其他图纸;

3  主要装饰材料表等;

4  工程投资估算(概算)书。

12.2.2  设计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协议书等);

2  委托设计的内容和范围;

3  依据的设计标准、规范;

4  工程规模、装饰装修面积、主要用材、投资估算说明;

5  功能布局和设计特点;

6  环保节能、防火、可持续的思路;

7  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业主要求的相关说明。

12.2.3  平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尺寸应与现场尺寸一致;

2  应标明各功能房间和区域的名称、编号;

3  宜标明相关立面的索引符号、编号;

4  批量的新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标注轴线编号,并应与原住宅建筑设计图纸轴线编号相一致;

5  宜标明主要家具、陈设、隔断、厨卫设施的位置;

6  宜标明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名称;

7  宜标注地面装修后的主要标高;

8  宜标明装饰装修后室内外墙体、门窗、管道井、阳台、楼梯等位置;

9  应标注图纸名称、制图比例及编号;

10  批量的新建住宅应在总平面中标明套型名称或编号及套型位置。

12.2.4  顶棚平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棚平面尺寸应与对应的平面图尺寸相符;

2  批量的新建成套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标注轴线编号,并应与原住宅建筑设计图纸的轴线符号相符;

3  宜标明灯具和主要设施的位置、名称、大小;

4  宜标明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名称;

5  宜标注主要装饰装修造型的位置、尺寸和标高;

6  应标明门、窗和窗帘盒的位置、大小;

7  应标注图纸名称、制图比例、图例和编号。

12.2.5  立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绘制有代表性的立面;

2  宜标注立面的轴线编号、尺寸以及主要物体的宽度尺寸;

3  宜标注住宅室内地面至顶棚面的尺寸以及立面上主要物体的高度尺寸;

4  宜标注立面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装饰物象的名称;

5  宜标明门窗的位置、大小;

6  应标注图纸名称、制图比例及必要的索引符号、编号。

12.2.6  透视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表现室内主要空间的装饰装修效果;

2  空间尺度应准确;

3  彩色透视图的材料、色彩、质感宜能较真实地反映实际效果。

# 12.3 初步设计

12.3.1  技术要求较高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作初步设计。

12.3.2  初步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说明书;

2  平面图、顶棚平面图、主要立面图;

3  配套的设备、设施设计图;

4  主要材料表和工程概算书。

12.3.3  初步设计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方案设计进行深化设计,并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2  应标明水、暖、电专业的主要设计内容;

3  应提出解决装饰装修中的环境、结构、设备等技术问题的方案;

4  应作为工程概算的依据;

5  应符合报审设计文件的要求。

# 12.4 施工图设计

12.4.1  施工图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2  平面图、现状平面图,顶棚平面图,设备、设施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详图、大样图;

3  主要装饰材料表或主要材料样板;

4  配套的设备、设施设计图;

5  工程预算书。

12.4.2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内容和范围;

2  设计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协议书等);

3  依据的设计标准规范;

4  装饰装修设计样式的说明;

5  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维护状况的说明;

6  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环保质量的要求;

7  装饰装修材料规格和质量的要求;

8  施工工艺和质量的要求;

9  设备、设施深化设计的说明;

10  图纸中特殊问题的说明;

11  引用相关图集的标注。

12.4.3  施工图的平面图应包括平面布置图、顶棚平面图、设备设施布置图、地面铺装图、索引图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明原建筑室内外墙体、门窗、管道井、楼梯、平台、阳台等位置,并应标注装饰装修需要的尺寸;

2  应标明固定家具、隔断、构件、陈设品、厨房家具、卫生间洁具、照明灯具以及其他固定装饰配置和饰品的名称、位置及必要的定位尺寸,尺寸可标注在平面图内;

3  应标明的轴线编号,并与原住宅建筑设计图纸轴线编号相符,并标明轴线间尺寸、总尺寸及装饰装修需要的室内净空的定位尺寸;

4  宜标注装饰门窗的编号及开启方向,标明家具的橱柜门或其他构件的开启方向和方式;

5  应标注楼地面、主要平台、厨房、卫生间等地面完成面及有高差处的设计标高;

6  宜标明设备、设施的位置、尺寸及有关安装工艺;

7  应标注索引符号和编号、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

12.4.4  地面装修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注地面装修材料的种类、拼接图案、不同材料的分界线;

2  应标注地面装修标高和异形材料的定位尺寸、施工做法;

3  宜标注地面装修嵌条、台阶和梯段防滑条品种、定位尺寸及做法。

12.4.5  索引平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间形状复杂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可单独绘制索引平面图;

2  索引平面图宜注明立面、剖面、局部大样和节点详图的索引符号及编号,必要时可用文字说明索引位置。

12.4.6  顶棚平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平面图的形状、大小、尺寸相对应;

2  批量的新建住宅应标明墙体的主要轴线编号,并应与原住宅建筑设计图纸中的轴线编号相符,还应标注轴线间尺寸和总尺寸;

3  应标明墙体、管道井和楼梯等位置;

4  应标明顶棚造型、天窗、构件,标明装饰垂挂物及其他装饰配置和饰品的位置,标注顶棚的标高、定位尺寸、材料种类和做法;

5  应标明灯具、发光顶棚、灯具开关的位置和空调风口等设备、设施的位置,标注定位尺寸、材料种类、产品型号、灯具型号规格、编号及做法;

6  应标注索引符号和编号、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

12.4.7  立面图应画出需要进行装饰装修的各空间的立面,无特殊装饰装修要求的立面可不画立面图,但应在施工图说明或图纸中说明。

12.4.8  立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注立面设计部位两端的总尺寸和局部的分尺寸,平面图中有轴线编号的宜标注立面范围内的轴线编号;

2  应标明立面左右两端的内墙线,标明装修后上下之间的地面线、顶棚线;

3  宜标注顶棚剖切部位的定位尺寸及其他相关尺寸,标注地面线标高、顶棚线标高;

4  应标明墙面、柱面、门窗、固定隔断、固定家具及需要标明的陈设品位置,并宜标注其定位尺寸;

5  宜标注立面和顶棚剖切部位的装饰装修材料图例、材料分块尺寸、材料拼接线和分界线定位尺寸等;

6  宜标明立面上的灯饰、电源插座、通信和电视信号插孔、空调控制器、开关、按钮、消火栓等设备、设施的位置,标注定位尺寸、设备、设施的种类、产品型号、编号,以及安装工艺等;

7  对需要特殊或详细表达的部位,可单独绘制其局部立面大样,并标明其索引位置;

8  宜用展开图表示弧形立面、折形立面;

9  应标注索引符号和编号、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

12.4.9  剖面图宜有墙身构造的剖面图和各种局部剖面图。

12.4.10  剖面图应标明剖切部位构造的构成关系,并应标注详细尺寸、标高、材料、品种、连接方式和工艺。

12.4.11  大样图应索引平面图、顶棚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中某些需要更加清晰表达的部位,并应绘制大比例图样。

12.4.12  节点详图应索引需要详细表达的剖切部位,并应绘制大比例图样。节点详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标明节点处原有的构造中基层材料、支撑和连接材料及构件、配件之间的相互关系,应标明基层、面层装饰材料的图例,应标注材料、构件、配件等的详细尺寸、产品型号、工艺做法和施工要求;

2  可标明设备、设施的安装方式,应标明收口和收边方式,并应标注其详细尺寸和做法;

3  应标注索引符号和编号、节点名称和制图比例。

12.4.13  主要装饰材料表应有材料名称、规格,或根据合同的要求提供相应内容。

12.4.14  设备、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设施设计的深度应与设备、设施各专业的制图标准和设计文件深度规定一致;

2  设备、设施的设计应与装饰装修设计协调配合,图中标明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应与装饰装修设计图中的位置一致;

3  装饰装修中,设备、设施设计图中标明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0.4节的相关规定。

#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2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5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

6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7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8 《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 11228

9 《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GB/T 11977

10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11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12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JGJ/T 244

13 《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

14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 298

#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JGJ367-2015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 367-2015,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6月3日以第83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中有关使用功能、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质量、配套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方面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人体活动最小尺寸控制的模拟试验、结构安全实验以及多次专家研讨会等形式取得了相应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 1 总 则

1.0.1  我国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面广量大,它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广大城镇居民安居乐业息息相关。由于目前国家尚未有针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相关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因缺少标准依据,致使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市场较为混乱,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装饰装修质量难以保证,同时装修业主与设计方、施工单位之间纠纷不断。为了保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使装饰装修更好地满足安全、适用、环保、经济、美观等要求,并使装饰装修的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等有法可依,特编制本规范。

1.0.2  虽然我国城镇的住宅形式多样,但其基本功能都是供家庭居住,都应该执行共同的标准,因此,本规范在《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等规范的基础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特点对设计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历史文物保护住宅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因此不能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1.0.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产业化、工业化必然要求住宅部品的标准化、模数化、智能化,而住宅室内环境的多样化、个性化又是提升现代住宅品质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设计师很好地解决标准化与个性化之间的矛盾。同时,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也是促进住宅建筑产业化、工业化的重要内容。

1.0.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规范的相关规定,因此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有关的规范、标准。

# 2 术 语

2.0.1  “装饰”与“装修”原义都是指修饰、美化。但20世纪80年代,建筑界为了说明室内工程的范围和内容,特将“室内装饰”与“室内装修”作了区分。“室内装修”是指对建筑室内空间中的界面,如顶棚、墙面、柱面、地面、门窗及厨卫设施、固定家具进行维护、修饰,它是指对建筑基体、基层、面层的处理、修饰。而“室内装饰”则是指运用家具、陈设品等对室内环境进行美化处理。综上所述,装饰装修是根据住宅室内功能空间的使用性质、所处环境,运用物质技术手段,并结合视觉艺术,达到安全卫生、功能合理、舒适美观、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空间效果的过程。

2.0.2  指房间内楼盖、屋盖底部,也指楼盖、屋盖底部下的吊顶。

2.0.3  进入套内后的过渡空间,也叫玄关。

2.0.4  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指本层室内地坪装饰装修完成面至该空间楼盖、屋盖底面或吊顶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0.5  陈设品也称摆设品、装饰品。陈设品有四类:

(1)纯观赏性的艺术作品、工艺品,如绘画、雕刻、工艺美术品等;

(2)既有使用功能又有观赏功能的生活用品,如家电、器皿等;

(3)有文化价值的物品,如远古时期的或异国他乡的具有历史文化或地域文化内涵的物品;

(4)用艺术设计的方法布置的物品。陈设品在室内能起到美化和展示作用。陈设设计对提升室内审美效果和舒适性具有重要的作用。

# 3 基本规定

3.0.1  在查阅了国内数十家著名家装企业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图纸内容,征求数十家著名家装企业万余位设计的意见后确定本条文。

3.0.2  鉴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有改变原住宅建筑标准的情况和部分装饰装修设计人员对建筑相关规范、标准缺乏了解的现状,从保证居住者生活安全和舒适角度考虑,特作本条文规定。

3.0.3  有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为了扩大套内使用面积,有的减少共用部分安全疏散口数量,延长室内至疏散出口距离,有的擅自拆改、占用共用部分门厅、走廊和楼梯间等,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住宅的消防安全,因此作本条文规定。

3.0.4  关于住宅的消防设施、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疏散设施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已经明确规定。但目前的住宅装饰装修存在部分装饰装修设计人员和住户的防火安全意识淡薄,在装饰装修设计或施工中经常出现遮挡消防设施标志或影响安全疏散通道正常使用等现象,因此本条对此作出规定。

3.0.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存在改变共用部分配电箱、弱电设备箱、给水排水管道设施的位置和规格的现象。这些设施的位置和规格是建筑设备设计从设施安全和使用方便的角度确定的,改变它们的位置、规格或增加原设计负荷都可能会引发安全事故,并影响使用效果。

3.0.7  住宅室内对防护设施的规定是从居住者的安全角度考虑并通过大量调查研究后确定的。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均对栏杆、扶手及其他防护设施作出了强制规定。降低高度或抗冲击性等做法都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影响居住的安全。但是在实际工程中,部分装饰装修人员或住户往往忽视这些安全措施,而仅仅从美观或功能角度出发进行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拆除了原有的防护设施,由此导致安全隐患的产生,因此对防护设施的安全性进行了规定。

本条中所称的“拆除”是指装饰装修过程中拆掉原有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再安装回去或更换新的。对于更换防护设施,不属于“拆除”范围,但更换后的防护设施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0.8  住宅室内的空气污染源主要有甲醛、氨、苯以及天然石材的放射性元素等,而这些元素基本上来自装修材料。例如对人体危害最大的甲醛和放射性元素,甲醛主要存在于板材类、胶粘剂类材料中,其挥发性慢,会长时间积存在室内空气中,危害居住者健康;而放射性元素主要存在于各种天然石材中,无色无味,不易觉察,同样容易对健康产生影响。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中关于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的规定。

3.0.9  有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为了片面追求室内的视觉效果而封堵、扩大、缩小外墙窗户或增加外墙窗户、洞口等,改变或影响建筑外立面,影响城镇建筑的整体形象和建筑的技术指标。

3.0.10  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对住宅室内光环境、声环境、热环境、防水、防潮和空气质量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控制住宅室内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

3.0.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中布置家具、设施时应留出满足居住者活动的空间,其尺寸应便于居住者的使用。

3.0.12  根据我国大部分老年人尚可自理生活、行动方便的实际情况,本条文在老年人前加了“行动不便”的限定。

# 4 套内空间# 4.1 一般规定

4.1.1  住宅建筑设计中已确定了套内空间中厨房、卫生间的平面和设备、设施的管道位置,改变厨房、卫生间的位置必然改变设备、设施的管道位置,而改变下水管道的位置会影响废水和污水的排放。住宅建筑设计中对阳台的基本功能和相应的标准已作规定,改变阳台的基本功能有的会增加阳台的荷载或改变相关设施,有的会影响阳台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故不宜改变。

4.1.3  装饰装修中各部位使用的材料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对防火和环境污染控制的规定。顶棚、墙面、地面因所处室内部位的不同对装饰装修还有不同的要求。

4.1.4  顶棚是室内装饰装修的主要界面之一,是装修的重点。实态调研表明,为了追求装饰效果,设计师往往会设计多个层次的吊顶或采用自由造型,悬挂各种折板、平板、曲板或玻璃顶等,这些吊顶造型虽然丰富了室内空间的视觉效果,但是从安全和使用的角度考虑,顶棚装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装饰装修中,灯具样式很多,实际调查发现很多设计师在选择灯具时,往往不太注意灯具的悬挂高度。这样即便建筑层高满足要求,但是因为灯具底面距离地面较低,当居住者在灯具下方活动时就可能触碰到,产生潜在危险。

2  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对安全玻璃中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和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作了规定。

3  实态调研表明,因设计疏忽或施工者任意减少吊顶灯带的侧边开口部位的高度,致使工程完工后出现无法检修或无法更换灯具等设备的情况。因此,应考虑风口的位置及合理的尺寸,以满足设备安装和检修的需要。

4  顶棚中的发光灯片如果没有隔热、散热措施就会有火灾的隐患,灯片安装不牢固也会因坠落发生事故。

5  吊顶上悬挂的物体位于人的头顶,如没有连接牢固的构造措施,一旦坠落就有可能伤及居住者或砸坏物体。自重3kg以上的或有振动荷载的物体、设施一旦坠落,危险更大。因此应采取与建筑主体牢固连接的构造措施以保证安全。

4.1.5  墙面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主要界面。本条文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墙面设计中的安全、美观及有关工艺问题作了规定。

2  底层外墙及靠卫生间的墙面,常因施工质量差而发生渗水、漏水现象,所以本条要求对底层墙面、靠卫生间的墙面和固定家具作防潮、防霉构造设计,以消除或减少潮湿对室内空间的影响。

3  踢脚板是楼地面和墙面相交处的构造节点。踢脚板的作用主要有两个:一是保护墙面,防止搬运、行走或清洁卫生时将墙面弄脏,避免外力碰撞造成对墙面(或墙角)的破坏;二是装饰作用,遮盖楼地面与墙面的接缝,使墙体和地面之间结合得更牢固。踢脚板的厚度不超过门贴脸的厚度,既可以起到遮挡踢脚板断面,防止其截面端部损坏的作用,又可起到装饰作用。

4.1.6  地面是住宅室内装修的重要部位之一。本条文根据实态调研对地面的防水、排水及用材等问题作了规定。

1  门槛高差小于5mm难以起到阻挡卫生间出现积水外溢的作用,而大于15mm则又可能导致居住者因忽视高差而被绊倒。

2  铺贴大于300mm×300mm的块状材料较难形成符合排水要求的坡度。

4  硬质材料与软质材料拼接时,硬质材料的边缘容易磨损,因此要采取保护硬质材料边缘不被磨损的构造措施。

4.1.8  老人、儿童夜间上卫生间的频率较高,如果卫生间走道、上下楼梯平台、踏步处没有照明,老人、儿童容易碰撞、摔倒。

4.1.9  实态调研中发现,有些既有住宅的卫生间、厨房部位存在防水失效或根本没有防水的情况。故重新装修时,这些部位应补上防水设计。

4.1.10  多数固定家具都是以木材为原料,因此对材料作了环保、防蛀、防潮、防霉变、防变形等规定。

4.1.11  住宅套内有不同功能的空间,不同的功能需要有不同的装饰装修特点,如起居室(厅)与卧室、餐厅的装饰装修不应一样,应符合功能的特点。另外套内各功能空间之间的距离较短,如用材、用色差距较大就会产生视觉上的突兀感。家具的布置应根据功能需要、平面形状、空间尺寸等因素确定。家具在住宅室内占有较大的面积,如果家具的风格与空间装修风格差异太大,会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整体风格不协调。

4.1.12  轻质隔断自重轻,不会对楼板产生较大荷载,而良好的隔声性能是居住环境好坏的重要评价因素。

# 4.2 套内前厅

4.2.1  出入套内前厅时有换鞋、存物、开启开关等行为,装饰装修设计可根据套内前厅的空间大小和业主的要求设置相关家具和设施。套内前厅设置装饰隔断既能使套内前厅有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又能起到美化套内空间的作用。

4.2.2  套内前厅是搬运大型家具和装饰装修材料的必经之路,既要考虑到大型家具、装饰装修材料的高度和尺寸,又要考虑搬运家具、材料拐弯时需要的宽度尺寸,所以规定装饰装修后套内前厅净高不应低于2.40m,净宽不宜小于1.20m。

4.2.3  该尺寸根据模拟实验中较矮身高者及较高身高者站立状态下眼睛与地面之间距离的统计数据分析而确定。

# 4.3 起居室(厅)

4.3.1  根据人体工学和模拟实验统计,成年人正面通行的平均宽度为520mm,当持有小件物体时正面通行或转身通行宽度都在900mm以内,由此对起居室(厅)的主要通道净宽作了规定。另外,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规定,起居室(厅)面积不应小于10m2,将必要家具模拟布置在起居室(厅)后只能留出900mm宽度的通道。

4.3.2  在住宅室内顶棚装饰装修中常有过度降低净高的做法,影响住宅的通风、采光。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的规定:起居室(厅)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由此制定本条规定。

4.3.3  增加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不利于家具的布置和交通。起居室(厅)的沙发、电视柜等大型家具在靠直线长度较长的墙面布置,并避开门洞位置,既符合人的视觉审美习惯,也能提高客厅的利用率。

# 4.4 卧 室

4.4.1  人体工学的知识和模拟实验表明,600mm的通道宽度可满足身材高大型的人持小件物品正面通过。另外,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中规定卧室最小面积5m2的条件,模拟布置必要的家具后卧室仍有留出600mm宽度的可能。

4.4.2  针对装饰装修设计中有过度降低净高的现象,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制定。

4.4.3  当卧室平面布置中床头无法避免正对卫生间门洞时,应采取装饰措施,遮挡两者之间的直接视线。

4.4.4  为了使老年人卧室具有舒适的生活环境和便捷、安全的护理条件,本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中的相关规定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态调研,对老年人卧室的装饰装修设计作了规定。

1  实态调研表明,老年人使用卫生间的频率较青壮年人高,因此,老年人的卧室宜设置在接近卫生间的位置。住房条件允许时,宜在老年人卧室的套间内设置独立使用的卫生间,以增加老年人生活的便利性。

4  老人卧室是否留有护理通道和放置设备的空间,应根据空间大小、护理需要及条件等因素决定。另外,卧室床头、卫生间厕位旁、洗浴位旁都是需要护理的老年人发病时呼叫和求救的地方,因此根据需要宜设置固定式呼救按钮。

5  内外开启的门便于轮椅使用者的进出,而使用弹簧门,特别是弹力很强的门,反弹时会撞击使用者。老年人卧室一般不采用玻璃门,如采用则应用安全玻璃。另外,在老年人经常活动的空间应保持地面平整,避免发生羁绊等危险。

4.4.5  儿童在居室中碰伤的主要的形式是跌伤,而跌伤的主要原因大都是由物体引起的滑倒或绊倒。在儿童滑到或被绊倒时,墙面的外凸造型,特别是呈尖锐的棱状、角状造型,更易增加碰伤的危险程度,因此作本条文的规定。

# 4.5 厨 房

4.5.1  整体橱柜由专业厂家制作,有成熟的工艺水平。整体橱柜较现场制作的橱柜,其功能更合理,用材更环保,形式更美观。采用整体橱柜是住宅装修产业化的重要内容。

4.5.2  装饰装修中有过度降低厨房净高的现象,因此,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制定本条文。

4.5.4  本条文根据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中的相关数据规定。

4.5.5  厨房是产生油烟污染的空间,因此厨房装饰装修设计不应将吊柜安装在遮挡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的位置(如窗户位置)。另外,厨房具有自然通风不仅可以排出烹调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也能在可燃气体泄漏时,换气稀释,降低火灾危险。

4.5.6  通常厨房的面积较小,封闭式的厨房设置推拉门可少占空间,并不影响设施、设备及家具的布置使用。另外,推拉门应有安装牢靠、便于使用的构造设施。

# 4.6 餐 厅

4.6.1  根据人体工学和模拟实验的结果制定本条文。成年人正面通行平均需要520mm的宽度,而持有小件物体无论正面通行或转身通行需要900mm以内的宽度。

4.6.3  餐厅靠近厨房布置,方便备餐和观察厨房的烹调情况。

4.6.4  小户型或既有住宅室内没有独立的餐厅,装饰装修设计应根据经常就餐的人数设计就餐空间。

# 4.7 卫 生 间

4.7.3  无前室的卫生间门直接对着厨房、餐厅、客厅、卧室会产生视线干扰和不卫生、不文明的状况,装饰装修设计应避免产生这种情况。如既有住宅中存在此类情况,应通过装饰装修设计采取遮挡的措施避免或减弱这种状况。

4.7.4  内外双向开启的卫生间门便于老年人、残疾人发生意外事故时自救或抢救。

4.7.5  卫生间装饰装修设计中有时会改变门的位置、尺寸、开启方式等,但不能影响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布置使用。

4.7.6  根据对实际工程的调查统计规定本条文的数据。

4.7.7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中第5.4.6条规定“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卫生间是多数住宅设置洗衣机的地方,洗衣机具有瞬间集中给水排水的特点,如没有专用的给水排水接口和地漏,容易产生排水不畅的现象。同时,由于洗衣机位于多水区,因此卫生间设有洗衣机时除有专用的地漏外,还应有专用的给排水接口和防溅水电源插座。

4.7.9  根据实态调研和人体工学的知识,本条文对卫生间洗面台的尺寸作了规定。

1  该尺寸根据模拟实验中对身材较高者和身材较矮者在卫生间洗面台前活动所需尺寸统计、分析确定。

2  装饰装修中卫生间的墙面因装修材料铺贴会占据一定空间,而根据模拟实验对高大型身材的人在洗面台前活动时左右两侧所需尺寸分析,如小于550mm,将对人的活动有所限制。且本条文规定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5.3条中“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离不宜小于550mm”的规定一致。

3  根据洗面盆的尺寸加上嵌入洗面台后洗面台的边所需要的尺寸确定嵌装洗面盆宽度。嵌置洗面盆宜留100mm靠墙装水嘴,50mm作洗面台前缘,左右留150mm以上放洗面用具,另外,嵌置洗面盆台面开孔后如边缘尺寸过小,台面负重后容易断裂。

4.7.10  该尺寸根据模拟实验中人在使用坐便器、蹲便器及小便器时需要与侧墙保持的最小距离确定。通常,身材高大型人在坐便、蹲便、小便时需要的面宽尺寸在800mm以下,因此左右两侧不宜小于400mm。

4.7.11  当坐便器、蹲便器前的活动距离小于500mm时会使人如厕后起身感到压抑。

4.7.12  根据实态调研和人体工学的知识,本条文对卫生间的浴缸作了规定。

1  浴缸上边缘距地面低于450mm或高于600mm都会使多数成年人进出浴缸时的跨入、弯腰等动作不舒适。

2  为防止洗浴时滑倒、跌倒,浴缸和淋浴间的侧墙应安装方便抓握的安全抓杠。

3  设延长软管的手执式花洒可方便全方位冲洗人体,且不将水溅到浴缸外。

4.7.13  根据实态调研和人体工学的知识,本条文对淋浴间的装饰装修设计作了规定。

1  淋浴间设置推拉门或外开门可以少占用淋浴空间。淋浴间的活动空间尺寸根据模拟实验中偏高大型人在淋浴间内活动时所需要的尺寸确定,这个尺寸与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小型成品淋浴房的尺寸基本一致。淋浴间门宽来源于模拟实验中偏高大型人进入需要的尺寸,淋浴间的隔断高度如小于2.00m,淋浴喷头的水花容易溅出淋浴间外。

2  淋浴间会在短时间内形成积水,如挡水小于25mm,积水就会漫出淋浴间,大于40mm则容易发生绊倒事故。

4.7.14  在卫生间的装饰装修中通常都做防水。根据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态调研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的相关规定,本条文对卫生间的防水设计作了规定。

1  卫生间地面经常浸水,为防止墙基部位受潮,需要把地面防水层上翻300mm,以保证地面与墙基的交界处的防水更牢靠。

2  墙面防水覆盖地面防水自墙基向上翻300mm是为了加强交界处的防水。而浴区墙面防水设计不低于1.80m的防水高度是考虑到淋浴时人的高度以及水喷洒到人身上溅起的高度。非洗浴区有配水点的墙面,如洗面台前、洗衣机前的墙面也有溅水,因此需要设计不低于1.20m的防水高度,此高度一般高于给水点200mm。与书房相邻的浴区,相邻房间的墙面一般都为轻质隔墙,考虑到淋浴时水蒸气上升可能通过吊顶空间浸入轻质墙体,所以要求浴区做通高防水。

4  实态调研表明,当卫生间内积水时,其地面低于相邻房间地面15mm可以使积水不侵蚀相邻房间。但高差大于20mm则容易发生绊倒的情况。

4.7.15  卫生间木门、木门套及与墙体接触的侧面做防腐,一是因为这些部位的缝隙可能使水汽渗透到墙体内,一是为了防止木门、木门套被水侵蚀腐烂,所以本条文还规定木门套下部的基层宜采用不易腐烂的材料。门槛宽度不小于门套宽度也是从保护门套的角度考虑,避免木门套下部悬空,使水汽渗透到木门套里面导致门套受潮腐烂。

# 4.8 套内楼梯

4.8.2  实态调研表明,楼梯使用频率高,楼梯踏步面磨损较大,且楼梯是家居意外跌伤、碰伤的主要部位之一。因此,要求楼梯踏步面层装饰装修宜设计用硬质、防滑、耐久的地材板块或不易变形的硬质、耐磨的木制板材饰面。

4.8.3  老年人使用无踏面或直角形踏面突缘容易被绊倒。

4.8.4  套内过道和楼梯地面临空处设高度不小于20mm、宽度不小于80mm的收口,可以起到阻拦地面灰尘、污水侵入下层空间的作用。

# 4.9 储藏空间

4.9.1  住宅套内应设计储藏空间。储藏空间包括储物柜、步入式储藏间等满足储藏需要的空间。

4.9.2  步入式储藏空间的通风条件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 4.10 阳 台

4.10.2  在阳台地面靠近栏杆处设置低柜或装饰物可以使活动者具有可攀高的条件,这等于降低了阳台栏杆的高度,使栏杆实际的围护功能大大减弱,从而带来安全隐患。

4.10.4  阳台的墙面有受到雨雪的侵害可能,因此电源插座应采用防溅水插座。

4.10.7  阳台设置使用方便、造型整洁、安装牢固的晾晒架,既方便生活,又使阳台部位的空间形态整洁美观。

# 4.11 门 窗

4.11.1  根据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态调研,本条文对室内门的装饰装修设计作了规定。

1  厨房、餐厅、阳台的推拉门采用透明的安全玻璃既可避免相临空间行人的碰撞,又能保证玻璃破碎时不伤害人。

2  推拉门、折叠门占的空间小,安装推拉门或折叠门采用吊挂式门轨或吊挂式门轨与地埋式门轨组合的方法有成熟的工艺。避免限位器安装于走道通行位置是为了方便通行。

3  对非成品的门做安装构造设计是提高安装门的施工质量的重要措施。

4.11.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相关规定和装饰装修的实态调研,本条文对室内窗的装饰装修设计作了规定。

1  紧邻窗户的地台或可踩踏的装饰装修物为活动者提供可攀爬的条件,故应重新设计防护设施,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中对于栏杆的要求,否则将带来安全隐患。

2  模拟试验结果表明,窗扇的开启把手设置在距装修地面高度1.10m~1.50m便于多数成年人的开启。

3  窗台板用材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要求外,还因其接触水、污染物,使用频率较高等,对耐晒、防水、抗变形的要求较高,因此,要求窗台板采用环保、硬质、耐久、光洁、不易变形、防水、防火的装修材料。

4  对非成品的窗做安装构造设计,是提高窗户安装施工质量的重要措施。

# 5 共用部分

5.0.1  实态调研表明装饰装修有改变疏散门开启方向或减小门的尺寸等情况,这将导致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人群疏散困难,酿成人为的灾害。因此,作本条规定。

5.0.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中的相关规定和实态调研,本条文对共用部分的顶棚装饰装修设计作了规定。

# 7 无障碍设计

7.0.1  住宅的无障碍设计大部分在建筑设计中完成。但在装饰装修中由于设计师对无障碍设计知识的缺乏或片面追求视觉效果,经常有改变原无障碍设计的做法,因此强调在装饰装修设计阶段,不应降低无障碍设计对套内各功能房的面积要求和设施标准是很有必要的。《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中对功能房的面积和卫生间的设施有如下规定:

1  单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7.00m2,双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10.50m2,兼起居室的卧室面积不应小于16.00m2,起居室面积不应小于14.00m2,厨房面积不应小于6.00m2。

2  设坐便器、洗浴器(浴盆或淋浴)、洗面盆三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4.00m2;设坐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3.00m2;设坐便器、洗面盆二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2.50m2;单设坐便器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2.00m2。

7.0.2  无障碍住宅的装饰装修设计应考虑为轮椅的通行和停留提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中规定的空间面积。室内地面的装饰装修应考虑无障碍设计,粗糙和松动的地面(如地毯)会给乘轮椅者的通行带来困难,积水地面对拄拐者的通行造成危险,光滑的地面对任何步行者的通行都会有影响,突显的图案也会干扰视线。

7.0.3  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会因地面装修铺贴厚度不同的材料,或因防水措施形成超过15mm的高差致使轮椅通过困难,因此在这些情况下应设计缓坡或坡道。坡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坡度不应大于1:12。

7.0.4  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对无障碍通道的垂直净空和凸出物作出了规定。有视力障碍的人很难避开从墙上凸出的或从高处悬吊下的物体。室内装饰装修中凸出物是指有关设施和装饰物。在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中,可把凸出物布置在凹进的空间里或设置在距地面高度不大于600mm的靠近地面处,即处于手杖可探测的范围之内,则可以避免伤害。

# 8 细 部

8.0.1  装饰装修界面的连接影响装饰装修的美观和使用效果。根据实态调研和视觉的规律。本条文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界面的连接方法作了规定。

1  在相邻界面铺贴成品块状饰面板,采用对缝或间隔对缝方式衔接,可以使界面分格有序,工艺美观,如图1所示。

图1相邻界面铺贴成品块状饰面板示意

2  两种不同饰面材料平面对接时,由于材料特性的不同带来裂缝、翘边等隐患,采用离缝、错落或加入第三种材料压边的工艺可避免产生这种情况,同时,也能淡化因对接产生的视觉突兀感,如图2所示。

图2两种不同饰面材料平面对接示意

3  两块相同花纹的材料平面对接时需特别注意花纹、色彩和质感之间的衔接,否则就会破坏界面的整体感。

4  铺贴饰面材料选择大尺寸为小尺寸的整数倍,大尺寸材料的一条边与小尺寸材料其中的一边对缝,这样处理既便于施工又能使材料的铺贴整齐有序,如图3所示。

图3饰面材料大尺寸为小尺寸的整数倍示意

5  由于装饰装修材料的侧口大多为毛面,在成角度交界处会出毛面暴露的现象,所以宜作细部造型处理,如图4所示。

图4装饰装修材料的侧口造型示意

6  菱形的块面材料对接,特别是在不同界面上对接,容易出现对缝错位,设计中宜做好排版图。菱形块面材料对接界面的边部如不进行收口处理就会出现突兀的视觉感受,如图5所示。

7  饰面材料的尺寸与设备的尺寸及安装位置协调,可以使设备与饰面材料产生整体的装饰美感。

8.0.2  根据实态调研,对室内不规整界面进行规整处理,会使空间感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审美取向。

1  不规整的顶面在边部采用非等宽的材料作收边处理,可以使视线首先感觉到的中部顶面规整,如图6所示。

图5不同界面上菱形块面材料对接的方法示意

图6不规整的顶面在边部采用非等宽的材料作收边处理示意

2  不规整的墙面如采用块面材料铺贴因有分缝存在必然会在边部出现不规则形状,而无分缝的涂料或墙纸(布)不会出现明显的分缝线,它能淡化不规整的视觉感受。

3  在地面的边部用与中部块面材料不同颜色的非等宽块面材料作收边处理,可以确保中部块面材料的规整、有序,如图7所示。

8.0.3  在装饰装修设计中采用网格划分定位可以使不规则的图样准确定位,如图8所示。

图7地面的边部用与中部块面材料不同颜色的非等宽的材料收边示意

图8以网格划分定位不规则图样示意

8.0.4  由于建筑外部形态设计、室内构件设置等会使室内空间出现一些不规则的小空间,如楼梯底部、坡屋顶边部等,这些空间也应尽量加以利用,可以作为储藏或展示空间并进行美化设计。

8.0.5  过道内两扇以上的门及门套,在高度、色彩、材质上协调统一,便于制作、施工,也符合人们的审美习惯。

8.0.6  硬质材料突出装饰装修面容易对人和物造成碰撞,同时材料本身也容易撞坏,而圆角或倒角可以较好地避免这些问题。

8.0.7  陈设设计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具有重要作用。陈设布置的位置是影响陈设设计的主要因素。根据实态调研,陈设品布置在合适的位置可以提高陈设设计的效果。

1、2  视线集中的界面或空间,都需要能看到物象,因此在这些部位布置陈设品可以满足视觉感知的需要。

3  空间的端头是人们的视线由远及近,视线停留时间较长的部分。在此处布置陈设品可以满足人们在不同距离对陈设品的观赏需要。

4  空间的内凹处有使视线聚焦的作用,在此处布置陈设品,可以形成空间中的观赏重点。

5  在空间的空旷处设没有必要的装饰物,会使空间感觉贫乏。

6  为了表达设计意向,在住宅室内的其他部分也可布置陈设品。

8.0.8  在收集国内数十家装饰装修公司的设计案例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了表8.0.8。本表标高以本层套内空间的地面装修完成面为±0.000。

# 9 室内环境# 9.1 采光、照明

9.1.1  外窗是天然采光部位,如这些位置被遮挡就会影响采光,并造成室内照明不足等问题。

9.1.2  当白天的灯光颜色与室外天然光的颜色产生差异时会产生视觉不适。

9.1.3  住宅室内需要有均匀照亮整个空间的一般照明,也需要有均匀照亮某个工作区域的分区一般照明。对有特定要求的视觉工作区域,如厨房、卫生间、书桌等局部需有局部照明。

9.1.4  住宅室内照明中合理地选择灯具、布置灯光,避免灯光产生眩光是提高住宅室内光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

1  装饰装修设计应选用国家推荐使用的LED灯和荧光灯、节能灯,不应用白炽灯和卤钨灯。

2  大面积高反射装饰装修材料易造成视觉混乱,产生不适感。

3  家具和灯光的布置位置决定了光线射入阅读者、书写者、工作者眼睛的方向。正面射入会产生眩光,而从左侧前方射入既没有眩光,又不会在工作、学习范围产生影子。

9.1.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对住宅室内的照度和显色指数标准作了规定,见表1。

表1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宜用混合照明。

# 9.2 自然通风

9.2.1  在室内装饰装修中,有些在原住宅建筑空间中增加不少装修内容,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对自然通风的规定,如:(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2)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

9.2.3  新建住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对住宅的自然通风的规定执行。既有住宅中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的,可采用机械通风的方式改善空气质量。

# 9.3 隔声、降噪

9.3.1  通过装饰装修设计改善室内声环境是提高居住质量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装饰装修设计中宜根据噪声状况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增强建筑围护结构的隔声量,对结构传声的声源进行减振处理等,有条件的宜进行声学设计,因为专业的声学设计是改善声环境的最科学的方法。

1  当住宅毗邻城市交通干道、体育场馆、中小学校、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建筑空间以及有噪声污染的设备用房时,室外噪声容易通过窗户传入室内。故应对朝向噪声源的窗户和窗户内侧墙体采取隔声、吸声等构造措施,通常可以在现有窗户外再加一面能密闭的真空双层窗,或在窗户上挂置能遮盖整个窗户并有较好吸声效果的厚重窗帘,也可调整家具的方位,使一定高度的家具起到隔声作用。

2  在既有住宅中,有的起居室、厨房等房间的墙面与电梯井邻近,一旦电梯启动,就可以感觉到电梯电机的振动声,影响居住者生活、休息。在室内装修中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来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对隔声、降噪的规定。

3  实际调查发现,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排水主管处会产生噪声,特别是便器冲水时产生的噪声已经达到85dB,足以影响居住者生活、休息,故这些位置的排水管应采取包裹隔声材料等措施来降低噪声。

4  对隔声要求较高的房间,宜对围合该房间的墙体、门窗做隔声处理,室内可做吸声、隔声吊顶和隔声、消声地坪,并利用隔声较好的家具和吸声窗帘等部件来优化室内声环境。

9.3.2  住宅室内分隔空间大都用隔墙,如果隔墙高度不到楼盖底面,被分隔的房间就会产生声音相互干扰的情况。另外,隔墙表面用吸声材料装饰也是提高房间声学质量的措施。

# 9.4 室内空气质量

9.4.2  装饰装修材料中的机拼木工板(大芯板)、胶合板、复合木地板、密度板材类、内墙涂料、油漆等涂料类,以及各种粘合剂都会释放出甲醛气体,非甲烷类挥发性有机气体会污染室内空气,对居住者的健康危害很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对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有害气体的限量及检测方法作了规定,应作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对空气污染控制的依据。

9.4.3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用得越多,与之相关的材料诸如胶粘剂、油漆等使用量也会增大,这些有机溶剂会散发出对人体有害的气体,因此,从提高室内空气质量的角度考虑,不应大面积采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9.4.4  地毯吸水性强,渗到纤维内的水分不易除去,如果不能及时晾干,就容易发霉成为细菌滋生的场所。从防火角度考虑,应采用有阻燃作用的环保地毯,否则一旦发生火灾,地毯燃烧时会产生有毒气体,危害住户的安全。

# 10 建筑设备# 10.1 给水排水

10.1.1  根据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态调研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条文。

1  虽然目前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的给水管大多在墙体上暗敷,少数是从楼地板下暗敷,但在这些部位敷设都存在一些弊端,即无论在墙体或楼地板下敷设都需要开槽、打洞,都有可能破坏建筑结构和其他设备管线,并且完工后还会影响后期的维护、检修。因此,在装饰装修设计中应标注给水管的敷设,需避免破坏建筑结构和其他设备管线。另外,水平给水管宜从吊顶中暗敷。

2  室内给水管通常宜暗敷,如明设时立管应布置在不易受撞击处,如不能避免时,应在管外加保护措施。对于塑料给水管,考虑到强度问题,更应该采取防撞击措施,避免管道变形破坏。此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同于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可以把管道外露作为装饰形式,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各功能空间面积、净高有限,外露的管道对视觉影响大,故在设计中宜采取美化措施。

3  太阳能热水器普遍存在夏天水温过高、冬天和阴雨天水温不足的问题,很多家庭要求在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同时再增设一个燃气或电热水器。为了避免管道系统过于复杂、不便使用、影响美观或造成浪费等问题,宜采用双热水器共用一路管道,切换使用的方法。目前市场上通用的塑料给水管允许使用水温不超过65℃,如与高于65℃的热水直接连接会很快老化损坏,所以普通的塑料给水管与热水管连接时需要加接一段金属管过渡。

4  灶台或燃气热水器周边温度较高,塑料管道容易受热变形老化,导致使用不便和损坏,故在设计中应采取隔热的构造措施,保护管道。

5  严寒及寒冷地区冬季采暖的住宅室内房间温度较高,当管道内水温低于环境温度时,管道及设备的外壁会产生凝结水,破坏吊顶、污损墙面和地面,故需要采取防结露措施。对于非采暖房间的管道,为了避免低温对管道的破坏,应当对给水管进行保温设计,保温层的外壳应密封防渗。

10.1.2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态调研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相关规定确定本条文。

1  原有干管排水系统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前已完成,如擅自改变,可能造成整个单元排水系统紊乱,影响整幢住宅的排水。而排水支管是针对套内住宅而言,在不影响到干管排水效果的情况下,可局部调整。独幢独户的低层住宅不存在上述情况,可以除外。

2  厨房生活废水和卫生间的生活污水由各自的排水系统分部排放,这样可以避免卫生间生活污水的污浊气体通过合并排放管道窜至厨房,并对居住者的健康造成影响。

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规定:卫生器具至排水主管的距离应最短,管道转弯应最少。鉴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更加具体,本条根据对工程的实态调研增加了对管道转弯不宜多于3次的规定。排水量最大的排水管靠近排水立管,便于排水和降低噪声。

4  为了避免排水管泄漏造成环境的污染和排水管排水时产生排水噪声而作本条文规定。

5  暗装的排污管、废水管及其他各类排水管上的检修孔都是为了对管道进行检修和疏通用的,因此装饰装修设计中不能封闭各类检修孔。

6  采用降板同层排水时,如果施工不规范就可能因为坡度不够导致管道堵塞、管道连接处漏水、卫生间内有异味等问题,故应有防止填充层内渗漏的构造措施。

10.1.3  卫生间内改变设备设施位置通常伴随有凿地面、改变排水管位置等现象,可能导致楼板受损、影响排水、防水等问题,故本条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10.1.5  装饰装修设计大多需要选择便器,节水性能是选择便器的一个重要因素。

# 10.2 采暖、通风与空调

10.2.1  本条文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建设部第143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关于“在新建住宅中推行热水集中采暖的分户热量”的规定而制定。

10.2.3  空气能量回收设备有两类:一类是显热回收型,另一类是全热回收型。显热回收型回收的能量体现在新风和排风的温差上所含的那部分热量;而全热回收型体现在新风和排风的焓差上所含的热量。空气热回收技术在美国能源部推广的15种最佳节能技术中其节能潜力居第二位,因为这种技术极具节能效果,从环保、节约资源等角度考虑设置机械换气装置时,宜采用带全热或显热回收装置的机械换气装置。

10.2.4  厨房中的抽排烟机虽然能在局部位置排风,但不能排除厨房内的全部油烟。另外,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厨房,在关闭外窗和非炊事时间抽排烟机不工作的情况下,应向室外排除厨房内燃气或烟气,所以还宜设供厨房全面换气的排风扇或其他有效的通风措施。

10.2.7  我国位于北半球,南面、西面是阳光照射的主要位置,朝西的房间由于下午阳光直射容易导致室内炎热,故需设置遮挡阳光的装置,朝东、朝南的房间尽管可以避免下午阳光直射,但考虑到夏季高温,即使是早上的阳光,同样容易造成室内高温,故所有朝阳的房间都宜设计用于遮阳的装置。

# 10.3 电 气

10.3.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其电气负荷大多大于原建筑的设计值,在需要增容的情况下,必须得到当地供电部门的许可并应由供电部门到户施工。

10.3.2  共用部分电梯的井壁一般为剪力墙结构,不易开孔、开槽,且电梯运行产生的振动会影响安装在井壁上的配电箱内的断电器,使之产生误动作。卫生间潮气大,且隔墙一般较薄,配电箱安装在卫生间隔墙上难以保证箱体的防水绝缘;配电箱安装在分户隔墙上会影响邻居的生活,且无法保证户间墙体隔声。

10.3.3  为了住户的用电方便和安全而确定本条文。

10.3.4  无顶棚的阳台无法安装吸顶灯,故应采用防水壁灯。另外,据实测,距地2.40m的高度能让大部分人在正常情况下难以接触到灯具。

10.3.5  本条强调了电气线路的安全敷设措施,目的是保证用电安全,并利于今后电气线路的维修与改造。

10.3.6  为了住户的用电安全而确定本条文。

1  卫生间是主要用水场所,环境潮湿,电气设备可能存在由于线路老化、室外雷电产生的浪涌电压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带电伤人的潜在危险,故要求卫生间内各类给、排水的金属设备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以防止出现接触电击,产生事故。目前在许多住宅装饰装修中为了卫生间的美观,拆除或封闭了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箱,造成后续新添加的卫生设备的等电位联结的缺失,容易产生安全隐患,所以要求装饰装修中不得拆除或封闭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箱。

2  卫生间内的0~2区墙面可能出现严重潮湿情况,为了减少配电线路因绝缘性能下降而引起的漏电,保障在这种环境中使用者的人身安全,所有非本区设备的配电线路不得通过,在0~2区墙面不应设置各种配电设备。

3  卫生间内淋浴间属于多用水区域,为避免人在潮湿环境中接触开关等电器可能出现的电击事故,照明开关和电源插座的安装应距离洗浴间的门600mm以上。

# 10.4 智 能 化

10.4.1  住宅室内的弱电工程个性化、差异化很大,应允许在原有设计基础上增加新的弱电内容,但不能影响或减弱原有设计功能,且不能影响与整幢建筑或整个小区的联动。

10.4.2  有线电视系统、电话系统、信息网络系统三网融合是今后的发展方向,设置家居配线箱以适应家居智能化发展需要。

10.4.3  本条确定了家居配线箱的安装高度、位置和与户内配电箱的距离。从安装和使用的角度考虑,家居配线箱安装高度低于0.50m或高于1.80m都很不方便。规定与配电箱的距离是为了避免不同的进出线之间的互相干扰。

10.4.5  弱电设备设置可参照表2的规定进行设置。

表2弱电设备的设置

注:●为应设,△为可设,—为不设。

# 11 安全防范# 11.1 消防安全

11.1.1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对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作了规定,其中住宅室内各部位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见表3和表4中的有关规定。

表3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摘要)

表4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摘要)

11.1.2  胶合板是易燃材料,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后可作难燃型材料,有较好的防火作用。

11.1.3  实验论证,厨房、卫生间热源的辐射距离大概在600mm~800mm左右,1.00m之外基本上等同于室温,故本条文规定厨具位置与煤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瓶保持1.00m以上的安全距离。

11.1.4  电气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特别是一些工作时会产生高热量的灯具,都有可能产生火花引燃可燃物,因此这些电气设备在靠近可燃性装修材料时必须采取隔热、散热构造措施。

11.1.5  管道穿墙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密封缝隙,主要是为了避免发生火灾时火焰或烟气通过缝隙窜入相邻空间,扩大灾害。此外,实验论证,采暖管道表面温度可达65℃以上,如长时间靠近可燃物可能导致火灾,故应采用不燃材料隔断或保持一定的距离。

11.1.6  原有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和自动灭火喷水头的位置和数量在建筑设计中相关规定要求已确定,如房间重新分隔就可能改变或破坏原有的防火设施,导致火灾隐患。

# 11.2 结构安全

11.2.1  建筑结构设计是根据建筑等级、重要性、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建筑所在地的抗震设防烈度、建筑的高度和层数以及建筑类型、用途、使用环境等一系列条件来确定建筑的结构形式。如果改变建筑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等,会对结构体系、受力特征等产生影响,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或原设计许可。对于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住宅,应进行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现场检测使用状况、结构受力、周围环境等一系列因素,并由检测单位出具检测与鉴定报告,未经有关技术部门同意,装饰装修设计不得自行变更使用条件或改变房屋结构受力体系。

11.2.2  在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为了布线、穿管方便,有时会出现在墙、梁、柱上开洞、剔槽的情况,如果开洞处理不当就会产生安全隐患。墙、梁上开洞造成的安全隐患主要是:(1)在梁、柱上开洞将削弱梁、柱的截面,如果开洞位置不当或洞口尺寸超出一定范围就可能会在洞口周边产生局部裂缝,影响建筑承载能力和抗震能力;(2)由于梁内布满钢筋,如果打洞不当,会将受力钢筋打断,导致梁受损,影响结构受力。在实际工程中,梁上开洞应由结构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师核验结构或设备的有关原始资料,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不应凿掉钢筋混凝土结构梁、柱、板、墙的混凝土保护层”主要考虑三个因素:(1)混凝土保护层是混凝土结构构件中最外侧钢筋边缘至构件表面用于保护钢筋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是由钢筋和混凝土两种材料组成,两种材料之间具有良好的粘结性能并成为它们共同发挥效能的基础,去掉混凝土保护层无法保证钢筋与其周围混凝土共同工作,钢筋无法发挥计算所需强度;(2)钢筋裸露在空气或者其他介质中,容易受蚀生锈,使得钢筋的有效截面减少,影响结构受力,因此需要加混凝土保护;(3)对防火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梁、板及预应力构件,混凝土保护层是为了保证构件在火灾中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确定的耐火极限的这段时间内,构件不会失去支撑能力。

在楼板上切凿开洞产生的安全隐患有:(1)容易造成楼板受力不均,开洞处应力集中,楼板承载能力严重削弱;(2)装修施工时,凿洞会给墙体等房屋结构带来很大震动,从而破坏砂浆与砖的粘结,降低墙体的抗压和抗剪强度,影响结构的整体性和可靠性;(3)如果开洞位置不当就会破坏钢筋混凝土的保护层,甚至打断或改变钢筋位置,造成结构破坏,使其承载力降低。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中如涉及到结构改造的情况,应由结构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师核验结构、设备的有关原始资料,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以保证建筑结构的完整和居住者的安全。

11.2.3  填充墙通常是非承重墙,非承重墙虽然不承受上部楼层重量,但是它有自身重量,并同样要承受水平地震荷载和风力的作用,拆除非承重墙,同样会影响到结构受力。另外,框架结构的填充墙还起着分隔空间、防火、隔音等作用,因此不能随意拆除。

阳台窗下坎墙对悬挑阳台起着配重的作用。20世纪80~90年代的多层砖混结构住宅阳台通常采用预制阳台,安装时,预制阳台板预留的钢筋铆固到混凝土圈梁内固定,再依靠上部砖墙的重量起部分配重作用,配重坎墙一旦拆除,阳台承重荷载能力削弱,稳定性下降,同时拆除坎墙还削弱了建筑抗侧刚度,当发生意外受力时阳台就可能产生倾覆。除了砖混结构,很多全现浇混凝土墙板结构(也称剪力墙结构)的住宅阳台门联窗的窗下部也有墙,虽然不是“配重坎墙”,但是它是在墙体抗震计算时,起到抗剪作用,同样不能拆除或降低高度。

11.2.4  在梁上或梁下增设柱子都会改变梁的最初受力状态,例如梁下加柱相当于在梁下增加了支撑点,将改变梁的受力状态,在新增柱的两侧,梁由承受正弯矩变成承受负弯矩,这就会影响整个建筑初始的内力状况,使房屋结构产生潜在危险。

砖墙等重质材料自重大,即便原住宅设计中考虑了安全放大系数以及承载力的潜力,而采用砖墙等重质材料,也容易使房屋构件的一部分增加永久性活荷载,导致承受活荷载的能力和余地大大下降,造成安全隐患。

# 12 设计深度# 12.1 一般规定

12.1.1  目前我国大多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缺少必要的深度,致使装饰装修的施工、监理、造价缺少必要的依据,既严重影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又导致各种民事纠纷的产生。设计深度规定是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保证,本条文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特点对设计的阶段作了规定。

12.1.2  住宅装饰装修的配套设备(电气、智能化、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空调)设计的规模都比较小,大多是对原建筑的设备专业设计的优化和改进。因此,通常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完成后就可以进行设备施工图设计,无需做设备的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但对于毛坯的低层住宅建筑,或是业主对设备设计要求较高的,宜做配套设备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

12.1.3~12.1.5  规定了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的基本要求。

12.1.6  本条文规定了竣工图的图纸深度。竣工图应完整反映施工及现场的实际情况,是施工单位工程决算、工程维护、修理的依据并作为存档的资料。竣工图应由施工单位完成,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可受施工单位委托完成竣工图绘制。

12.1.7  实态调研表明,有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制图不标准,影响了设计思想的表达和交流,为了提高住宅室内的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作本条文规定。

# 12.2 方案设计

12.2.2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特点和工程的实际需要规定了方案设计说明书的内容。

12.2.3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特点和工程需要,本条文对方案设计中的平面图作了规定。

1  有些住宅因施工原因,现场的状况与原始图纸有误差,有些装饰装修设计无法得到住宅建筑施工图,而装饰装修设计却需要精确的依据,因此调查、测绘现场情况,做到图纸尺寸与现场尺寸一致是很有必要的。

4  在批量的新建住宅和低层住宅的室内装饰装修中因平面关系复杂,需要有轴线定位,并要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轴线编号与原住宅建筑设计的标号相一致。

6  方案设计标明的主要装饰装修材料指影响设计整体效果的材料。

7  地面装修后的标高应标注在地面落差处。

10  批量的单元式住宅套型多,而室内装饰装修无论是设计还是施工都必须落实到每一套住宅,因此应在住宅建筑的总平面中标明套型名称或编号,以方便实际操作。

12.2.4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特点和工程的需要,本条文对方案设计中的顶棚平面图作了规定。

1  顶棚平面尺寸与对应的平面图尺寸相符既方便设计的深化也便于施工读图。

2  在批量的新建单元式住宅和低层住宅的室内装饰装修中因平面关系复杂,需要有轴线定位,并要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轴线编号与原住宅建筑设计的编号一致。

3  灯具的设施的位置应包括安装、检修位置,设施的大小指其自身尺寸大小,方案中可不标尺寸、名称,宜标注设施名称,可不标注品牌名称。

12.2.5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特点和工程需要,本条文对方案设计中的立面图作了规定。

1  代表性的立面指能反映装饰装修设计特点和设计思想的立面。

12.2.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透视图包括黑白透视图和彩色透视图(效果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透视图通常选择能反映设计效果的主要空间,如起居室(厅)、主要卧室、餐厅等。透视图应该较真实地反映设计的空间、尺度、色彩、材料质感等情况,不应虚假地夸张设计效果。本条文中要求的真实反映实际效果因绘画者或软件的不同,实际效果存在差异,所以在本条文中用“较”字表示实际效果的相对性。

# 12.3 初步设计

12.3.2  目前我国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中做初步设计的较少,且国家和行业标准均无相关规定。本条文在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内容,结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实际情况,既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也兼顾当前操作的可能性下作了相关规定。

# 12.4 施工图设计

12.4.1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特点和工程的实际需要规定了施工图设计的内容。

12.4.2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是施工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特点和施工管理需要作本条文的规定。

12.4.3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特点和工程需要,本条文对施工图设计中的平面图作了规定。

1  标明原建筑室内外墙体、门窗、管井、楼梯、平台、阳台等位置,标注装饰装修需要的尺寸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客观依据。

2、3  批量的新建住宅和低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对配置和饰品标明必要的定位尺寸,标明主要配置和饰品的名称,但无需有定位尺寸。尺寸标注在平面图内既可方便读图又便于制图。

12.4.4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特点和工程需要,本条文对施工图设计中的地面装修图作了规定。

1  材料种类,可只标注品种、等级。不标注品牌。

2  异形材料的定位尺寸可用网格法绘制。参见本规范第8.0.3条。

12.4.8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特点和工程需要,本条文对施工图设计中的立面图作了规定。

1  在平面图中有轴线编号的应标注立面范围内的轴线编号,而平面图中没有轴线编号的就无需标注。

4  本条文规定应标明相关立面及在其中的装饰物的位置及其必要的定位尺寸,而对于无尺寸定位意义的装饰物,可不标明定位尺寸。

6  本条规定了与装饰装修相关设施的标注内容和要求。

8  展开图的画法可参见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中的制图要求。

12.4.9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特点和工程需要,本条规定了剖面图的内容。

12.4.12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特点和工程需要,本条规定了节点详图绘制的要求。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