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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

2024-07-14 09: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 广州互联网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网络买断制游戏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基 本 案 情

2022年2月27日,原某在Y公司运营的A游戏网站购买了A游戏标准版一份,支付价款98元,在登录在线时长34秒后,以游戏下载体验差为由申请退款。客服回复称“购买后不支持退款服务”。

原某认为Y公司规定该游戏购买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款的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交易机会。

为此,原某诉请法院判令:A游戏官网及协议中载明的“本游戏购买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款”条款无效;A游戏官网及协议中载明的“本游戏购买后不支持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的退款”条款无效;Y公司向原某返还其购买游戏的款项98元。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驳回原某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 判 理 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买断制游戏同时具备商品和服务的双重属性。基于商品属性,网络游戏属于计算机软件的一种特殊类型。一般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实体商品,而非服务或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原某认为案涉游戏产品应当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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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游戏的性质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

网络游戏服务具有即时性,一旦消费者开始游戏,其就已经获得了游戏体验;即便进入游戏的时长非常短暂,相应的游戏内容、游戏价值也已经即刻转移至消费者。如果允许此类游戏一概适用七天内无理由退款,可能导致消费者免费进行了娱乐,但其享用的数字利益无法退回给运营商。

2

要求案涉游戏无理由退货不符合无理由退货规则设立的目的

Y公司已在游戏官网进行了游戏内容介绍,消费者已经提前获知服务内容且游戏激活后相应价值已经发生转移,其再要求无条件退款,相当于缔约成本、风险全部由运营商承担。如此,则可能造成双方权利义务失衡,不利于构建稳定的交易秩序与良好的游戏生态环境,也不符合无理由退货规则的立法原意。并且,本案不存在排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基于“有法律规定”的要求退款。如游戏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不正确履行其合同义务等,消费者仍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利。

综上,案涉退货条款不存在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情形,不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原某购买案涉游戏后在线时长仅有34秒,在原某未能证明Y公司不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宣传情况与游戏实际体验存在较大的差距或存在较大质量问题等,影响其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其仅以个人体验差为由要求Y公司退款,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 官 说 法

随着游戏产业的蓬勃发展,买断制游戏逐渐受到众多网络用户的喜爱。该模式下,消费者通过一次性付款获得除内购范围之外的全部游戏内容。但此类游戏通常是用户先付费买断再开始游戏体验,由此引发的游戏用户和运营商的纠纷亦日趋增多,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纠纷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在特定情况下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由于部分产品具有特殊属性等因素,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并不适用于全部在线购物。

以本案为例,买断制游戏同时具备商品和服务的双重属性。用户从激活游戏开始即享有无限次游玩的权利,运营商也是在用户购买并激活游戏账号起开始持续性提供网络游戏服务,该服务具有消耗性,相应的数据一旦形成即占用、消耗了运营商的资源。司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过分注重保护消费者容易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既不利于构建稳定的交易秩序与良好的线上购物环境,也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立法原意。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七天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适用,消费者应当注意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的正当性、合理性,防止滥用权利、过度维权,用户所购买的游戏确实存在质量瑕疵等问题影响其合同目的实现的,可以依法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本案厘清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的边界,认定买断制游戏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格式条款有效,消费者不得随意要求无理由退款,对于维护买断制游戏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防范消费者权利滥用及恶意退货行为,促进消费提质升级具有积极意义。

通讯员 | 李佳

原标题:《3·15特辑|买断制网络游戏玩过后还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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