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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十大精神病罪案及辩护规则变迁

2024-02-17 15: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美国暂时性精神病辩护第一案

丹尼尔·希尔科斯是一名美国国会议员。1859年,他在美国白宫大门口杀害了菲利普·凯。当时,凯和希尔科斯的妻子正传出绯闻。

希尔科斯的辩护团队可谓豪华——由当时最知名的政客构成,其中有人后来成为美国国防部长与美国总统幕僚长。

在庭审上,辩护律师让陪审团相信希尔科斯在杀人那一刻正因为妻子的不忠而遭遇暂时性精神错乱。这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起暂时性精神病的辩护案。1859年陪审团裁定希尔科斯无罪释放。

希尔科斯成为为数不多的精神病辩护成功后不需要接受任何强制医疗的被告人。释放之后,国会议员的职位也仍然保留,还参与了此后的美国国内战争。所以说,该案的细节多少让人觉得细思极恐。

该案开创的“暂时性精神错乱”的辩护理由在20世纪40到50年代得到了大面积的适用。

约翰·施兰克案

1912年,美国第26任总统泰迪·罗斯福正在为连任竞选而在全美各州巡讲。一名酒馆主人约翰·施兰克近距离朝罗斯福开了一枪,子弹穿过了罗斯福的钢眼镜盒之后又射穿了他的放在衣服中的50页厚的讲稿。

罗斯福拒绝了入院治疗的建议,而坚持一边流血一边演讲。演讲持续了足足90分钟。

随后的X光检查发现子弹已经进入胸部肌肉,但尚未刺穿胸膜。保险的方式是让这枚子弹留在体内。罗斯福的余生都带着这个子弹。

刺杀者施兰克在庭审期间表示前任美国总统威廉·麦金利反复托梦指示他要杀死罗斯福。他说,罗斯福试图连任总统是对美国的一种威胁会把美国带向内战的边缘。最终陪审团基于精神病辩护而判决他终身在收容所中接受隔离。

“最富有的杀人犯”庞特

约翰·庞特被称为美国历史上最富有的杀人案嫌疑犯。庞特当着受害人妻子的面开枪射杀了受害人。

在庭审时,庞特的辩护律师主张被告人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他相信受害人正在策略一起跨国的阴谋来杀害自己。

尽管庞特进行了精神病辩护,但他仍然被定三级谋杀罪,并需要接受13至30年的监禁治疗。庞特在2010年死于精神病治疗机构之中,终年72岁。

“追星者”约翰·辛克利

1981年3月,约翰·辛克利在华盛顿的一家酒店门口试图刺杀美国总统里根。辛克利一共开了6枪,并击伤了总统的多名随从。

尽管辛克利并没有直接击中里根,但是一颗子弹在击中轿车之后反弹并击中里根的胸部。

此后,辛克利并未试图逃跑,在现场被逮捕。

在调查中,辛克利说自己是美国女演员朱迪·福斯特的粉丝。他之所以如此做,是想给偶像留下深刻的印象。他说自己的行为是能够铭记在历史上的爱情宣言,他很遗憾福斯特没有对他的爱回应。

此后,当地陪审团因为精神病而裁决辛克利无罪。

不过这起案件在美国民众中引起了激烈的质疑,并直接导致美国在1984年修改《精神病辩护改革法》,重塑了精神病辩护。

“平原镇屠夫”艾德·盖恩

艾德·盖恩绝对可称得上美国历史上最知名的凶手,是美国著名恐怖电影《德州电锯杀人狂》、《沉没的羔羊》、《惊魂记》的原型。

最初,盖恩通过盗掘坟墓的尸体来满足其恋尸与食人的癖好。他会把尸体的骨头和皮肤作为纪念品,制作各种家具或物品,包括人皮面具、人皮皮带、人皮百叶窗、人皮灯罩等等。

此后,盖恩发觉盗掘尸体已经无法满足自己的欲望时,他开始向活人下手,并在杀害两名女性之后被捕。

很快,精神病鉴定盖恩的精神状况无法出庭接受庭审。接受了10年的精神病治疗之后,法庭于1968年判决盖恩终身监禁。

其实美国历史上最知名的连环杀人案几乎都涉及精神病辩护。他们包括:

“山姆之子”伯科威茨:专门选择情侣下手,杀6人,伤7人;

“密尔沃基食尸鬼”达默尔:性侵、虐杀、食人,杀害至少17名男性;

“山腰扼杀者”比安奇:针对年轻女性,杀12人;

“肥胖杀人小丑”盖西:针对年轻男性,在家中发现了至少30具男性骸骨,将受害人诱骗至家中虐待致死。

上述变态杀人狂的精神病辩护无一例外失败了,至于理由则五花八门。

美国精神病辩护的变迁

整体而言,美国刑事诉讼精神病辩护经历了由紧到松再到紧的发展过程。

历史上,英美国家刑事诉讼精神病辩护的证明原则大致有以下四种:

姆纳顿规则M'Naghten Rule:1843年英国姆纳顿一案中确立。澳大利亚与加拿大的刑事诉讼仍然奉此原则为圭臬。

无法控制规则Irresistable Impulse Rule:1887年美国帕森斯诉美国一案中确立。

德拉姆规则Durham Rule:1954年德拉姆诉美国一案中确立。目前只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和新墨西哥州适用。

实际能力规则Substantial Capacity Rule:美国《模范刑法典》中确立,是目前美国各州精神病辩护规则的主流。

姆纳顿规则是最严格的规则,它要求嫌疑人只有在基于精神疾病或者智力缺陷的情况下,丧失分辨对错以及判断行为性质的能力时方可免责;

无法控制规则的范围要大于姆纳顿规则,还包括即使嫌疑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但仍然因为精神疾病或者治理缺陷而无法克制实施时,亦可免责。

德拉姆规则是最宽松的规则。该规则主张只要嫌疑人的行为是精神疾病或者智力缺陷引发,无论客观表现如何,都可以免责。德拉姆规则实际上把判断权完全交给精神病专家,因此备受质疑。

实际能力规则是对原有三大原则的居中协调。该规则也因其“中庸”而成为美国多数州的选择。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美国刑事诉讼精神病辩护中的证明责任由检察官承担,即公诉人要证明被告人精神正常达到“优势证据”(超过51%可能性)。

在辛克利刺杀里根总统之后,联邦国会于1984年通过了《精神病辩护改革法》,将联邦刑事案件精神病辩护的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转向被告人——被告人需要证明自己有精神障碍达到“清晰与令人信服”的程度(超过80%可能性)。

从目前的立法来看,只有少数州仍规定由检察官来证明被告人精神正常——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超过97%的可能性);

绝大多数州已将精神病辩护的证明责任转移至被告人一方——证明存在精神问题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51%);而亚利桑那州甚至要求被告人一方要证明到“清晰与令人信服”的程度(80%)。

毫无疑问,证明责任的转移使得精神病辩护的难度大幅度提升。这也反映了美国社会对前一阶段滥用精神病辩护的反思。

作者为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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