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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3 22: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进口电子提货单换单备案及承诺书

致: 上海上港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我司(信息如下)作为运输单证上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贵司申请换取电子提货单,特此向贵司进行备案,并承诺如下事宜:

   公司中文名称:

   公司英文名称:

   网页登录账号:

   法人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style="font-size:20px;">

   注册地址:

   联系人:

   邮箱:

   联系电话:

   手机:

1. 我司作为运输单证上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充分知晓《上海市水运口岸进口集装箱货物电子提货单运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充分知晓电子提货单的法律性质及其风险,并接受以电子提货单代替纸面提货单; 2. 若我司以提单收货人之代理人的身份向贵司换取电子提货单时,须取得被代理人(委托人)的正本授权委托书; 3. 我司遵守贵司的电子提货单换单的操作规范,使用贵司提供的方式,按照电子提货单换单流程操作,愿意承担因操作失误导致的损失; 4. 我司将妥善管理由贵司发放我司的用于获取电子提货单的电子账号,妥善管理电子账号的密码,并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办理换取电子提货单、办理预约换单、确认授权提货人等操作。任何窃取、冒领、恶意的网上操作行为导致贵司或第三方损失的,由我司承担所有责任; 5. 我司使用贵司提供之网上服务系统换取电子提货单,视同为承运人及贵司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已履行交货义务。同时我司充分知晓,继续使用贵司网上服务系统授权实际提货人办理提货手续的行为并非承运人交货义务的内容。被授权提货之人也并非视同为承运人及贵司将货物交付之人。由我司在贵司网上服务系统之授权提货行为而产生之一切风险,由我司及我司委托人(若我司作为提单收货人之代理人的身份时)自行承担; 6. 若我司因不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或者经营资质存在瑕疵、或者未取得合法授权或伪造授权,给贵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包括且不限于由运输单证提货权利人发起的关于货物交付纠纷中产生的责任与费用,我司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及补偿一切损失; 7. 若我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贵司; 8. 本函有效期由备案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我司保证:若我司的备案信息有所变更,我司将立即向贵司提供变更后的最新备案信息;若我司准备解除、终止备案,我司应提前6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贵司。 9. 我司与贵司之间若发生争议,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由贵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10. 我司自行妥善保管和使用贵司网站上的登录账号及密码。

公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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