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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工程实施方案

2024-07-03 08: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规范性文件名称】苏州市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工程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苏交运字[2004]1号

【公布机关】苏州市交通局

【公布日期】2004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20日

一、指导思想

以广大船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禁止挂浆机船进入京杭运河为重点,以法律、经济和行政措施为基本手段,坚持安全、环保、经济、美观相统一,先进性与经济性相结合,通过全面推进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进程,来促进船舶技术的进步。

二、总体目标

京杭运河航道在苏州的具体范围为:京杭运河苏南段,相城区望亭至江浙交界的鸭子坝共81.7公里;苏申外港线江苏段航道,苏州市宝带桥至周庄共29.7公里;苏申内港线江苏段航道,苏州市瓜泾口至上海市三江口共63.3公里;长湖申线江苏段航道,南浔镇至芦墟镇共41.5公里。凡进入上述区段航道的船舶,均应遵守本实施方案。

总体目标是:

自2004年7月1日起禁止水泥质船进入京杭运河航道;

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挂浆机船进入京杭运河航道;

到2010年,我市航行于京杭运河航道的标准化船舶达到80%以上,基本实现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

分阶段目标是:

1、目前已实行的水泥质船禁止进入京杭运河苏南段航道;

2、自2005年7月1日起,禁止挂浆机船进入长湖申线江苏段航道;

3、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挂浆机船京杭运河苏南段、苏申外港线江苏段航道、苏申内港线江苏段航道;

三、方式方法

水泥质船退出航运市场的方式:拆解报废。

挂浆机船退出航运市场的方式:

1、拆解报废(以下简称拆解);

2、落舱改造(以下简称改造);

3、拆除挂机改驳船(以下简称改驳)。

挂浆机船所有人可以选择退出航运市场的方式。拆解、改造应在省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船厂进行。采用改造方式的,必须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挂浆机船落舱改造技术方案》实施。《挂浆机船落舱改造技术方案》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向船厂提供,并向社会公布。

挂浆机船改造后,最长可使用至2015年,但达到报废船龄的必须按规定强制报废。

四、政策措施

(一)行政措施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海事(船检)和运(航)管机构,对2004年1月1日之后开工新建的非标准船型船舶,不再签发有关船舶证书;2004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现有水泥质船、挂浆机船的变更登记。

2、现有的营运船舶(水泥质船、挂浆机船除外),如需在本省与外省之间或在本省各市县之间改变船籍港或者注册地,应当向原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凭注销证明等文件向新注册地的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船舶登记和相关手续。无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的注销证明,一律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3、从禁航之日起,对水泥质船、挂浆机船,各级海事、航道船闸管理机构要严格把关,不予签证放行,不予安排通过船闸。对违反规定进入禁航区的水泥质船、挂浆机船,各级海事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从重予以处罚。

4、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船舶。运管、海事、航道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要争取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形成合力,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

(二)经济措施

1、对钢质挂浆机船按规定退出航运市场进行补贴。

采用拆解、改造方式退出航运市场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补贴:

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标准的95%补贴;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的90%补贴;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的80%补贴。2008年1月1日以后,不予补贴,收回船舶所有证件,并禁止进入京杭运河航道。

采用改驳方式退出航运市场的,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2008年1月1日以后不予补贴。

2、2007年12月31日前退出航运市场的挂浆机船,船检机构进行检验时,按照临时检验收取船检费。

3、为加速淘汰挂浆机船,推广使用标准船型,对通过京杭运河江苏段航道船闸的挂浆机船和标准船型船舶差别收取过闸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厅另行制定。

(三)对现有船舶分类认定,实行差别政策

对2003年12月31日前投入航运市场,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现有内河营运船舶(不包括水泥质船和挂浆机船),按照“推荐优化型”、“自然过渡型”和“限制淘汰型”三种类型进行认定和分类,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差别政策。

属于“推荐优化型”的船舶,允许继续使用,并经局部优化改善后公布为标准船型推广使用。

属于“自然过渡型”的船舶,禁止新造,但允许使用至船舶强制报废船龄,同时鼓励航运业者或船民对该类船舶提前报废。

属于“限制淘汰型”的船舶,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其进入京杭运河航道。

对现有船舶的分类,由省海事部门按照交通部公布的认定标准,于2004年12月31日前组织认定完毕,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交通部核准后公布施行。从2004年1月1日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结合船舶年度审验进行船舶分类认定,并在船舶相关证书上注明船舶类型。船舶所有人应当主动到当地船舶检验机构办理船舶分类认定手续,未按规定期限申请认定的船舶,禁止进入京杭运河航道。

(四)开发系列标准船型

交通部首批公布的标准船型包括:100吨级、200吨级、300吨级、500吨级和1000吨级货船;30箱位、60箱位和100箱位集装箱船;1000吨级、1500吨级和2000吨级船队。除首批公布的标准船型外,交通部将根据市场需要,适时组织开发新的标准船型。

标准船型的图纸由各级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向经确认具有船舶建造资质的船厂提供,航运业主或船民可直接向船厂咨询。

五、组织保障

(一)苏州市船型标准化工程领导小组由王新南、袁国清副局长任组长,市运管处胡鸿处长、市海事局万凑水局长任副组长,市航道处刘社处长、市局宣教处许国良处长、市运管处司伟志副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运管处货运港口管理科,由司伟志副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运管处货运科陈国凡副科长、市海事局船检科杨德林副科长任成员。

为了加强对船型标准化工程的领导,各市(区)交通局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二)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进船型标准化工作。

1、船型标准化领导小组的职责

(1)研究制定本市船型标准化工程的政策措施。

(2)负责相关机构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确保步调一致。

(3)制定本市工作计划,确保工作质量。

2、市运管处(船型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执行领导小组制定的工作计划。

(2)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的管理。

(3)负责有关文秘、统计、综合工作。

(4)负责船型标准化年度效果评估工作。

(5)负责挂浆机船、非标准船改造后的船舶营运证件发证工作。

(6)协助海事机构共同负责水泥质船、挂浆机船拆解、改造、改驳的现场监督与完工验收。

(7)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3、市海事(船检)局职责

(1)严格把好水泥质船、挂浆机船、非标准化船的检验、年审、签证关,严格执行有关禁航规定。

(2)负责本辖区挂浆机船拆解、改造、改驳前现场监督、实船测量、拍摄照片、收回全部船舶资料和证件并建档留存工作,负责拆解、改造、改驳完工后的现场验收,负责编制《挂浆机船拆解、改造、改驳完工报告书》。

(3)负责本辖区内挂浆机船及非标准化船改造后的检验、发证工作。

(4)负责本辖区内挂浆机船拆解、改造的定点船厂资质认定和调整工作。

(5)负责对现有船舶(水泥质船、挂浆机船除外)进行认定和分类工作。

(6)协助做好船舶信息统计工作。

(7)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4、市航道管理处职责

(1)制定挂浆机船和标准船型差别收取过闸费政策。

(2)负责按规定把好船舶过闸关。

(3)负责执行船舶过闸费差别征收政策。

(4)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5、市局宣传处职责

(1)制定并实施船型标准化工程的宣传工作计划。

(2)建立省、市、县船型标准化工程宣传工作网络,适时开展宣传活动。

(3)编制宣传手册,制作宣传画、宣传标语。

(4)做好重大活动的集中宣传报道工作。

(5)开展日常宣传和阶段性的集中宣传,收集典型事迹,定期开展专题报道。

(6)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六、实施计划(设想)

1、2004年拆解报废、落舱改造611艘,占全市实有营运挂桨机船舶总数的100%。

2、另有3771艘证照不全或无证船舶的拆解改造方案根据省厅计划另行安排。

3、2006年1月1日起,禁止挂桨机船进入京杭运河苏南段、苏申外港线和苏申内港线江苏段。

七、经费及来源

1、拆解报废、落舱改造经费:1600万元,其中50%由中央财政补贴,50%由省级地方财政补贴。

2、船型标准化工程所需宣传、会议、设备添置、交通费、人员补贴等专项经费由各市(区)自行解决,各市(区)交通局应确保专项经费的落实,保证我市船型标准化工程的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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