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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有关法律法规

2024-07-11 03: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50-2009)(2010年1月1日实施)(节选)

路内停车泊位应考虑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其数量应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的百分之二。

3.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2010年7月施行)(节选)

第十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按照停车位数量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类,不同规模停车场停车位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第十六条 规划城市公共停车场宜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停车位,并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无障碍停车位数量设置标准

第三十条 无障碍停车位应布置在距停车场无障碍出入口最近的位置,并具备无障碍连接通道。标准无障碍车位应包括无障碍上下车的通道,车位宽度为普通车位宽度的1.5倍,应采用无障碍标识指引停车场无障碍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车位与上下车区域。

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 50-2001)(节选)

7.11.1 距建筑物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7.11.2 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7.11.3 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物入口(图7.11.3)

7.11.4 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

7.11.5 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置无障碍标志牌。

无障碍标志牌

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 50-2001)(节选)

7.11.1 汽车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和建筑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置在地面上或是地面下的停车场地,应将通行方便、距离路线最短的停车车位安排残疾人使用,如有可能将残疾人的停车车位安排在建筑物的出入口旁(图20)。

7.11.2 残疾人停车车位的数量应根据停车场地大小而定,但不应少于总停车数的2%,至少应有1个停车位。停车场地面应保持平整,当有坡度时,最大的坡度不宜超过1/50,以便于残疾人通行。

7.11.3 残疾人的汽车到达车位后,还需换乘轮椅代步或拄拐杖行走,即残疾人在汽车与轮椅车之间需进行转换,因此,在停车车位的一侧与相邻的车位之间,应留有宽1.20m以上的轮椅通道。两个残疾人的车位可共用一个轮椅通道。

7.11.4 为了安全,轮椅通道不应与车行道交叉,要通过宽1.50m的安全步道直接到达建筑物入口处。当车位的轮椅通道与安全步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以方便乘轮椅者通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选)

第五十五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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