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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 下

2024-07-10 04: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50]

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51]辩论情况的辩论

  第四等级的一个成员[注:约·卡·安·采托。——编者注]正确地提出:

  “如果对新闻出版应当加以约束的话,那就让各党派都受同样的约束好了,就是说,在这方面赋予任何一类公民的权利都不应当比另一类公民多。”[注:1841年8月5日《杜塞尔多夫日报》第213号。——编者注]

  我们大家都服从书报检查制度,就像专制政体下面人人一律平等一样,虽然不是在价值上平等,但是在无价值上是平等的。而上述那种新闻出版自由想要把寡头政治也引进精神领域。书报检查制度最多只能宣布作者在它的管辖范围内不受欢迎和行为不当。而上述那种新闻出版自由竟然妄图预测世界历史,压制人民的呼声,而人民历来就是什么样的作者“够资格”和什么样的作者“不够资格”的唯一判断者。梭伦只是在人的生命终结以后即人死以后才敢于对他作出判断[注:参看普卢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编者注],而这种观点却敢于在一个作者诞生以前就对他作出判断了。  新闻出版是个人表达其精神存在的最普遍的方式。它不知道尊重个人,它只知道尊重理性。你们要以官方的方式用特殊的外在的标志来确定精神的表达能力吗?对别人我不可能是什么样的人,对自己我就不是而且也不可能是这样的人。如果对别人我没有权利成为英才,那么,对自己我也就没有权利成为英才;难道你们想把成为英才的特权只赋予个别人吗?每个人都在学习写作和阅读,同样,每个人也应当有权利写作和阅读。  究竟为了谁应该把作者分为“够资格的”和“不够资格的”两类呢?显然不是为了真正够资格的人,因为他们无须这样也可以引人注意。可见,是为了那些想用外来的特权来保护自己并使自己受人敬畏的“不够资格的”人。  而且这种治标办法并没有使新闻出版法成为多余的东西,因为正如农民等级的辩论人[注:弗·阿尔登霍芬。——编者注]所指出的:

  “难道特权者就不会超越自己的权利去犯罪吗?因此,无论如何新闻出版法还是必要的,不过我们在这里将碰到在一般新闻出版法中所碰到的同样的困难。”[注:1841年8月5日《杜塞尔多夫日报》第213号。——编者注]

  德国人只要回顾一下自己的历史,就会知道造成本国政治发展缓慢以及在莱辛以前著作界贫弱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够资格的作者”。17世纪和18世纪的职业的、行会的、有特权的学者。博士等等以及大学的平庸作者们,他们头戴呆板的假发,学究气十足,抱着烦琐的咬文嚼字的学位论文站在人民同精神、生活同科学,自由同人的中间。我国的著作业是由那些不够资格的作者创立的。你们把戈特舍德和莱辛两人在“够资格的”和“不够资格的”作者中间加以抉择吧!  我们根本不喜欢那种只希望以复数形式存在的“自由”。英国向我们提供了一个具有广阔的历史生活图景的证明,说明“复数的自由”的狭隘视野对“自由”是多么危险。

  伏尔泰说道:“关于复数的自由即特权的说法是以服从为前提|的:复数的自由是普遍奴隶制的例外。”[注:出处不详。——编者注]

  其次,如果我们这位辩论人想要把匿名的和用笔名的作者排除在新闻出版自由之外并使他们服从书报检查制度[注:1841年8月5日《杜塞尔多夫日报》第213号。——编者注],那么我们必须指出,书报上的署名与问题无关,但是在实行新闻出版法的地方,出版者服从法院,并且通过他,匿名作者、用笔名的作者也服从法院,亚当给天国的动物命名[注:参看《旧约全书·创世记》第2章第20节。——编者注]时忘记给德国报纸的记者起名字,所以他们就永远是无名氏。  提案人企图限制人,即新闻出版的主体,而其他等级则想限制新闻出版的客观材料即它活动和存在的范围。于是就产生了一场无聊的讨价还价:新闻出版自由应该有多少自由?  一个等级想要使报刊只限于讨论莱茵省的物质、精神、教会方面的事情[注:见海·约·狄茨的提案,载于1841年8月8日《杜塞尔多夫日报》第216号。——编者注];另一个等级希望出版“乡镇的报纸”[注:这一提案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和《杜塞尔多夫日报》上都没有发表。——编者注],这一名称本身就已说明内容的局限性;还有一个等级甚至希望在每一个省只有一种报纸可以坦率地发表意见[注:见安·威·许弗尔的提案,载于1841年8月8日《杜塞尔多夫日报》第216号。——编者注]!!!  所有这些企图使人联想到一个体育教师,他提出训练跳远的最好方法是把学生领到一个大壕沟旁边,并且用绳子量好,要他跳到壕沟对面多远的地方。显然,学生应当逐步地学跳,不能第一天就跳过整个壕沟,绳子应当逐步拉远。可惜学生在上第一堂课时就掉入了壕沟,而且直到现在还躺在那里。这位教师就是德国人,而学生就叫作“自由”。  所以,从一贯的正常的典型表现来看,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上新闻出版自由的辩护人同他们的论敌没有内容上的区别,只有方向上的不同。一部分人由于特殊等级的狭隘性而反对新闻出版,另一部分人则由于同样的狭隘性为新闻出版辩护。一部分人希望特权只归政府,另一部分人则希望把特权分给若干个人。一部分人要实行全部书报检查,另一部分人则只要一半,一部分人想要八分之三的新闻出版自由,另一部分人一点也不要。愿上帝保护我免遭我的朋友们的伤害!  但是,报告人和农民等级的几个议员的发言同省议会的普遍精神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报告人[注:约·萨尔姆-赖弗沙伊德一戴克公爵。——编者注]还指出:

  “在人民以及个别人的生活中出现这样一个时机:过分长期监护的桎梏使人难以容忍,人们渴求独立,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对自己的行动负责。”“从此,书报检查制度过时了;在它还继续存在的地方,它被看作一种禁止人们写文章论述被公开谈论的事物的令人痛恨的强制手段。”[注:1841年8月5日《杜塞尔多夫日报》第213号。——编者注]

  你怎么说就怎么写,怎么写就怎么说,在小学时老师就这样教导我们。可是后来人们却教训我们说:怎么指示你,你就怎么说;命令你说什么,你就写什么。

  “随着时间不可遏止的向前推移,会产生现有立法中尚无适当规定的新的重大的兴趣或者新的需要,每当这样的时刻,就必须制定新的法律来调整这种新的社会状态。这就是我们面临的时机。”[注:1841年8月5日《杜塞尔多夫日报》第213号。——编者注]

  这是真正历史的观点,它是同臆想的观点相对立的,而臆想的观点却先扼杀历史理性,然后又把它的遗骨当作历史的圣物来敬奉。

  “任务当然不是很容易解决的;将要进行的第一次尝试也许很不完善!但是,所有的邦都应感激首创这件事情的立法者,而在像陛下这样的国王领导下,普鲁士政府也许已经光荣地沿着唯一可能通向目的的道路走在其他各邦的前面了。”[注:1841年8月5日《杜塞尔多夫日报》第213号。——编者注]

  我们的全部叙述已经证明,这种英勇果敢的观点在省议会上是多么孤立。这一点议长[注:佐尔姆斯-霍亨佐尔姆斯-利希公爵。——编者注]本人曾经无数次向报告人指出过。最后,农民等级的一位议员[注:即约·亨·鲍尔,他实际上是城市等级的议员,《杜塞尔多夫日报》误称其为农民等级的议员。——编者注]在他愤愤不平的、但是绝妙的演讲中也说出了这一点:

  “正像猫围着热粥打转一样,大家都在这个问题上兜圈子。”人类精神应当根据它固有的规律自由地发展,应当有权将自己取得的成就告诉别人,否则,清新的河流也会变成一潭恶臭的死水。如果说对某个国家的人民特别适宜于享有新闻出版自由的话,无疑这就是稳重而善良的德国人民,他们需要的与其说是书报检查制度的精神紧束衣,不如说是促使他们从麻木状态中奋起的刺激,这种不能无拘无束地向别人表达自己思想感情的情况很像北美的刑事犯监禁制度[63],这种极端严酷的制度常常使囚犯发狂。如果一个人没有指责的权利,他的赞扬也是没有价值的。这种缺乏表现力的情况就像一幅缺乏阴影的中国画。但愿我们别与这种死气沉沉的民族为伍!”[注:1841年8月8日《杜塞尔多夫日报》第216号。——编者注]

  回顾新闻出版问题的全部辩论过程,我们便不能抑制由于莱茵省代表会议而产生的那种无聊乏味和令人不快的印象,因为会议代表们在故意顽固到底的特权和生来软弱无力的不彻底的自由主义之间摇来摆去。我们首先怀着不满的心情看到,普遍的和广泛的观点几乎完全不存在,在对新闻出版自由问题进行辩论以至抹杀这一问题时,态度是轻率肤浅的。我们再一次反问自己:难道新闻出版同等级代表们相距太远,没有任何实际关联,以致他们不能以实际需要所产生的浓厚兴趣来为新闻出版自由辩护吗?  新闻出版自由抱着最含蓄的博得好感的企图向各等级递上了请愿书。  省议会刚一开始就展开了一场辩论,在辩论中议长指出,刊印省议会辩论情况,同刊印其他各种文件一样,要经书报检查机关批准,但在这里,由他议长代行书报检查官的职责。  就在这一点上,新闻出版自由问题难道不是已经和省议会的自由相一致了吗?这个冲突之所以尤其有趣,是因为这里通过省议会本身已向省议会证明,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自由的每一种形式都制约着另一种形式,正像身体的这一部分制约着另一部分一样。只要某一种自由成了问题,那么,整个自由都成问题。只要自由的某一种形式受到指责,那么,整个自由都受到指责,自由就只能形同虚设,而此后不自由究竟在什么领域内占统治地位,将取决于纯粹的偶然性。不自由成为常规,而自由成为偶然和任性的例外。因此,如果在涉及自由的特殊存在时,认为这是特殊问题,那是再错误不过的了。这是特殊领域内的一般问题。自由终归是自由,无论它表现在油墨上、土地上、信仰上或是政治会议上。如果一定要自由的忠实朋友用表决方式回答“自由是否应该存在?”这一问题,他本来应当感到这损伤了他的自尊心。但是,就是这位自由的朋友在表现自由的独特的素材面前却将要手足无措起来;他只知有种不知有类,为了新闻出版忘记了自由。他以为他所判断的对象是一种同他毫无关系的本质,而他同时又对自己的本质判了罪。这样一来,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宣判新闻出版自由有罪,也就是宣判它自己有罪。  伯里克利曾经理直气壮地公开夸耀自己说:“就熟悉国家的需要和发展这些需要的艺术而论,我敢与任何人较量。”[注:修昔的底斯《伯罗奔尼撒战争史》1827年斯图加特版第1部分第2卷第194页。——编者注]绝顶聪明的从事实际活动的官僚们暗地里以为这句话也适用于他们自己,那是毫无道理的。这班政治智慧的世袭租佃者们想必会耸一耸肩,像预言家一样神气十足地说,为新闻出版自由辩护的人真是白费气力,因为宽松的书报检查制度要比严厉的新闻出版自由好些。让我们用斯巴达人斯珀蒂亚斯和布利斯回答波斯总督希达尔奈斯的话来回答他们吧:

  “希达尔奈斯,你向我们提出的劝告并没有从两方面同样地加以考虑。因为你的劝告有一方面你亲身体验过;而另一方面你却没有体验过。你知道做奴隶的滋味;但是自由的滋味你却从来也没有尝过。你不知道它是否甘美。因为只要你尝过它的滋味,你就会劝我们不仅用矛头而且要用斧子去为它战斗了。”[注:希罗多德(哈利卡纳苏的)《历史》1831年斯图加特版第2部分第8卷940—941页。——编者注]

卡·马克思写于大约1842年3月26日—4月26日载于1842年5月5、8、10、12、15和19日《莱茵报》第125、128、130、132、135和139号附刊署名:莱茵省一居民原文是德文中文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75年历史考证版第1部分 第1卷翻译

  注释:

  [38]新的书报检查法令是1841年12月10日由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下令起草、12月24日颁布的,由负责书报检查的内务与警务大臣,宗教事务、教育与卫生大臣以及外交大臣三人联名签署,于1841年12月27日首次在政府通报上公布。1842年1月上半月,普鲁士各家报纸相继登载了这一法令。——107、139、949。

  [50]《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是马克思为《莱茵报》撰写的有关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几篇文章中的第一篇,开始撰写不早于1842年3月26日,不晚于4月26日写成。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于1841年5月23日至7月25日在杜塞尔多夫举行。马克思原打算就这届莱茵省议会辩论的下列几个问题写四篇评论文章,即关于新闻出版自由问题;关于普鲁士国家和天主教之间的宗教纠纷问题;关于林木盗窃法问题以及关于莱茵省限制地产析分的法律草案问题。从现有的材料来看,马克思共写出三篇关于省议会的文章,其中第一篇和第三篇刊登在《莱茵报》上,第二篇即关于科隆纠纷问题的文章因书报检查未能发表。其手稿至今下落不明;而第四篇文章马克思是否写了,写得怎样和手稿处理情况,目前均不得而知。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议会辩论情况的辩论是由于一些城市发生了请愿运动而引起的。会后在科布伦茨少量刊印了《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供省议会议员个人使用。当年的《杜塞尔多夫日报》还全部刊登了有关新闻出版自由的辩论情况,其他报纸也作了报道。马克思在这篇文章中,利用这些材料进一步发挥了他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阐述的思想,尖锐地指出,省议会和人民代议制之间毫无共同之处,莱茵省议会违背人民的利益,维护等级特权。  这篇文章是马克思为《莱茵报》撰稿的开端。它分六次连续刊登在1842年5月5、8、10、12、15和19日《莱茵报》第125、128、130、132、135和139号。这篇文章发表以后,在各界人士中引起极大的反响。阿·卢格试图转载这篇文章的部分内容,遭到书报检查机关的禁止,于是他将有关章节编辑加工,附上一篇按语,以《论新闻出版自由》为题发表在《德国现代哲学和政论界轶文集》上。1851年这篇文章的大部分被收入海尔曼·贝克尔出版的《卡尔·马克思文集》。——136。

  [51]普鲁士各省等级会议即省议会,建立于1823年。会议由下列四个等级的代表组成:(1)诸侯等级的代表即过去受封的德皇家族的代表;(2)骑士等级即贵族的代表;(3)城市的代表;(4)乡镇代表。由于拥有地产是参加省等级会议选举的主要条件,所以大部分居民实际上被剥夺了选举权。选举资格的限制和选举方式保证了贵族在省议会中占大多数席位。从1827年起,省议会由国王不定期地召开,其权限仅限于商讨地方经济和省的行政管理问题。在政治方面,省等级会议只具有极有限的谘议权即对政府提交给它们讨论的一些法案和提案发表自己的意见。——136、307、407、435。

  [52]马克思称毕达哥拉斯为“宇宙的统计学家”,是因为后者认为,由数支配的宇宙是一个和谐的统一体,有规律性的数是万物最根本的本原。——140。

  [53]指历史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是18世纪末产生于德国的一个以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体现民族精神和历史传统为特征的法学流派。它反对1789年法国革命中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重视习惯法,反对制定普遍适用的法典。代表人物有古·胡果、弗·卡·萨维尼等人。这一学派在德国开始兴起时代表封建贵族的利益,以后逐步演变成19世纪资产阶级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流派。对这一流派的批判见马克思的著作《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本卷第229—239页)和《导言》。——147。

  [54]卡·哥·泰·温克勒1817—1843年为《晚报》的责任编辑。他曾使用泰奥多尔·赫尔这一笔名。马克思风趣地说他的亮度如何微弱,是因为“赫尔”的德文(Hell)含有光明的意思;而温克勒这个姓的德文(Winkler)恰好是“愚昧乡下佬”(Kr?hwinkler)一词的组成部分,所以马克思又称其为以“赫尔”为笔名的愚昧乡下佬,借以讽刺其作品粗俗肤浅、枯燥乏味。——149。

  [55]约·罗于1716年在巴黎创办了一家私人银行,1718年银行改为国家银行。这家银行无限制地发行纸币,同时从流通中回收硬币,企图以此来增加国内财富,致使交易所的买空卖空和投机倒把活动猖獗一时,银行于1720年破产。——152。

  [56]根据维也纳会议的决议,1815年荷兰与比利时联合组成尼德兰王国,国王是威廉一世。在王国中实际上是荷兰占统治地位。1830年的比利时资产阶级民族革命最后导致尼德兰王国的解体,比利时成为独立的国家。——152。

  [57]卡·路·冯·哈勒在《国家学的复兴,或与人为公民状况空想相对立的自然社会状况理论》一书中主张完全恢复封建专制制度及中世纪基督教行会制等级国家。这一主张为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的政策提供了理论根据。——154。

  [58]海妖,音译为茜林丝,是古希腊神话中一群人首鸟身的女妖,她们用歌声迷惑航海者,使他们由于航船触礁沉没而丧命。——164、173。

  [59]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序言中谈到人类认识过程的非辩证观点时,使用了“所有母牛在夜里都是黑的”这一成语,马克思在这里套用这个成语来说明片面认识和庸俗经验的危害性。——166。

  [60]八卦是《周易》中的八种基本图形,相传为伏羲氏所画,用“—”和“——”符卦象征天、地、雷、风、水、火、山、泽八种自然现象,而乾卦和坤卦在八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一切现象的最初根源,其中包含一切事物都是可变的这类朴素辩证法的观点。——167。

  [61]哲人之石指古代炼金术士幻想通过炼制得到的一种怪诞的物质,据说能把普通金属变成金银,医治百病,返老还童。——173、180、248。

  [62]希腊火是公元7世纪希腊人首先发明的燃烧剂,用硝石、硫磺、石油、树脂等混合制成,装在桶内、罐内投掷或由发射管发射,极易爆炸,燃烧时,火焰强烈,遇水不熄,故多用于海战。——173。

  [63]北美的刑事犯监禁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单人监禁制度,即对犯人昼夜都实行单独监禁;另一种是囚犯缄口制度,这种制度规定犯人白天在一起劳动,但不得相互交谈,否则予以严惩。——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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