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蔡徐坤发型头像图片 热点案例

热点案例

2024-07-13 06: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看到这些图片,明事理的网友开始表示,这一次黑蔡徐坤真的有些过了······

(评论来源:文章《蔡徐坤野生周边到底是个多大的产业?》留言)

的确,针对蔡徐坤的周边产品中,有些已经不仅仅是“恶搞”,而是带着“侮辱”意味。恶搞是一种自由,但不是无边界的自由,那么这些恶搞的产物,周边产品是否侵犯蔡徐坤的肖像权与名誉权呢?

1.生产销售明星真人肖像的周边产品,涉嫌侵犯明星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条规定了侵犯肖像权的两要素,一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显然没有经过蔡徐坤的同意,擅自生产制作或者售卖印有蔡徐坤肖像的周边产品(包括手机壳、服装等),是侵犯蔡徐坤肖像权的行为。

有网友反驳指出,他们没有使用“蔡徐坤”的肖像,而是使用了相关的外型、动作、姿态,并把面部模糊化处理。咱不得不佩服这届网友的智商和反侵权意识。那么这种使用真的不会侵权吗?

2.生产销售明星卡通形象的周边产品,仍然涉嫌侵犯明星肖像权

蔡徐坤恶搞周边产品中用的并不全是其真人形象,有很多产品用的是其卡通化形象。比如很多游戏中都使用了以蔡徐坤打篮球形象为原型制作的卡通人物。尽管法律未明文规定卡通人物形象也受到肖像权的保护,但我们检索了以往的案例,发现这种情形仍有可能构成侵权。

在赵某与某市协和门诊部肖像权纠纷一案中,敦煌市人民法院认为,作为著名演员,原告赵某的个人肖像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依据旁白等可将该涉案电子动漫广告片中卡通形象明确指向为赵某。卡通漫画作为绘画艺术的一种形式,只要能反映出具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形象,就可成为肖像权法律保护对象。

在葛优与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其制作的动画中,创作了名为“勤奋”的卡通人物。这一人物不仅在外形上和葛优形象近似,并且该卡通人物的姓名也与葛优在《非诚勿扰》系列电影中扮演的主人公“秦奋”非常近似。据此,“勤奋”这一角色形象使用了葛优肖像,被告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个人肖像的行为确实损及葛优的人身权利。

在章金莱与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案号:(2013)一中民终字第05303号】中,对于蓝港在线在其开发的网络游戏“西游记”中使用与孙悟空相近的卡通形象的行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章金莱所饰演的“孙悟空”形象虽然是基于古典文学作品所创作并进行了艺术化处理,但是该形象与章金莱个人的五官特征、轮廓、面部表情密不可分,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完全与其个人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即该形象与章金莱之间具有可识别性。但被上诉人在其开发的游戏中使用的“孙悟空”形象与上诉人饰演的“孙悟空”形象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并不能通过被上述人游戏中的“孙悟空”形象与章金莱建立直接的联系,故不构成对章金莱肖像权的侵犯。

根据上述一系列判决,可以得出结论:具有可识别性质的卡通人物形象以及艺术角色形象,是受肖像权保护的。只要能通过卡通形象及其名称、配字、旁白等要素整体判断卡通人物形象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确定该卡通人物明确指向某一真实人物,那么,该卡通形象亦会构成对该真实人物肖像权的侵犯。

回到蔡徐坤的野生周边,可以发现,尽管这样卡通人物形象设计较为粗糙,仅从人物的外貌无法直接与蔡徐坤产生一一对应的联系,然而通过灰色背带裤、篮球、律师函、“鸡头”系列要素、“鸡你太美”“打球吗”“练习生”等配图文字以及卡通人物打篮球的一系列动作设计,以及产品的推广中明确写明“蔡徐坤”字样,我们可以整体判断有些卡通人物形象是直接指向蔡徐坤的。在这种情形下,使用卡通人物形象的产品构成对蔡徐坤肖像权的侵犯。

3.生产、销售恶意丑化明星肖像的周边产品:涉嫌侵犯肖像权,且涉嫌侵犯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9条规定,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侮辱和诽谤行为是名誉权侵权的法定情形,而恶意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也可以认定是对名誉权的侵犯。由此可见,如在制作恶搞周边时使用的文字与配图带有辱骂、贬低真人人格的性质,或者过分夸张扭曲真人形象,对其恶意丑化,则有可能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名誉权侵权的界限做出明确规定,我们检索了相关案例,不仅发现公众人物对于名誉权纠纷案件的举证难度较大,而且对于情节相似的案件,基于不同因素的考虑,法院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

在金巧巧与北京亚太创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在“副乳切除术打造完美的自己”一文中使用了金巧巧照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亚太公司使用了金巧巧的肖像,但亚太公司并非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肖像,未达到侵犯名誉权的程度,不足以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金巧巧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造成社会公众评价的降低和严重影响。

在范冰冰诉北京好收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擅自使用范冰冰肖像进行了商业宣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并无充分证据表明因被告使用照片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故不宜认定被告对原告名誉权构成了侵害。

在章金莱与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章金莱未能充分举证证明,相关媒体对网络游戏"西游记"内容和营销的不良评价导致对其本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故章金莱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不予支持。

在合肥丽人妇科医院与孟瑶名誉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在题为 “狐臭是怎么形成的”、“得了重度宫颈糜烂症状是什么?”、“药流什么时间做最好”、 “急性阴道炎的症状有哪些?”等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照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相关文章涉及“药流”、“宫颈糜烂”相关医学项目,其使用行为容易使受众误以为原告曾接受过相应的医学项目,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可见,对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即使是情节相似的案件,但因其细节性的差异,法院也可能做出完全不同的判决。对比“金巧巧”和“孟瑶案”可以发现,其判决结果之所以相反,大概率是由于孟瑶案中被告行为更为恶劣。与“副乳手术”相比,“宫颈糜烂”“药流”这类字眼显然更加违背公众对明星的期待,对原告的伤害更为严重。

总体来看,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影响法院判决的重要因素,恶意丑化他人肖像在达到严重的程度时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但该“程度”的界限,我们无法找到明确的标准,只能根据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判断。

在《滥用真人表情包恐侵权》(来源:法制日报)一文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李瑶瑶法官指出,大部分的表情包目的是娱乐,自然少不了恶搞的元素,但这种恶搞应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几年前流行的“小胖”表情包,存在一些将小胖身体与女性身体结合,或配有黄色、低级的内容等情形,已构成对“小胖”名誉权的侵犯。

回到蔡徐坤的野生周边,最为引起网友不适的就是这几张手办的图片。这两个名为“换位思考”“律师函警告”的手办,可谓是把蔡徐坤的篮球梗、律师函梗玩到了极致。尽管手办人物的样貌和蔡徐坤本人形象并不相似,但通过该手办人物的服装造型以及其手中道具,普通人亦能很快反应过来,这是根据蔡徐坤的形象制作出的手办。

该手办作者在其个人账号中发表文字称,该手办“仅展示,不出售”,但对于其将该手办图片以及该手办制作过程于网络上进行传播的行为,笔者认为,这种恶意丑化蔡徐坤形象的行为,已经不是简单地“恶搞自由”,而是有侵犯蔡徐坤名誉权的可能的。

作者简介

许超律师,同济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资深文化传媒领域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律师执业资格、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许律师是上海影视工作者工会法律顾问。许律师专注于影视传媒文化娱乐领域的投融资、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目前担任几十家文化产业公司、知名演员、艺人、偶像团体、编剧、导演、制片人、词曲作家等的常年法律顾问。许律师在影视传媒文化娱乐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法律风险防控等方面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联系电话:18817598388(微信同号)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