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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国友、王基荣袭警案)(公开版)

2023-05-27 08: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刑诉〔2022〕123号 

    被告人刘国友,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黎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黎川县**乡**村**号,个体。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5月9日被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涉嫌袭警罪,于2022年7月20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9月28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10月14日经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光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基荣,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光泽县**乡**村**街**号,住光泽县杭川镇**路**号**室,装修工。因涉嫌袭警罪,于2022年7月20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9月28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10月14日经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光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光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国友、王基荣涉嫌袭警罪,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7月19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刘国友与吴某某等人在光泽县杭川镇二一七路银河音乐会所因口角而引发打斗,光泽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接警后到达案发现场处置。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国友、王基荣酒后情绪激动,拒不听从民警劝阻,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辱骂并使用暴力推搡、踢踹,致使出警民警黄某某、辅警元某某二人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国友、王基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前科刑事判决书、警官证、疾病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元某某、夏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国友、王基荣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光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国友、王基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友、王基荣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国友、王基荣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国友、王基荣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以袭警罪分别判处刘国友、王基荣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聪

                                               

                                               

 2022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刘国友、王基荣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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