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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2024-06-28 15: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三是宜简则简,对环境影响因子单一、环境治理措施成熟、环境风险可控的项目做适当简化调整。

四是制度衔接,衔接排污许可制度,可以通过排污许可登记监管的,名录中不再要求填报环评登记表。

问:本次《名录》修订后主要有哪些内容的变化?

答:《名录》修订包括正文修改部分和表格修改部分。

在正文修改部分,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明确了名录之外无环评的原则,提出“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同时为确有必要的新兴产业项目等,明确了纳入环评的途径。二是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扩建项目,明确按照改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分类,解决执行中“就高不就低”问题。三是结合中央文件和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调整环境敏感区的名称表述。

在表格修改部分,主要有五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调整行业顺序,规范行业名称。除生态类等外,与排污许可名录排序基本一致。有改动的行业超过80%,涉及简化的行业约占60%。二是加强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农副食品加工、设备制造等可以通过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行业,以及环境影响很小的蛋品加工、餐饮娱乐洗浴场所、农业垦殖、普通仓库等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共涉及40个二级行业;此外,引入“工业建筑”概念,明确酒、饮料制造业等26个二级行业,仅位于工业建筑中的纳入环评管理。三是降低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如,谷物磨制等,由报告书降为报告表;小规模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由报告书降为登记表;脱硫脱硝环保工程等,由报告表降为登记表,共有51个二级行业不同程度简化。四是环境影响很小的蛋品加工、餐饮娱乐洗浴场所、农业垦殖、普通仓库等不纳入环评管理。五是新增5小类生态影响型行业纳入环评管理,主要包括人工造湖、二氧化碳地质封存、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矿山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修复;收严大型海水养殖、涉及敏感区的油气开采等10个二级行业环评管理,适当提高环评分类。

调整后,预计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数量实现较大幅度减少,更加聚焦了环评管理的重点。同时,豁免的登记表涵盖了“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豁免的类别,能够将试点举措常态化、制度化,做到前后政策的无缝衔接。

问:本次《名录》修订,明确名录之外无环评,会不会在管理上有所放松?

答:《名录》修订,明确提出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这有利于解决一些地方和企业对纳入环评的项目范围界定不够清晰的问题,有助于减轻环境影响很小的企业负担。

同时,我们依照包容审慎原则,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也就是说,新修订的《名录》并不会影响将今后发现的一些生态环境影响比较突出的行业纳入环评。

环评领域的简政放权,也绝不意味着放松环评管理。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构建“三线一单”为空间管控、环境影响评价为环境准入把关、排污许可为企业运行守法依据、执法督察为监督兜底的全流程环境管理基本框架。下一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切实做好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执法,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不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不落实环评批复要求等行为坚决打击,确保放管结合,监管到位。

问:本次《名录》修订,提出“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较上版有何不同?

答:在上版《名录》执行过程中,我们汇总生态环境部网站“部长信箱”来信,以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中发现,上版《名录》第四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一些歧义,为了让《名录》更具有普适性,我们将“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修改为“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增强名录的可操作性。如纸制品制造项目,同时配套建设锅炉供生产使用,则需要综合考虑纸制品项目环评类别与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的环评类别,按照单项等级最高确定。

同时,为进一步明确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扩建项目环评分类,提出“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明确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扩建项目,按照改扩建的工程内容编制环评即可,进一步解决《名录》执行过程中“就高不就低”问题。举个例子,同样是一个纸制品制造项目,新增一套锅炉设备用于生产使用,则只需按照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考虑环评类别。或者农副食品加工项目,新增锅炉设备用于产品烘干等,则只需按照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对新增锅炉编制环评文件。

来源:生态环境部、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益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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