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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2024-07-09 11: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三)、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四)、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程序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1、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所谓权力关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凭借权力手段而施行行政活动;所谓非权力关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使用非权力手段而实施行政活动。在德日等国,又把权力关系分为一般权力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

  2、对内行政法律关系和对外行政法律关系。这是根据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不同而划分的。

  3、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一般来讲,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综合体。

  4、原生行政法律关系与派生行政法律关系。派生行政法律关系一般来讲就是指行政复议关系与行政诉讼关系。

  5、单一行政法律关系和多重行政法律关系。多重行政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多重、内容多重、主体与内容的多重交叉。在此举一案例:公民甲(侵害人)实施了殴打公民乙(被侵害人)的治安违法行为,公民乙请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公民甲做出治安行政处罚,由此就形成了主体与内容交叉复合的行政法律关系。

  四、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 (权力活动与非权力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即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之间的行政法的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而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综上所述,行政法律关系有多种分类,归根结底其是一种社会关系、也是一直行政法上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包括产生、变更及消灭三种形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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