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辱母案始末:高利贷恶棍当面欺辱母亲,儿子一怒之下致1死3伤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苏盎臣妾举案奇霉 山东辱母案始末:高利贷恶棍当面欺辱母亲,儿子一怒之下致1死3伤

山东辱母案始末:高利贷恶棍当面欺辱母亲,儿子一怒之下致1死3伤

2022-08-07 13: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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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话说:“女子本弱,为母则刚。”而当自己的生母被当面受辱时,作为一个正常人,都是难以接受且忍受的,最终于欢做出了伤人的举动,其中被捅伤的杜志浩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这桩案子是复杂的,影响也很大。首先讲讲“辱母案”当事人苏某某,她是于欢的母亲,创办了一家公司。做生意都不可能一直赚钱,经营公司同样如此,苏某某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高利贷,就是因为拖欠了欠款一百万,从而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没有银行再愿意借钱给苏某某,苏某某便背上了高利贷。

高利贷便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并且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高利贷会让贷款人陷入无形的沼泽中,欠的钱只会越来越多,怎么也还不上;不过放高利贷,其行为很可能会构成犯罪,在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苏某某自从借了高利贷,便踏上了漫漫还款之路,即使支付了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依然无法还清欠款。吴学占并不是什么善茬,就是以地产公司做外衣,内里干着高息揽储、高息放贷的勾当,其实是涉黑人员。

再来说说“辱骂案”中死者杜志浩,林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辱母案”中11名催债人的领头人。杜志浩跟着吴学占混,自然不是什么好人,而且杜志浩是在逃亡人员,他在2015年时开车撞死了一名女中学生。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便找过苏某某的麻烦,把苏某某按进了马桶侮辱,要求其还钱。第二日,杜志浩带着十个社会闲散人员过来骚扰,继而当着于欢的面辱骂、殴打苏某某,甚至用极端的手段污辱苏某某。苏某某受辱的过程长达一小时,令于欢无法再忍受下去,便摸出了一把水果刀乱刺,致1死3伤。

事发后,当事人基本都被捕了,吴学占涉黑组织被摧毁,吴学占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苏某某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查,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达到了2000余万元,涉及投资群众50余人,根据刑法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前款规定处罚。

苏某某被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最后,于欢在该案中又受到了怎么的法律制裁?案发时,于欢时年22年,是亲眼目睹了自己母亲受辱的过程,内心十分愤慨,从而持刀伤人,从案件的性质来看,于欢的伤人具有防卫意图,是为了其母亲以及自身合法的权益而实施。

案发时,苏某某以及于欢的人身自由被限制,人格尊严被严重侵害,于欢也遭到过殴打,且眼睁睁看着对方用极端的手段污辱自己的母亲,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于欢最终摸出了刀子,他的目的不是为了伤人,而是为了保护自己和苏某某。

不过从结果上看,于欢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了重大损害,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宣判,被告人于欢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5年。

虽然说苏某某的一些行为触犯了法律,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她的合法权益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虽然杜志浩撞死女中学生后逃逸,是名在逃人员,但他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不能因此忽视于欢持刀防卫,造成了一人死亡的结果。

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是受到法律的保护,该案中也不能忽略于欢持刀伤人的动机及案发时于欢所处的环境,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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