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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2023-09-14 15: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表演者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依照《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此外,如果被许可人以前述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因为通过录音录像制品的传播形式,往往会影响表演者对同一节目进行再演出时的经济收入,而且在这种扩大发行范围的过程中,音像制作与出版发行者均可获得利益。为了协调作品传播者之间的相互利益,法律师规定了表演者也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而且,依照《著作权法》第41条的规定,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面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被许可人,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权利

二、表演者权利期限有多长时间

  (一)对表演者的人身权利永久保护

  对作者的人身权,着作权法规定永远保护。对于表演者的人身权,也给予同样保护。表演者权利中精神权利的内容同表演者人身相连,不可转让,不受剥夺。

  (二)对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

  对表演者人身权的保护不受限制,这一点没有疑问,但在涉及表演者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的权利保护期问题上出现了争议。有观点认为现场表演若不将其固定,则现场表演结束,表演者权利的客体也不存在,因此,此项权利无所谓保护期。如果直播后制成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由音像出版公司邀请表演者录制录音录像带,由于表演形象已被固定在磁带上并可复制发行,就产生了表演者财产权的另一项内容--许可他人录音录像的权利,因此,可以按录音制品的保护期保护。反对意见认为,若不规定保护期的问题,则可能从问题的反面导出悖论。如舞蹈家A于2001年1月1日表演了一幕独舞,在表演现场有观众B出于个人欣赏的目的将其录制下来。

  因此种行为属合理使用的范畴,舞蹈家对录制行为无权禁止,并且此种录制行为决不属本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表演者的许可他人录音录像的权利,因为此种录制权不必源于表演者的授权。随后B将录有此幕舞蹈的录像拿去某影视公司复制发行,此时若无有关表演者对现场表演保护期的规定,舞蹈家A无权向B提出侵权之诉,因为舞蹈家A在1月1日的表演已经结束,其当时的表演已不再是法律保护的客体,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因此,本次着作权法修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四条的内容增加了对表演者权利保护期的规定:对表演者人身权利的保护不受限制;对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表演者协议中如何约定表演者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其中,表演者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表演者的义务:

  (一)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表演者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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