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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2024-07-12 16: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证券代码:300087 证券简称:荃银高科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Winall Hi-Tech Seed Co.,Ltd.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98号)

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预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

公司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预案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编制。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6、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予以注册。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并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

特别提示

1、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交所审核和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2、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经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根据《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3、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

4、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6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项目名称预计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1研发创新体系建设项目13,80013,8002农作物种子海外育繁推一体化建设项目11,70011,7003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68,16630,9004青年农场主培训与实训基地建设项目3,6003,600合计97,26660,000

在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不足部分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政策变化及审批机关和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或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6、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发行对象应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要求,就认购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后续对限售期的规定进行修订,则本次发行股票之限售期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

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7、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将发生变化,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本次发行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8、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9、关于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五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10、公司就本次发行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拟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就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详见本预案“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公司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股票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风险,尽管公司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且公司相关方就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作出了相关承诺,但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目 录

公司声明 ...... 2

特别提示 ...... 3

目 录 ...... 6

释 义 ...... 7

第一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 8

一、公司基本情况 ...... 8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 8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 11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概要 ...... 12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15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15

七、本次发行是否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 15

八、本次发行方案已取得的批准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程序 ...... 16

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 17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 17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 17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影响 ...... 35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结论 ...... 36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 37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 37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影响 ...... 38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 39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39

五、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 39

第四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说明 ...... 40

一、募投项目的风险 ...... 40

二、本次股票发行相关风险 ...... 40

三、业务与经营相关风险 ...... 41

第五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 44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44

二、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 46

三、公司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 ...... 48

四、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48

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 52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 52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拟采取的填补措施 ...... 52

三、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 58

释 义

本预案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汇具有如下含义:

荃银高科、公司、本公司

荃银高科、公司、本公司指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预案指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指公司本次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定价基准日指本次发行期首日股东大会指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指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指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公司章程》指《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指《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最近三年指2017年、2018年、2019年A股指在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注:本预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预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导致。

第一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中文名称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Winall Hi-tech Seed Co.,Ltd.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简称及代码荃银高科(300087)成立日期2002年7月24日上市日期2010年5月26日注册资本43,033.0071万元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98号法定代表人覃衡德董事会秘书张庆一邮政编码230088联系电话0551-65355175传真号码0551-65320226公司网址http://www.winallseed.com/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72226E经营范围农作物种子、苗木、花卉种子研发、生产及销售;农作物种植及栽培服务;粮食收购、加工、仓储、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除快递、除危险品);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储藏、销售;农用配套物资批发零售(应凭许可证经营的未获许可前不得经营),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农作物种子、农副产品、农用配套物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我国种业大发展拥有制度性保障

种子行业是国家的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一直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201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明确了

农作物种业为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将种子产业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提出大力扶持具有竞争优势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鼓励国家各科研计划和专项加大对商业化育种的支持力度,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201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 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强化企业育种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培训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种业企业;2016年国务院颁布《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6〕58号),推进现代种业创新发展,保障国家种业安全,加强杂种优势利用、分子设计育种、高效制繁种等关键技术研发;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强化创新驱动发展,实施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行动,培育一批农业战略科技创新力量,推动生物种业、重型农机、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自主创新。

日益完善的种业发展政策体系、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等,推动着我国种业在体制机制改革、发展环境改善、企业总体实力与自主研发能力提升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种业进入大变革、大发展的新阶段。

2、生物育种技术的快速发展将推动行业格局重塑

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加大自主研发投入,充分发挥种子企业在商业化育种、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我国《“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指出,加速生物农业产业化发展,以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目标,创制生物农业新品种,开发动植物营养和绿色植保新产品,构建现代农业新体系,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生物育种企业,为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新途径、新支撑;构建生物种业自主创新体系,开展分子设计、细胞诱变等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与育种应用,研制推广一批优质、高产、营养、安全、资源高效利用、适应标准化生产的农业动植物新品种,积极推进生物技术培育新品种产业化,形成一批以企业为主体的生物育种创新平台,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现代种业企业,加快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产业化和市场推广。

3、种业对外开放水平逐步提高,种企“走出去”步伐加快

201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

放的指导意见》,要求围绕种业等重点领域,深化现代农业等对外开放。2018年6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深化农业开放,取消或放宽种业等农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2020年2月2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2020年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工作要点》,其中明确将“积极推进种业对外开放”作为工作要点之一。

在上述政策推动下,我国种业对外开放水平将逐步提高,优势种子企业将加大“走出去”步伐,从种子贸易、投资合作、技术转让、资源整合等方面加快海外布局,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此同时,国外种业巨头也加快在中国本土深耕布局。在“引进来”与“走出去”双轮驱动下,未来我国本土种子企业将进一步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以国际化视野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整合,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一步做大做强,实现从封闭型发展向开放型发展的转变,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推进科研创新能力建设,强化育种核心优势

持续的科研创新能力是公司稳步发展的根本,育种是种子企业发展的核心。公司自设立以来,一如既往将加强科研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公司为保持科研实力,提升创新能力,不断加大科研投入力度,研发投入持续保持在较高水平;加强科研管理体系建设,强化荃银农科院的育种核心功能,完善分子育种实验室、组培室等平台建设,加强研发投入预算管理,着力提升研发产出效率;积极开展分子育种技术研究与储备,探索运用新技术指导快速精准选育品种及其相关技术方法;建立中长期科研人才引进、培养及激励机制,打造稳定且研发水平高的人才队伍,并在合肥、三亚等多处建有稳定的科研育种基地及覆盖主要生态区域的生态测试网络,积累了丰富的种质资源。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打造国内领先水平的种业研发和技术创新平台,公司将在发挥传统育种优势的同时,密切跟踪生物育种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加大对分子标记辅助育种等前沿技术的投入力度,切实提升科研技术水平,加快选育品质更优、抗性更强、适应性更广的新品种,满足市场对品种的多样性需求,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2、海外“育繁推一体化”战略稳步推进,国际业务竞争力不断提升公司一直坚持“内外并举”的发展战略,在国内主要农作物种植区域积极布局,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同时还在农作物种子出口、海外农业技术开发与服务、海外新品种试验与推广、本地化运营推进等方面积极拓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显著成绩。在种业“走出去”政策不断开放的背景下,公司紧跟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加快“走出去”步伐,建设海外研发基地,加快开展海外本土化育种,培育适合海外区域市场需求的品种;开展海外本土化制种及本土化销售,积极实施海外“育繁推一体化”战略。

公司充分发挥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优势,持续加大对非洲、南亚、东南亚地区的种子市场开发力度,在巩固种子贸易优势的同时,为实现国际业务可持续发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拟于安哥拉、孟加拉国建立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基地,有效推动品种当地化,打造适应海外市场的经营体系。

3、拓展业务发展新模式,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随着土地规模化种植的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已成为农业生产的重要力量。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开展订单农业,促进品牌粮食生产,带动农业发展等相关文件的号召,积极探索农业社会化服务新路径,整合资源,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致力成为大农业业态的创新者和现代农业服务商,为现代农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公司在做强核心种业的基础上,持续探索创新经营模式,通过“品种+品牌+资本”,与产业链粮食加工企业、养殖企业等相关品牌公司合作,发展专用小麦、优质水稻、青贮玉米等订单农业业务,从而促进种子销售,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公司持续发展。

公司拟通过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的实施,以青贮玉米业务带动订单农业业务的整体快速发展,开辟扩大业务规模及促进业绩增长的新路径,拓展业务发展新模式,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经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根据《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公司本次发行尚无确定的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若国家法律、法规等制度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经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根据《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发行对象应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要求,就认购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后续对限售期的规定进行修订,则本次发行股票之限售期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6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项目名称预计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1研发创新体系建设项目13,80013,8002农作物种子海外育繁推一体化建设项目11,70011,7003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68,16630,9004青年农场主培训与实训基地建设项目3,6003,600合计97,26660,000

在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

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不足部分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政策变化及审批机关和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或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如果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深交所对本次发行的核准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成日。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尚未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最终是否存在因关联方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况,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前,根据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公司章程中设定的相关公司治理及表决机制、董事会成员的构成情况,公司不存在任何一方股东能够基于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或其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席位单独决定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审议事项,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无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仍不存在任何一方股东能够基于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或其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席位单独决定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审议事项,公司仍无实际控制人、无控股股东;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发生变化。

七、本次发行是否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完成之后,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将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八、本次发行方案已取得的批准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程序

(一)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事项已经2020年8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交所审核和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在完成上述审批手续之后,公司将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本次发行能否获得上述审批和注册以及上述审批和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6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项目名称预计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1研发创新体系建设项目13,80013,8002农作物种子海外育繁推一体化建设项目11,70011,7003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68,16630,9004青年农场主培训与实训基地建设项目3,6003,600合计97,26660,000

在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不足部分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政策变化及审批机关和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或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一)研发创新体系建设项目

1、项目概况

为响应国家关于加强农业生物技术研发、加快提升种业科技创新的政策要求,公司拟通过基础设施的完善、研发功能的配套和仪器设备的购置,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创新中心、分子育种中心、品种测试中心和现代化种子生产中心4个相互配套的功能中心,建成一流的农作物分子育种创新平台,提升水稻和玉米新品种培育能力,并建立完善种子生产全流程管理,提升现代化生产水平。项目建成后,公司将拥有功能完善的研发创新体系,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种业研发和技术创新平台。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荃银高科。

(1)项目投资概算

本项目拟投资总额13,800.00万元,公司拟投入募集资金13,800.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建设内容投资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额1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创新中心302.60302.601.1设备购置费用192.60192.601.2田间工程费用30.0030.001.3土地租赁费用30.0030.001.4其他费用50.0050.002分子育种中心8,461.228,461.222.1设备购置费用2,391.022,391.022.2基地、大田及温室建设622.20622.202.3品种研发费用5,050.005,050.002.4土地租赁费用208.00208.002.5其他费用190.00190.003品种测试中心3,492.673,492.673.1设备购置费用172.67172.673.2田间工程费用360.00360.003.3土地租赁费用300.00300.003.4生态测试网络运行2,000.002,000.003.5品种信息管理与科技情报平台建设500.00500.003.6其他费用160.00160.004现代化种子生产中心480.00480.004.1设备购置费用20.0020.004.2土地租赁费用60.0060.004.3种子生产信息管理平台建设200.00200.004.4试验费200.00200.005工程建设其他费662.74662.746预备费400.77400.77合计13,800.0013,800.00

(2)实施周期

本项目实施周期为24个月。

2、项目的必要性

(1)加强育种技术研发投入是种业科技进步的必备途径

我国种业科技进步对国内农作物生产的发展和粮食安全的保证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据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农业科技进步对粮食单产提高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这些科技进步包括作物遗传理论和育种技术的不断突破、种植技术的改进与推广、农作物病虫草害防治等。一般认为,从传统农业发展为现代农业的过程中,新品种对提高产量的贡献可占40%以上。因此,品种研发和改良研究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受到了普遍的重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种子科研创新不足,现有农作物品种、种植技术、土肥技术、植保技术、良种与良法的综合配套技术等远不能满足国内农作物生产持续发展的要求,故对于大型种业企业而言,加强内部育种科研部门建设、强化育种研发投入和自主研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常规育种和现代生物育种结合将至关重要。

(2)提高研发创新能力是种企保持竞争力的前提

种子产业是农业的基础,种企强则种业兴,种业兴则农业强。发展现代农业,离不开种企的做大做强。虽然我国具有广阔的种子市场,但是我国种业发展起步较晚,种企数量较多且面临规模小、商业化育种能力薄弱等问题,种子创新研发水平、商品率和种粮比都较低,整体实力较跨国种业企业仍有差距。2001年,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之一,国际跨国种业企业开始与国内种业企业竞争中国的种子市场,种子质量成为中外种企相互之间竞争的利器,完善种子研发创新体系、提高种子研发加工水平、以质量求生存成为国内种企发展生存的基础。加快研制开发适合我国区域种植特点、市场竞争力强的种子是现阶段亟需解决的问题,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种子研发制种技术将极大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竞争力。

(3)建立完善的研发及配套体系是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公司在种质资源创新与品种选育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主要农作物的育种技术水平在国内种企中位居领先水平,每年度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数量和推广面积均位居同行业前列,尤其体现为水稻新品种的研发与推广。公司下一步的创新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创新中心,同时依托国家水稻商业化分子育种技术创新联盟,开展针对主要农作物的分子育种等新技术研究,建立完善的研发配套体系,进一步促进产学研合作。

提升新品种审定效率,进一步加快推进绿色通道及联合体新组合的筛选、参试等工作,将为公司种子销售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公司高度重视与国内科研院所、高校等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联手开展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同时建设完善抗性鉴定设施及平台、生态测试网络,进一步完善公司研发配套平台,提升公司研发效率。公司进行现代化种子生产中心建设,从制定生产计划、种子加工包装到建立物流码,实现全过程追踪,对所有环节实现全流程质量管控,进一步加强公司种子品种的市场竞争力,并集成与研发的新品种相配套的栽培及制种技术。

(4)主要农作物的新品种开发是促进作物增产的现实需要

我国水稻科研水平世界领先,但在突破性优势品种培育和产业化方面仍不能满足生产需求。我国杂交水稻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在东南亚和非洲深受欢迎,但国际种业竞争日益激烈,对我国杂交水稻品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玉米生产亟需应对高温热害、持续干旱、大范围倒伏、病虫害等危害,摆脱提升产量的桎梏。为解决上述生产中面临的现实问题,高产、多抗玉米新品种和广适性玉米新品种的研发,抗倒伏能力强、抗高温热害能力突出和产量高、抗病能力强新品种的选育,将成为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

3、项目的可行性

(1)国家政策推动加快提升种业科技创新

2012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该规划是我国首次对现代种业发展进行的全面规划,为我国种业发展构建“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 、“企业竞争”、“供种保障”和“市场监管”四大政策支持体系,确立了“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作为我国现代种业的主体地位,明确了扶持政策和扶持对象。各省也相继出台了省级相关配套政策,如安徽省“十三五”种植业规划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新理念,要求合理调优种植结构,推动优质和专用品牌农产品发展,以期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

2020年度中央一号文件亦指出,要进一步强化科技支撑作用,加强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部署一批重大科技项目,抢占科技制高点,加强农业生物技术研发,大力实施种业自主创新工程,实施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工程,推进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

(2)公司在科研人才、创新平台、科企合作、资源与成果等方面已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

公司一贯高度重视科研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薪酬及科研奖励等激励机制,吸引并留住了一批科研人才。目前公司科研核心人员均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育种实践经验,在国内种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中获国务院特殊津贴3人、安徽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4人、安徽省战略新兴产业领军人才4人、特聘的全国知名专家15人、获合肥市首批政府特殊津贴1人、入选合肥市专业人才库4人,高级职称57人,硕、博士82人。

公司拥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还建有“农业部杂交稻新品种创制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技部“星创天地”、“安徽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省、市企业技术中心等多个平台,是“国家水稻商业化分子育种技术创新联盟”、“安徽省生物育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单位,初步拥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多层次创新平台体系,为研发创新能力的提升提供了坚实基础。

公司在巩固传统育种优势的同时,积极开展科企合作,创新研发模式,推动育种技术转型升级。公司联合国内一流的种业科研院所育种科学家团队成立了“国家水稻商业化分子育种技术创新联盟”,搭建科企紧密合作的高端研发交流新平台,创建商业化分子精准育种新模式;公司与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安徽农业大学等多家科研院所大力合作,开展玉米新品种培育工作,加快推动玉米种子产业发展;与安徽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上海市宝山区生物技术中心、山东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等科研机构合作开展小麦育种,不断增强小麦业务发展动力。

公司储备了较为丰富的种质资源,先后取得11项发明专利、64项植物新品种权,育成并通过专家技术鉴定的三系和两系不育系共计19个,目前主要应用的籼型水稻不育系荃9311A、荃早A、荃香9A等具有异交率高、配合力好、米质优等特点,荃211S、荃151S、银312S等具有异交率高、抗倒性强等特点,这些不育系的成功选育及配组开发充分显示了公司突出的科研自主创新实力。

4、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项目涉及的备案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5、项目经济效益评价

本项目不涉及效益测算。

(二)农作物种子海外育繁推一体化建设项目

1、项目概况

近年来,我国围绕种业等重点领域,不断深化现代农业对外开放。公司一直坚持“内外并举”的发展战略,在农作物种子出口、海外农业技术开发与服务、海外新品种试验与推广、本地化运营推进等方面积极拓展;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持续加大对非洲、南亚、东南亚等地区的种子市场开发力度,并积极实施海外“育繁推一体化”战略。

本项目拟依托安哥拉、孟加拉国的人力、土地和市场资源,在当地建设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基地,有效推动品种当地化。安哥拉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基地项目预计建成并完全达产后年平均销售玉米、大豆、水稻种子共计2,880吨,孟加拉国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基地项目预计建成并完全达产后年平均销售水稻、玉米、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种子共计3,360吨。

本项目实施主体分别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安徽荃银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下属的安徽荃银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哥拉分公司与安徽荃银种业科技孟加拉有限公司。

(1)项目投资概算

本项目拟投资总额11,700万元,公司拟投入募集资金11,7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建设内容投资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额1安哥拉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基地项目6,281.006,281.001.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用1,645.901,645.901.2田间工程费用341.40341.401.3设备购置费用1,235.741,235.741.4流动资金2,753.002,753.001.5工程建设其他费201.31201.311.6预备费103.65103.652孟加拉国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基地项目5,419.005,419.002.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用1,549.691,549.692.2田间工程费用41.4041.402.3设备购置费用608.80608.802.4流动资金3,000.003,000.002.5工程建设其他费147.81147.812.6预备费71.3071.30合计11,700.0011,700.00

(2)实施周期

本项目实施周期为24个月。

2、项目的必要性

(1)参与国际种业市场竞争,促进现代种业快速发展

我国种业发展势头良好,增长速度较快,但目前占有的全球市场份额较少、基数较低,加之我国整体种业资源有限且国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仅停留在国内市场发展的局面制约了现代种业的快速发展。基于我国种业发展的现状及竞争格局,加快种业“走出去”步伐,参与国际种业市场竞争,充分利用全球资源,积极获取全球种业市场份额,对新时期种业发展尤为重要。

(2)实施“走出去”战略,拓展种业市场规模

种业具有非常强的外部性,同时还具有研发周期长、回报慢的特征。种业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主动实施“走出去”发展的战略,充分利用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拓展空间。目前世界各国对种业准入门槛不断提高,种企开拓

国外市场的难度和成本越来越大,只有充分把握市场机遇,实施海外“育繁推一体化”战略,不断拓展国际市场,才能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避免国内市场的过度竞争,发展壮大种业的总体规模。

3、项目的可行性

(1)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符合国家“走出去”战略

我国自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响应。截至2020年1月底,中国已经同138个国家和30个国际组织签署200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习近平主席对当今世界形势的判断为更好地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提供了根本遵循。安哥拉自1983年与我国建交以来,在各领域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保持着良好的协调与配合。2010年,中国与安哥拉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双边经贸合作深化发展。安哥拉已与我国签订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当前安哥拉是我国在非洲第二大贸易伙伴、全球第三大石油进口来源国、主要对外承包工程市场和重要融资合作伙伴。

孟加拉国自1975年与我国建交以来,双边关系健康发展,经贸合作规模不断扩大。2016年,习近平主席成功访问孟加拉国,两国关系提升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自2006年以来,中国一直是孟加拉国最大进口来源国和第一大贸易伙伴,孟加拉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和“孟中印缅经济走廊”沿线重要国家,已成为中资企业投资合作的热土。

同时,我国在非洲、亚洲及周边地区有50多年的农业对外援助历史和20多年的农业对外投资合作历史,为种企在上述国家级区域范围内的产品推广与销售奠定了良好的环境基础。

(2)本项目实施地所在国农业产业化与我国种业发展具有较强互补性

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农业发展上的成功对其他发展中国家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和借鉴作用,尤其是多年来在高产育种农业生产领域积累的宝贵经验和先进技术,对大多数国家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安哥拉和孟加拉国的土地资源丰富、气候条件较好、生产成本较低,具有较大的合作开发潜力。我国种企

具有丰富的商业化育种及推广经验,与安哥拉和孟加拉国农业产业化领域可形成较强的互补性,为顺利实施农作物种子海外育繁推一体化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

(3)公司具有实施本项目的现实基础

公司一直坚持“内外并举”的发展战略,在国内主要农作物种植区域积极布局,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同时还在农作物种子出口、海外农业技术开发与服务、海外新品种试验与推广、本地化运营推进等方面积极拓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显著成绩。公司是商务部拥有援外资质的2家种业公司之一,并在安哥拉、塞拉利昂、多哥等多个国家有援外项目。公司是中国种子协会国际交流合作分会会长单位;入选首批中国农业对外合作百强企业,是农业对外合作强企的排头兵;因在非洲开展业务取得的突出成绩,成为世界银行西非农业生产力发展计划(WAAPP)项目的杂交种子供应商;因在孟加拉国推广农作物良种、开展本土化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等工作而得到该国政府领导的高度赞赏与肯定。

公司海外业务位居行业前列,在非洲、南亚、东南亚等地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升。公司充分发挥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优势,持续加大对上述区域的种子市场开发力度,积极实施海外“育繁推一体化”战略,结合当地种质资源,加快发展适应海外本土气候、土壤条件及市场需求的优良品种,开展本土化制种及本土化销售。

4、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项目涉及的备案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5、项目经济效益评价

安哥拉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基地项目预计建成并完全达产后年平均销售收入约7,216.00万元,净利润约1,539.44万元,项目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为

23.28%,投资回收期6.31年(含建设期,税后);孟加拉国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基地项目预计建成并完全达产后年平均销售收入约7,424.00万元,净利润

约1,419.05万元,项目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为24.02%,投资回收期6.54年(含建设期,税后)。综上,本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

1、项目概况

为响应国家关于加快建设现代饲草料产业体系的政策,公司利用自有品种、技术、品牌等优势,在做强核心种业的基础上,围绕与种业相关的下游产业链业务积极布局,开展与产业链相关的规模性养殖企业的合作,与养殖企业等相关品牌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发展青贮玉米业务,实现优质品种向优质奶源的转化。公司拟筛选并利用优质青贮玉米种质资源,在具备条件的种植区域与合作社、种植大户等合作,确定大田种植订单、提供专用种子及配套技术服务;种植结束后,统一安排田间收割,收购合作社、种植大户等的农产品定向销售给养殖企业等相关品牌公司。本项目预计建成并完全达产后于全国各区域的种植面积合计将达到约40万亩,年平均销售青贮玉米约88万吨,其中青贮玉米(裹包)约为17.6万吨,青贮玉米(散料)约为70.4万吨。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安徽荃优种业开发有限公司。

(1)项目投资概算

本项目拟投资总额68,166.00万元,公司拟投入募集资金30,900.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建设内容投资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额1设备购置费用28,263.4028,263.402试验费1,000.00789.223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建设1,000.001,000.004流动资金35,499.94-5工程建设其他费847.38847.386预备费1,555.29-合计68,166.0030,900.00

(2)实施周期

本项目实施周期为12个月。

2、项目的必要性

(1)“粮改饲”是我国农业种植结构模式转变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当前我国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存在着产业资源分散、产业链条分割、产业结构不合理、市场供需不平衡、产业组织化程度低、产业技术与管理水平不高、产业链价值失衡等诸多突出问题。因此,积极探索现代农业产业创新发展模式,对全面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市场优质产品供应、解决人民对健康食品的需要、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与现实价值。

近年来,由于消费水平的提高导致人们对牛羊肉以及奶制品的需求增加,而此类产品的持续供应很大程度上对我国饲草和牧业发展带来一定的挑战。农业农村部于2015年首次提出将“粮改饲”作为我国亟需开展的农业性质的改革,推动农业种植结构由二元“粮食+经济”向三元“粮食+经济+饲草”模式转变,并且连续三年将其作为推动农业生产方式优化的重要举措。围绕“粮改饲”政策的推行,我国青贮玉米产业化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2)种养结合、农牧结合是实现产业绿色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在我国粮食、畜禽产品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如畜禽废弃物污染、作物秸秆处理困难、化肥施用量居高不下、农产品质量安全堪忧等一系列问题,其主要原因系粮食主产区农牧脱节,种养主体分离、利益分割,种植业与养殖业分离,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后果。为提高粮食产量,长期高量施用化肥,导致土壤质量下降、土壤酸化严重,化肥不合理施用是造成农业环境面源污染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我国畜禽养殖粪污已位居农业污染源之首。大部分畜禽规模养殖企业没有配套粪污消纳用地,种养分离现象较为普遍,有机肥使用积极性不高,粪污还田利用有限,最终导致畜禽粪污排放造成环境污染;而同时我国农作物秸

秆离田利用率低,大量秸秆直接还田影响下茬作物整地播种和出苗,导致病虫害加重、产量和品质降低。种养结合、农牧结合在土地、种植业、畜牧业三位一体的农业生产系统中,可综合利用自然资源,并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产出率,是粮食主产区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青贮玉米极大地利用了整株玉米资源,全株一次性收获利用,既可避免秸秆焚烧带来的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又可使得青贮玉米田地大量消纳养殖业的粪污,促进农牧业良性健康发展。

(3)青贮玉米为牧业提供不可替代的饲料保障

青贮玉米具备了青饲玉米和干饲玉米两者的优点,具有能值高、易消化、柔软芳香、适口性好、成本低等诸多优点,已成为反刍牲畜日粮中主要有效成分和幼兽育肥的强化饲料,同时兼具耐贮藏、不易变质、长期保持青鲜状态的特点,是牲畜全年的优质饲料。青贮玉米已成为我国牧业良性、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可替代的饲料保障。

3、项目的可行性

(1)“粮改饲”政策推进青贮玉米产业快速发展

近年来,中央及地方政府多次提出“粮改饲”政策,为青贮玉米生产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2015年农业农村部首次提出将“粮改饲”作为我国亟需开展的农业性质的改革,并且连续三年将其作为推动农业生产方式优化的重要举措。2015年至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出推广“粮改饲”试点,重点支持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料种植,扩大种植面积,加快建设现代饲草料产业体系。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调整优化农业结构,继续推进粮改饲,大力发展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料生产。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扩大粮改饲规模,推广种养结合模式。

(2)公司具有青贮玉米的品种研发实力和种质资源储备

公司拥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还建有“农业部杂交稻新品种创制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技部“星创天地”、“安徽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安

徽省院士工作站”,省、市企业技术中心等多个平台,是“国家水稻商业化分子育种技术创新联盟”、“安徽省生物育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单位,为研发创新能力的提升提供了坚实基础。公司在巩固传统育种优势的同时,积极开展科企合作,与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安徽农业大学等多家科研院所大力合作,开展玉米新品种培育工作。目前,公司已拥有较为完善的青贮玉米品种研发体系,拥有庐玉9105等产量高、干物质和淀粉含量达到高品质青贮玉米标准的特色玉米品种,为青贮玉米生产提供有效的品种来源。

(3)公司与下游企业已建立稳定合作关系促进业务发展

经过多年的业务拓展,“荃银”系列农作物种子以其优良的性状和过硬的质量在我国主要粮食种植区域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公司凭借良好的青贮玉米品质,目前已经与光明牧业、现代牧业等多家知名牧业养殖企业确定合作关系,为其提供稳定的青贮玉米来源,并积极建立与更多的养殖企业客户的合作关系,为公司青贮玉米业务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公司

凭借在青贮玉米业务领域构建起的稳定经营模式,带动上游种子销售,由此增强产品竞争力,强化种业引领地位。

4、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项目涉及的备案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5、项目经济效益评价

本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预计项目建成并完全达产后年平均销售收入约57,024.00万元,净利润约6,941.50万元,项目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为11.08%,投资回收期8.72年(含建设期,税后)。

(四)青年农场主培训与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1、项目概况

国家高度重视青年农场主等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工作,2017年“推进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公司自2012年参与首创“现代青

年农场主”培养计划以来,先后多次承担省级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训任务,成效显著,并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认可。

为提升农业经营者整体管理水平,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公司拟建立培训与基地实训相辅相成的培养体系,打造一支创业能力强、技能水平高、带动作用大的现代农业高水平农业从业人才队伍,使其具有作物栽培和耕作、育种、种子生产与检验、植物保护、现代农业机械使用、农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能力,满足现代农业“规模化、机械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需要。本项目实施主体为荃银高科。

(1)项目投资概算

本项目拟投资总额3,600.00万元,公司拟投入募集资金3,600.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建设内容投资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额1设备购置费用1,167.361,167.362培训费用1,002.501,002.503土地租赁费用300.00300.004田间工程等费用800.00800.005工程建设其他费158.71158.716预备费171.43171.43合计3,600.003,600.00

(2)实施周期

本项目实施周期为12个月。

2、项目的必要性

(1)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农业现代化人才培养正在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主导力量。随着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和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有效开展,本项目拟以青年农场主培训为主线,建设青年农场主培训与实训基地,通过系统化的职业培训和实训孵化,促进大批青年农

场主等新型职业农民快速成长。在此基础上,一批高素质的青年农民成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领办人和农业企业骨干,一批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加入到青年农场主等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新型职业农民将逐步成为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为现代农业发展注入新鲜血液,不断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2)加速农民脱贫致富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指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具有丰富的政策内涵。根据国家农业普查办公室发布的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报告,截至2016年末,全国共有20,743万农业经营户,其中398万规模农业经营户,占比仅1.92%,总体上看,我国依然以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户为主。但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呈快速发展趋势,尤其是后者,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农业生产服务主体。截至2019年末,全国家庭农场超过70万家,依法注册的农民合作社约220.1万家,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约42万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是现代农业发展主体、主要农产品供给主体,同时还是社会化服务主体。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最显著特点不是经营规模化,而是服务规模化,即通过社会化服务带动小农户,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和农业现代化水平。本年度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各地春耕生产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事实证明,凡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育良好且充分发挥作用的地方,疫情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就较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重点难点在农民。目前,农民增收的渠道还不多、能力比较弱,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这些都迫切需要培育一支创新创业能力强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通过本项目建设,强化与地方政府、科研院所的合作力度,创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模式,建设青年农场主培训与实训基地,不断培育青年农场主等新型职业农民,努力将其转变为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中坚力量;推动农村产业转型升级,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贫困农民增收致富,确保农村不拖全面小康的后腿。

(3)提升农业经营者整体管理水平的需要

新型职业农民是推动乡村振兴的新动力。然而,目前职业农民全面发展尚有不少制约瓶颈,如信息渠道不畅通、对农业发展趋势把握不准、对农业企业管理缺乏方法等。围绕本项目,公司的青年农场主等新型职业农业培训根据不同农业产业发展特色和农民技能需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课程,并邀请相关农业科研院所、高校专家教授授课,讲授农业生产技能、农产品质量安全、休闲农业等方面内容,采取集中理论学习和基地实训、参观考察相结合,多层次、多形式进行培训。本项目建成后,通过技能培训、经验交流,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青年农场主等一大批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村对技术的使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提高农业经营者整体管理水平,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储备人才。

(4)解决“谁来种地”问题的需要

随着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务农劳动力数量大幅减少,“兼业化、老龄化、低文化”的现象十分普遍。很多区域务农劳动力平均年龄超过50岁,文化程度以小学及以下为主,“谁来种地”、“如何种好地”问题成为现实难题。

通过本项目的建设,加快以青年农场主培训为主线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建设青年农场主培训与实训基地,吸引一大批年轻人务农创业,形成一支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确保农业后继有人。

(5)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需要

长期以来,劳动力、资金、土地等要素资源大量从农村流向城镇,导致工农、城乡发展失衡,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本上是要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本项目通过建设青年农场主培训与实训基地,构建培训体系,大力培育青年农场主等新型职业农民,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经营能力,推动农民由身份向职业转变,逐步成为体面的职业,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吸引一批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科技人员等到农村创新创业,带动资金、技术、管理等要素流向农村,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繁荣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距。

(6)带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业发展的需要

“一带一路”沿线一直是中国开展农业国际合作的重点区域,许多省区利用山水相连、文化相通等优势,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富有成效的互利合作。在本项目合作培训体系中,公司与华中农业大学开展合作,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尤其对与公司有种子业务合作的国家相关农业从业者进行专业培训,一方面人员结业后回国服务本国农业发展,另一方面为公司培育当地人才从而拓展当地市场业务奠定基础。这有利于提高公司在全球农业产业链中的完整性和衔接性,实现产业素质、发展质量和经营效益地共同提高,实现与国内农业现代化建设“转方式、调结构”的配合,为中国现代农业发展赢得空间和时间。

3、项目的可行性

(1)国家高度重视青年农场主等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工作

2020年度中央一号文件指出,重点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订单农业、入股分红、托管服务等方式,将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整合利用农业广播学校、农业科研院所、涉农院校、农业龙头企业等各类资源,加快构建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体系。

《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44号)提出,支持实施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和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培育创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不断壮大,总量超过2,000万人,务农农民职业化程度明显提高;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总体文化素质、技能水平和经营能力显著改善;农业职业培训普遍开展,线上线下培训融合发展,基本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一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覆盖所有的农业县市区,培育制度健全完善,培育机制灵活有效,培育能力适应需要,以公益性教育培训机构为主体、多种资源和市场主体有序参与的“一主多元”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全面建立。

(2)公司与高等院校长期合作,已建立完善高质量的培养培育模式

公司与安徽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长期合作,就如何定向培养现代青年农场主等一系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达成协议。公司从创新模式、组织实施、资金到位等方面保障培训高质量完成,采取“理论培训+实习教学+创业孵化+跟踪服务”的教学模式;以学员为中心,以实际需求为导向,以创新创业能力培养为重点,以基地孵化为手段,培养理论知识扎实、实践技能过硬、经营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具有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的现代青年农场主,对推动当地农业产业发展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公司与共青团安徽省委、安徽农业大学共同发起“安徽农业大学‘现代青年农场主’荃银创新创业试验班”,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该模式得到国家领导人的重要批示、安徽省和多部委的高度认可;公司与华中农业大学合作培养“一带一路”农业人才、积极承担“发展中国家蔬菜新品种及种植技术示范与推广研修班”及“2019年中德青年农业实用人才能力建设”项目,培养“一带一路”农业人才,推动中国农业走出去。

(3)公司具有项目实施和运营经验

农业现代化,关键在人才。当前农村劳动力结构性短缺形势严峻,为解决“未来谁来种田”以及“如何科学种田”的问题,公司于2012年与共青团安徽省委、安徽农业大学率先发起“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组建“安徽农业大学‘现代青年农场主’荃银创新创业试验班”,定位“现代农业的实践者、粮食生产的贡献者、美好乡村的建设者、基层政权的巩固者、农业国际合作的促进者”,致力于培养懂生产、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农业应用型人才,推动现代农业发展。该模式在全国属首创,实施以来成效显著,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认可,获得了教育部“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被农业部评为“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十大模式”之一,并由农业部、教育部、团中央三部委联合在全国进行推广。

在首创团校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成功的基础上,针对社会种植大户,公司承担了安徽省现代青年农场主种植业培训任务。根据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及学员需求,设计制定青年农场主培训班的课程体系,通过技能培育指导、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等,培养具有“用新技术增产,用新思维增值,用新方式增收”思维的“现代青年农场主”。公司已顺利完成安徽省2015级、2016级、2017级现代青

年农场主及2016级首届农业经理人培训任务,搭建起青年农场主学习交流的平台和实践创业的场所,提升了青年农场主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增强了青年农场主经营管理和营销创新意识。

2017年,“推进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公司的“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训基地成为全国100个首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基地,并作为典型在农业部汇报建设情况。2020年,公司承担了教育部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产教融合”专项课题——乡村振兴背景下农业龙头企业探索“现代青年农场主”人才培养机制研究项目,深度参与校企“产教融合”实践研究。

公司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近10年,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运营管理及与政府、科研院所等协作方面拥有极为丰富的经验。通过相关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公司不仅提升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更明显提升了公司品牌影响力,为公司积累了丰富的客户及人才资源。

4、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

本项目实施不涉及审批或备案情况。

5、项目经济效益评价

本项目不涉及效益测算。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研发创新体系建设项目、农作物种子海外育繁推一体化建设项目、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青年农场主培训与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是对公司目前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拓展与补充,提高公司的主营业务技术实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将增加,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随着公司募投项目的陆续投产和建成,公司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公司整体的业绩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在短期内无法全部体现,因此公司在短期内存在每股收益下降的风险,但从中长期来看,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未来公司的盈利能力及盈利稳定性将不断增强。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研发创新体系建设项目、农作物种子海外育繁推一体化建设项目、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青年农场主培训与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及社会效益,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综合实力,提升公司的中长期盈利能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是否存在整合计划

公司是知名的种业企业,主营业务包括优良水稻、玉米、小麦等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研发、繁育、推广、服务,以及利用公司优质特色品种带动的订单农业业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用于研发创新体系建设项目、农作物种子海外育繁推一体化建设项目、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青年农场主培训与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用于上述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资产或股权认购事项。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业务的重大改变和资产的整合,且有利于促进公司收入结构及业务结构优化。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整,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本次发行对股东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东结构将发生变化,预计将增加与发行数量等量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无控股股东的情形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公司尚无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公司将利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于农作物种子海外育繁推一体化建设项目、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上述项目实施后,公司现有海外业务、青贮玉米业务的收入规模将有所提高,在公司收入结构中的比例也会提高,这将促进公司更有效地整合农业产业链资源,有助于公司加快实现产业链优化升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更。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财务状况将得到进一步改善,资本实力也将明显提升;同时,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有望显著增强。

(一)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和净资产额将增加,资产负债率将降低,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债能力,降低财务风险,保持稳健的财务结构,增强营运能力。

(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明显提升,股本总额将增大,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可能会被一定程度地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可能有所下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得到较大幅度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三)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短期内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将大幅增加;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逐步建成和开始运营,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将逐步提升。本次发行有助于改善公司现金流量状况,降低经营风险与成本。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仍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涉及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亦不会涉及新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发行方案独立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独立经营管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仍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公司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计划利用好募集资金,进一步提升抗风险能力及优化资本结构,不存在发行后公司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第四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除本预案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募投项目的风险

(一)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充分的论证,该投资决策系基于公司当前的发展战略、市场环境和产业政策等条件所做出的。本次项目虽已具备较好的技术和行业基础,但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各种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使项目进度、项目质量、投资成本等方面出现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项目周期延长或者项目实施效果低于预期,进而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项目效益实现风险

尽管公司在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前已进行了全面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但相关结论均是基于当前的国内外市场环境、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等条件做出。在公司未来经营中,可能存在各种不可预见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者导致投资项目不能产生预期收益的可能性。

二、本次股票发行相关风险

(一)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从投入使用到产生回报需要一定周期,短期内难以释放全部利润,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股东即期回报将可能因本次发行而有所摊薄。

公司在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测算过程中,对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对其2020年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

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增加,而投资项目需要经历一定的建设期,在此期间募投项目无法贡献效益。因此,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三)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方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存在无法获得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能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以及最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四)股市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风险并存。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此外,除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可能受到投资者心理、股票供求关系、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与整合、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三、业务与经营相关风险

(一)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新《种子法》的实施及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联合体试验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实施大大激发了种企自主创新活力,新品种培育及审定速度明显加快,近年来,新品种大量涌入市场,呈现井喷式爆发状态,但突破性品种缺乏,市场品种同质化形势依然严峻,企业库存积压严重,诸多中小企业生存空间被挤占,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此外,国家加快推进种业对外开放,本土种子企业还将面临大型跨国种子企业的竞争。若公司不能持续在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有所突破并保持

一定的竞争优势,将会面临市场份额不断被挤压的风险。

(二)新品种研发与推广风险

当前我国农作物新品种研发创新的革命性新技术、新方法、新模式尚未取得突破,新品种研发仍具有周期长、投入大的特点,而研发的新品种是否符合市场需求,是否具有推广价值,能否尽早产生效益,以及在上市推广或种植过程中可能会遭遇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影响其大田表现等,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制种风险

公司主要以农作物种子研发、繁育、推广及服务业务为主,种子的生产对气候条件的敏感度较高,易受异常高(低)温、旱涝、霜冻、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影响。若在制种关键时期遭遇上述自然灾害或重大病虫害,将直接影响种子的产量和质量。而近年来受气候变化异常的影响,种子生产基地的自然灾害或病虫害频繁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制种风险。

(四)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种业作为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发展、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自2011年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大力支持种业发展,例如《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全国种植业结构调整规划(2016-2020年)》、《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全面部署并推动现代种业发展。虽然种子行业一直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领域,但若未来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对公司种子研发、生产和销售等产生较大的影响。

(五)订单农业业务拓展风险

为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势,促进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开展订单农业,促进品牌粮食生产,带动农业发展等相关文件的号召,在做强核心种业的基础上,持续探索创新经营模式,围绕与种业相关的下游产业链业务进行布局。但由于新业务的发展需要一定的周期,且对品种储备、资金管理、资源利用、运营团队执行力、行业环境等要求较高,如果公司在以上方面不

能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或对新业务的拓展节奏不能进行有效管控,将会给公司发展带来一定风险。此外,农产品价格易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当产量过剩时,市场价格低于订单合同价格,粮食加工企业、养殖企业可能出现违约。

(六)集团公司管理风险

公司现已成为拥有16家子公司的集团公司,业务涵盖水稻、玉米、小麦等农作物种子育繁推、海外农业项目、订单农业业务等领域。在业务模式不断变化、经营规模持续增长,组织结构日趋多元的形势下,公司需要在战略定位、科研生产营销规划、内部控制、资金管理、人力资源储备、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加快提升集团化管理水平。

(七)无实际控制人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430,330,071股,持股5%以上的股东(含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共计五名,其持股比例依次为21.50%、10.57%、8.70%、

7.84%、6.55%。公司股权比例较为分散,股东推荐的董事会成员结构较为均衡,不存在单一股东能够控制董事会的情形,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仍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风险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近期在全球扩散,国内疫情控制良好趋于稳定,境外输入性疫情风险加大,如果疫情短期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海外项目及业务。面对此次突发的疫情,公司及时进行应对,成立了防疫防控小组,认真做好防疫工作,防疫物资准备充足,做到可防可控确保安全生产。公司通过各项措施已将新冠疫情影响降至较低水平,公司将密切继续关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五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和决策、监督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合适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将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内容载入《公司章程》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遵循《公司章程》中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积极对公司股东给予回报。《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现金分红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分红,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超过3,0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应加强子公司分红管理,以提高母公司现金分红能力。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2、股票分红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经理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建议,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经独立董事2/3 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若符合前述现金分红条件而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审议有关利润分配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4、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经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五)信息披露

1、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二、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成长与发展,最近三年各年度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项 目2019年2018年2017年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9,457.746,832.296,246.19现金分红金额(含税)-1,270.044,223.81以其他方式(如回购股份)现金分红的金额15,210.66--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含其他方式)20,704.51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7,512.07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含其他方式)占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275.62%

(一)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018年6月26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1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22,381,15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人民币42,238,115.1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由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因股权激励行权发生变动,根据相关规定经过调整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现金分红总额不变,以总股本430,330,0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0.981528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人民币42,238,115.10元(含税)。

(二)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019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18年12月31日已发行总股本430,330,071股扣除截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2019年4月20日)回购专户持有的6,984,557股股份后的股本423,345,51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人民币12,700,365.42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三)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020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鉴于2019年度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合计支付152,106,609.74元(不含交易费用),该金额视同公司2019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且超过了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故本年度公司计划

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可供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发展和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三、公司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进行股利分配后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各项业务发展投入、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以满足公司各项业务拓展的资金需求,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四、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明确公司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机制,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本规划已经公司 2020 年 8月 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融资成本及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2、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在本规划确定的期间届满前董事会应当制定新的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资金需求及融资环境,并充分听取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新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对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独立意见;相关议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审议通过。

3、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规划确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应参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正值且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超过3,000万元,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d、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性后,也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2、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经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若符合前述现金分红条件而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审议有关利润分配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4、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5、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外,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业务情况确定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安排其他股权融资计划。若未来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资产负债状况需安排股权融资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拟采取的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再融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拟定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公司的相关主体就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测算的前提和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2020年11月底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最终以获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影响,以公司发行前总股本430,330,071股为基础,假设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129,099,021股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达到

559,429,092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仅为估计,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确定的数量为准;

(4)假设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60,000.00万元,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5)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457.7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702.72万元。假设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分别较2019年增长0%(持平)、10%、20%三种情形进行测算。盈利水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公司对2020年的盈利预测;

(6)假定2020年除本次发行外,不存在其他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动的因素;

(7)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2020年度公司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业务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本次发行对发行完成当年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在不同业绩增幅的假设条件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项目

项目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20年12月31日发行前发行后总股本(股)430,330,071430,330,071559,429,092本次募集金额总额(万元)60,000.00预计本次发行完成月份2020年11月假设情形1:2020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19年持平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9,457.749,457.749,457.74

项目

项目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20年12月31日发行前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7,702.727,702.727,702.7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20.220.21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20.220.2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80.180.17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80.180.17假设情形2:2020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1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9,457.7410,403.5210,403.5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7,702.728,472.998,472.9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20.240.24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20.240.2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80.200.19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80.200.19假设情形3:2020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2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9,457.7411,349.2911,349.2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7,702.729,243.269,243.2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20.260.26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20.260.2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80.210.21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80.210.21

注1:对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的要求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

进行计算。注2:本次发行前基本/稀释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注3:本次发行后基本/稀释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本次新增发行股份数×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根据上表测算可以得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2020年度公司的每股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特别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从投入使用到产生回报需要一定周期,短期内难以释放全部利润,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股东即期回报将可能因本次发行而有所摊薄。

公司在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测算过程中,对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对其2020年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董事会关于选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本预案“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相关内容。

(四)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考虑本次发行对公司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潜在影响,为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股东回报水平,以填补本次发行对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规定,存放于指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并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使用,保荐机构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司也将定期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配合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计划用途充分有效使用。在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的同时,公司将尽可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逐步完善战略布局,紧跟行业的发展趋势。

2、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不断提升对现有品种的研发创新,形成快速迭代,培育符合市场需求的新品种,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将不断整合外部优势品种,扩大区域范围,增强市场影响力。同时,公司在巩固传统核心业务市场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并将不断修正符合区域市场特色的拓展策略,做强公司种业主业。

公司将持续积极地实施海外“育繁推一体化”战略,以海外建立的育种研发中心为基础,结合当地种质资源,加强自主研发或与海外种子企业合作育种,加快开展适应海外本土气候、土壤条件及市场需求的优良品种,不断扩大海外业务覆盖领域及规模。

公司将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开展订单农业、促进品牌粮食生产、带动农业发展等相关文件的号召,利用自有品种、技术、品牌等优势,不断拓展订单农业业务,进一步做精社会化服务,深度参与产业价值链重构,打造订单农业产业链闭环,形成促进业绩增长的新引擎。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加强人才引进,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优化公司的内部管理流程,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具有多年的种业生产、管理经验,谙熟精细化管理,能够及时把握行业趋势,抓住市场机遇。公司还将继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完善公司薪酬和激励机制等措施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4、严格执行既定股利分红政策,保证股东回报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在主营业务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增长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为进一步明确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计划,继续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制定了《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决策机制以及规划调整的决策程序,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三、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董事会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于2020年8月25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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