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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发〔2023〕4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细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修订的《细则》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本所于2019年8月9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维持担保比例若干条款的通知》(上证发〔2019〕84号)、2015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5〕64号)同时废止。 二、《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继续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三、请各会员单位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2.《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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