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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 18: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市本级实施细则

 

一、创业相关补贴

(一)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贴息对象及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在西区、绿色产业集聚区、市本级创业园内(不包括柯城区、衢江区创业园,下同)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向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按约还本付息的。

2.贴息标准及期限: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4050”人员,下同)、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上述人员统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经办银行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贷款额度由放贷银行根据其经营状况、家庭收入、负债状况等确定,创办个体工商户或网络创业的不超过30万元,创办企业或合伙经营的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及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重点人群在西区、绿色产业集聚区、市本级创业园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或在市托管街道所辖村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连续服务满1年的城乡劳动者,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的。

2.补贴标准:重点人群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不超过5000元,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不超过6000元。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工作的城乡劳动者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不超过5000元,其中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不超过1万元。在限额内据实补贴。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及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重点人群在西区、绿色产业集聚区、市本级创业园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不含法定代表人及已享受其他有关就业创业补贴的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的。

2.补贴标准及期限:带动3人就业,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带动3人就业,给予每年24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2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补贴对象及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重点人群在西区、绿色产业集聚区(创业园外)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租赁经营场地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的。

2.补贴标准及期限:年租金的10%,每年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创业园相关补贴

(一)创业园一次性建园补贴

1.补贴对象及条件:经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考核评审认定的政府投资建设市本级大学生创业园,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及在衢高校、中高职院校等创办的校内大学生创业园。

2.补贴标准: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本级大学生创业园建园补贴不超过300万元,补贴资金分3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根据考核情况分别支付30%。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以及在衢高校、中高职院校等创办的校内大学生创业园,给予10-15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贴。

(二)创业园运行补贴

1.补贴对象及条件:经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考核评审认定的市本级大学生创业园、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及在衢高校、中高职院校等创办的校内大学生创业园。

2.补贴标准:运行补贴根据年度考核分值与总分的百分比乘以最高标准折算金额。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大学生创业园,最高标准为每年100万元。对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或在衢高校、中高职院校等创办的校内大学生创业园,给予每年3-5万元的运行补贴。

(三)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次性补贴

1.补贴对象及条件:被评审或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市本级创业园。

2.补贴标准:被评审或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被评为省级、国家级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入驻创业园场地租金补贴

1.补贴对象及条件:入驻市本级大学生创业园企业或创业团队负责人在入驻时为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缴纳场租费的。

2.补贴标准及期限:第1年、第2年给予全额补贴,第3年给予5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优秀创业项目启动资金资助

1.资助对象及条件:入驻市本级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或创业团队,参加政府主办或人力社保系统主办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

2.资助标准:获得市级创业大赛奖项的可以给予一定资助;获得省级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6万元、4万元的资助;获得国家级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助。同一个创业项目按最高奖项的标准予以资助。

(六)入驻创业园企业主及核心成员房租补贴

1.补贴对象及条件:入驻市本级大学生创业园企业或创业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为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市区范围内无家庭自有住房并租房居住的。

2.补贴标准及期限:每月不超过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每家入驻企业或创业团队最多2人享受。

三、就业相关补贴

(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及条件:被选任或招聘为市托管街道社区(村)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毕业2年以内本市户籍及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岗位补贴标准按市区上一年的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市区企业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费率确定。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及条件:毕业年度内本市户籍及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到市本级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到市本级企业首次就业,经绿色产业集聚区、经信委、商务局等主管部门认定为紧缺专业急需人才的。

2.补贴标准及期限:每年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为补贴对象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早于其毕业时间的,补贴期限自毕业当月起计算。

(三)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及条件:市本级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本市户籍及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或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以及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本市户籍及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补贴标准及期限: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小微企业补贴期限1年,农村电商企业最长不超过3年。

(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及条件:处于失业状态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

2.补贴标准及期限: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最低正常缴费额的50%。对初次核准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

(五)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及条件: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后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上岗协议,并按时足额向就业困难人员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补贴标准及期限: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为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就业困难人员初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四、附则

    (一)“创业相关补贴”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四项政策享受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三项政策,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须为同一家工作单位。以下情况视作同一家单位就业: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流动就业(需提供同一法人代表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在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企业就业(需提供企业工商注销或变更证明)。

(三)符合享受相关贴息、补贴、资助等扶持政策的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每月15日至20日的工作日向市就业局提出申请。本意见中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所需资金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财金〔2016〕26号)有关要求,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在普惠金融发展支出类科目列支,其他所需资金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和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各项贴息、补贴、资助等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被骗的全部资金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之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明确的有关政策按衢市人劳就〔2010〕91号、衢市人社就〔2012〕260号、衢市人社就〔2013〕161号等文件执行。社会保险参保地在市社保局的省属企业,可参照市本级企业享受本细则及上述细则的相关政策。

(六)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细则。

(七)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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