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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管辖法院该如何选

2024-07-11 02: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我要起诉归哪个法院管辖?

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吗?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哪些......

在生活中我们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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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让我们通过普法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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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管辖法院该如何选?

案例一:比如米奇住所地(户籍所在地)在集贤县,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白云区,那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呢?

答: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所以说,“住所地”一般来说是登记的地址,而“经常居住地”一般来说是实际居住的地址,具体界定依据法律规定。

案例二:比如小丸子今年25岁,集贤县人,8岁开始一直在上海浦东新区生活,身份证地址一直未变更,现花轮与小丸子因一买卖合同纠纷,花轮欲将小丸子起诉至法院,花轮问:“可以在集贤县人民法院起诉小丸子吗?”

答:花轮应当去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起诉

本案中小丸子虽然身份证地址为集贤县,但经常居住在上海浦东新区,因此花轮有权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三:比如小张和小王是一对夫妻,小张的户籍地在集贤县,但是这几年一直居住在大庆市龙凤区,小王的户籍地在集贤县,但一直居住在北京朝阳区。小张和小王经常因为琐事争吵,二人婚姻破裂,小张决定到法院起诉离婚。小张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答:小张应当去北京朝阳区法院起诉。

小张作为原告,应当去被告小王住所地起诉,小王的户籍地在集贤县,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是典型的“人户分离”,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到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文丨姜兵兵

视频丨苑凯

审核丨周靳

原标题:《【普法小课堂】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管辖法院该如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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