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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5-26 18: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行政处罚决定书

                             繁自然资规罚字〔2023〕28号

繁昌县发春古建石雕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0年5月占用孙村镇大冲村集体土地2813平方米建设大冲公益性公墓,目前已建成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照片;2、现场勘测笔录;3、询问笔录;4、现场土地勘测定界图;5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6、土地总体规划套合图。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3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向我局主动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813平方米土地;

2、处以28130元罚款(林地:10元/平方米×2813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繁昌支行,银行开户名:芜湖市繁昌区财政局(账号:3400167610805300422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繁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繁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章家满   许典生      

电  话:     0553-7915338        

地  址:  繁昌区峨溪北路657号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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