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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工作的探索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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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胡启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二)》(以下简称《选编(十二)》),汇集了11家法院贯彻落实2021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务实举措和特色做法,体现了各地法院在落实新法要求、破解改革难题、提升民事审判工作质效等方面的探索与创新,为全国法院正确适用新《民事诉讼法》、深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制度改革提供了示范参照样本。

完善独任制适用机制

充分释放程序效能

新《民事诉讼法》对独任制适用规则作出完善,创设了普通程序独任制、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明确了适用条件、适用案件范围。此次修法适度扩大了独任制适用范围,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二审繁简分流提供了制度支撑,兼顾了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和司法效能提升。《选编(十二)》中,第182号案例、第184号案例、第185号案例、第189号案例就是人民法院科学适用独任制的重要体现。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严格落实新法要求,准确把握独任制普通程序适用标准,聚焦机制运行规范化、权益保障精准化、案件监管可视化,优化完善独任制普通程序适用机制,全面推动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为精准细化提升独任制普通程序适用效果,武侯法院通过细化实践操作指引,明确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的4类正向清单和禁止适用的6类负面清单,保障“独任不独断”。组建以资深法官为主、年轻法官为辅的独任制普通程序审判团队,探索建立速裁团队集中审理为主、专业化审判庭补充审理为辅的工作模式。同时,通过“智能+人工”的全流程监管保证“放权不放任”。其中,前端精准甄别——采用“适用类型清单+主观判断标准”“正向列举+反向排除”的方式,建立以系统自动识别为主、人工判断为辅的案件甄别机制,实现70%的案件由系统自动识别,避免“人为选案”;中端实质监管——将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改发率相对较高的案件类型参照“四类案件监管”,强化类案指导,在要素式智审系统内嵌入“案例推送”功能,系统自动识别、标注推送相似程度高的案件,防止“同案不同判”;后端专项评查——常态化收集补充独任制普通程序案件文书易错点,形成独任制普通程序瑕疵库,进行重点对照检查,杜绝文书“带错出门”。

截至2022年8月,武侯法院一审案件独任制普通程序适用率稳步提升,平均审理期限66.36天,改发率0.15%,服判息诉率90.12%,一审独任制普通程序制度效能得以充分释放。

为有序推进二审独任制适用,在释放制度活力的同时,促进审判效率与质量更高水平统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聚焦精准适用、程序保障、制约监督三个方面,完善举措、健全机制。今年以来,无锡中院二审独任制适用率逐步提高。在侵犯商标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侵权、特许经营合同等四类案件中,适用率达35.4%,平均审理天数38.3天,无一起案件进入再审。

无锡中院聚焦精准适用二审独任制这一基础,细化适用标准,健全甄别机制,通过强化精准适用,确保“依规不失范”。例如,建立清单式标准,在准确把握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民事二审独任制案件适用标准的基础上,结合长期推行繁简分流改革的成功经验,进一步细化不适用二审独任制审理的案件“负面清单”;推行要素式审判,在现有简易文书的基础上,围绕买卖合同等常见类型化案件制作要素归纳表,探索制作要素式审判标准流程和裁判文书范式样本,为独任制法官提供指引和参考,保障独任制审判“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聚焦加强二审独任制程序保障这一重心,无锡中院围绕告知同意、异议转换、庭审审理三大核心环节,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权利,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通过细化告知同意方式、优化异议转换流程、强化庭审审理保障“三大环节”,强化程序保障,确保当事人“权利不减损”。同时,通过建立法律文书交叉互阅机制、健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机制及完善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制约监督,确保“独任不放任”。

此外,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精确分案、精准配人、精细把关的“三精”管理模式,实现审判组织与案件类型、审理程序灵活高效匹配,推动二审独任案件提质增效。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积极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完善独任制适用机制,在总结试点改革工作经验基础上,推动审判组织形式与审理程序灵活定向匹配,实现了资源不虚耗、标准不降档、权利不减损,充分释放了程序效能。

激活在线诉讼制度效能

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新需求

新《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确立了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在线诉讼适用条件,有力推动了民事诉讼方式与信息化时代相适应,为未来在线诉讼发展拓展了制度空间。《选编(十二)》第180号案例、第183号案例、第190号案例完善在线诉讼机制的经验做法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为契机,深度激活电子诉讼制度效能,深入打造信息时代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链条、全周期、全天候的在线服务。2022年1月至8月,奉化法院在线办结各类案件5701件,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同比缩短6天;同期结案率94.14%,同比上升1.08%;一审服判息诉率92.38%,同比上升1.52%。

为强化集约集成,实现诉讼服务“全链条”一体供给,奉化法院通过组建“数字卷宗中心”畅通网上立案渠道,组建“送达服务中心”增强电子送达实效,组建“集中保全中心”提升集中保全效能。同时,依托办案办公平台、“移动微法院”等,推动办案模式深刻变革。开展执行“E键联办”,将多个协作事项汇集到“一张网络”“一个平台”,实现“一网通办”“一键办妥”,办理全过程“实时可控”“全程留痕”,实现在线诉讼“全智能”高效运行。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溪口法庭开设“老年人在线诉讼服务区”。图为法官指导老年人网上查看文书 摄影 江艳

此外,奉化法院针对老年人、弱势群体不愿用、不会用、不能用电子诉讼的痛点,推进“老年人维权法庭”建设,建立“老年人在线诉讼服务区”,制作涉老案件清单、指导清单、提醒清单和回访清单四张清单,最大限度破解“数字鸿沟”,实现适老诉讼便利化,扩大用户覆盖面。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优化理念、转变思路、创新模式,以全流程在线诉讼机制为抓手,着力在规范化建设、标准化运行、集约化送达和可视化监管等方面下功夫,不断扩大在线诉讼覆盖面,为新疆各族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2022年1月至8月,乌鲁木齐中院累计网上立案7.9万件,电子送达41.07万次,网上交费6.36万次,网上调解结案9.19万件,有效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立足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案件多、民汉互译难的实际,乌鲁木齐中院探索研发“一语多译智能翻译系统”,实现维吾尔、哈萨克等多语种实时转写和智能翻译,并在全疆范围内推广应用,有效解决涉少数民族语言案件“在线诉讼”难题,得到一线法官和各族群众一致好评。截至目前,累计开展多语种转录97831件,转写准确率均在85%以上。同时,乌鲁木齐中院聚焦集约化送达,着力拓宽多元送达路径,配套完善一站式送达模式。在立案窗口和速裁庭设立专岗,组建14个集约化送达团队。在电子送达平台基础上,开启包括电话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公告送达的一站式送达,因案因时选择送达模式。今年以来,通过邮寄送达21341件,直接送达17655件,公告送达4023件,送达效率显著提高。同时,完善在线诉讼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在线诉讼督促指导,建立常态化考核通报工作机制。

立足案件“大体量”实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聚焦群众高效、便捷、权威解纷的司法需求,坚持集成式解纷,探索“人工+智能”案件识别模式,实现案件精准分流。同时,自主研发“类型案件智能审”“裁判文书智慧眼”平台,实现电子卷宗自动生成、裁判标准智能辅助、批量案件集中办理,提升了诉讼效率,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打造多层次现代化诉讼程序体系

助力多元解纷提质增效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至第一百六十九条全面完善了小额诉讼程序规则,明确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标的额标准、合意适用模式等内容。此次修法对小额诉讼程序规则调整幅度较大,是司法实践中重点关注的领域。《选编(十二)》第187号案例和第188号案例则是人民法院推动小额诉讼案件高效规范办理的优秀范本。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准确界定小额诉讼案件标准和范围,系统优化审理方式,立足全流程无纸化办案优势,从庭前、庭审、宣判三个环节发力提速,小额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72%,审判效率显著提升。截至2022年8月,小额诉讼案件近七成实现当庭宣判,78%的案件开庭后10天内即可审结,无一再审。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步入“简、快、准”的良性轨道。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大力促进小额程序适用作为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的重要抓手,坚持“简程序不减权利”,加大程序适用力度,实现司法效能提升与诉讼权利保障的有机统一。

据了解,江津法院制定的《简易民商事案件要素式审判若干规定》归纳了小额诉讼常见事实要素。在立案登记和庭前准备阶段,完成固定案件基本要素和明确争议要素等事项,并重点围绕争议要素进行审理裁判。同时,探索“示范诉讼+多元调解”“示范诉讼+督促程序”“示范诉讼+速裁快审”,通过示范诉讼以点带面,初步实现小额诉讼解纷效应的递进叠加。

江津法院高标准打造的“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及地方特色调解室,吸纳了社会优质解纷力量,推动常态化开展小额诉讼委派、委托调解。依托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组织江津区调解员以案代训、跟班轮训,参与小额诉讼纠纷多元化解。2022年以来,江津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3811件,小额诉讼程序占比30.63%,平均审理天数25.67天,案件调撤率72.21%。

此外,第186号案例为人民法院打造多层次现代化诉讼程序体系提供了有益参考。据了解,为积极落实和完善多层次诉讼程序体系,实现民事诉讼“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全方位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系统优化司法运行模式,积极推动基层法院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2年1月至8月,开福法院收案24969件,审执结20962件,同比分别增长26.04%、30.01%。简案快审8599件,繁案精审2038件,员额法官人均结案381.13件,在湖南省法院系统排名第三。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司法确认程序进行优化完善,进一步发挥了司法确认制度对多元解纷机制的促进保障作用,提升整体司法效能。针对人民法院对于司法确认制度的适用,《选编(十二)》第181号案例具有一定代表意义。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通过拓宽渠道,打造与各调解组织联动格局。将司法确认制度作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补强支撑与后盾力量,打通群众“零成本”解纷路径。2022年4月,河北法院与该区工商联、商会组织在商圈成立法官工作室,邀请商会会员参与调解,高效化解涉民营企业纠纷。工作室成立以来,受理司法确认案件55件,努力构建“无讼商圈”。同时,完善司法确认程序与诉讼辅导、委派调解及执行等阶段的有机衔接,鼓励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推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建设和流程管理,与各方共同推动诚信调解,确保司法确认的权威性。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2年第20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06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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