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解读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系统 › 《舟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解读 |
一、起草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7〕8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浙江海事局关于明确浙江海事局辖区北部水域船舶交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海指挥〔2016〕148号)针对宁波舟山核心港区水域,建立了宁波舟山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制定了统一的《宁波舟山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并于2016年8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虽已包含舟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的册子和马峙锚地管理分区,但舟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实际管理的嵊泗管理分区、东霍山管理分区和舟山中北部水域计划新增的管理水域尚未包含其中,上述区域亟需制订《舟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本规则参照2016年8月1日实施的《宁波舟山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相关内容制定。规则由总则、船舶报告、船舶交通管理、船舶交通服务和附则共三十三条组成,包含了嵊泗管理分区、衢山东管理分区、衢黄管理分区、鱼山管理分区、岱山南管理分区、秀山东管理分区和东霍山管理分区的范围、报告线、工作频道等具体内容。 具体内容如下: 1.规则“第一章总则”内容,明确了制定本规则的目的和依据、适用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和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部门。 2.规则“第二章船舶报告”内容,明确了应当向VTS报告的适用船舶范围、适用情形及报告内容。 3.规则“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内容,明确了VTS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情形、区域和措施。 4.规则“第四章船舶交通服务”内容,明确了VTS实施船舶交通服务的情形和措施。 5.规则“第五章附则”内容,明确了VTS管理区的水域范围、报告线,明确了个别名词释义,明确了船舶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实施本规则对相关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以及规则的解释权和施行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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