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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人以上打架算是涉黑案件?

2024-07-15 02: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办理团伙犯罪案件,凡其中符合刑事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应按犯罪集团处理;不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就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并根据其共同犯罪的事实和情节,该重判的重判,该轻判的轻判。

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是危害性更大的一种犯罪形式,对其我国一贯主张坚决打击,但是不要把3人以上共同犯罪均当作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来严厉打击,其还应当符合其他特征。

涉黑涉恶案件本质上属于集团共同犯罪,所以其应当满足刑事犯罪集团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即:

(1)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则是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

(4)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并且应具有一定规模,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还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或活动规约。

仅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 “组织特征”来看,单纯的人数是无法判断是否符合该特征的,更别说以此来确定是否“涉黑”,人数只是构成该犯罪的要素之一。

在共同犯罪中存在 “同罪不同刑”的情形,这是因为共同犯罪仅解决违法行为的归属问题,而不解决责任承担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在案件所起的作用对依法其进行准确量刑。

同样,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在处理时也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组织者、策划 者和骨干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对受欺骗、胁迫参加犯罪组织、犯罪集团或只是一般参加者,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多少个人打架其实与是否涉黑并无必然关系,是不是涉黑主要看打架的行为人是否为涉黑会性质组织,也就是除“10人以上”外是否符合涉黑案件的其他特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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