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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白金”涉嫌欺诈案昨审 双方均否定对方证据

2024-06-24 02: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脑白金案”在本市南开区法院一审开庭,将脑白金产品的销售方(家乐福海光寺店)、出品方(珠海康奇有限公司)及生产商(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的几名本市市民委托职业打假人林枫及庞标律师事务所的庞标律师代理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持说法,庭上交锋异常激烈。 多名职业打假人来到现场,本市和平区法院及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多名法官到场旁听,据了解,这两家法院也接受了十几件有关脑白金产品的诉讼。

  交锋·原告

  知情权遭侵 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一  原告方诉称,4原告在第一被告处买了脑白金产品,并见产品外包装的图案及文字标明“脑白金里有金砖”及“价值5000元”等字样,但原告在产品包装盒内并未看到金砖,只从盒内一份“背景资料”上了解到此次活动是有奖销售,由上海公证处公证,投放金砖兑奖卡1100张。原告拨打该产品的服务热线,答复为:活动由无锡公证处公证,并于2006年12月12日、13日、21日、22日4天内监督生产流水线投放兑奖卡500张。

  原告方称,脑白金“背景资料”中称该产品有改善睡眠、润肠通便、调整人体生物节律、减少有害物质吸收等4项功能,但其卫生部备案中仅为“改善睡眠、润肠通便”,故脑白金产品擅自夸大保健作用、误导消费者,其广告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属于虚假宣传,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条款对消费者“退一赔一”。

  交锋·被告

  符合规定 “脑白金”从未输过官司  第一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脑白金产品在该超市内销售,符合超市规定,相关批文齐全,故不应承担责任。第二、三被告的代理律师辩称,“脑白金里有金砖”是被告方有奖销售活动的名称,并没有暗示或主观故意宣传产品包装内肯定有金砖,“消费者不可能认为百余元的产品内会有价值5000元的金砖,原告对被告方的广告宣传存在误解”。其同时表示,脑白金产品外包装上所指的金砖已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投放到产品中,其活动具体说明、兑奖方式、咨询电话等在包装盒内有文字说明。“截至目前,全国范围内,脑白金产品的相关诉讼还未输过,也未受到任何处罚”。

  庭审焦点

  “脑白金”是否涉嫌欺诈  脑白金产品广告是否涉嫌欺诈消费者,成为庭审焦点。

  原告方称,被告在出品脑白金产品时,应当明示消费者的内容及事项的文字说明,却被放在包装盒内部,这已有意隐瞒了事实,而关于产品功效的宣传,已经擅自夸大该产品的保健作用,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此外,原告方称,在全国范围内的其他脑白金案中,消费者依照《广告法》起诉脑白金索要金砖,而此次的案件,消费者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赔,案由不同,法律依据也不一样。现在原告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被告在“脑白金里有金砖”的销售活动中存在欺诈行为。

  对此第二、三被告的代理律师称,“脑白金里有金砖”是商业广告,任何市民从广告便可直观了解到在该促销活动中中奖是偶然事件,但原告却依广告将偶然变作必然,这并不能说明脑白金欺诈消费者,“脑白金作为一个经营多年、拥有良好声誉的产品,不可能利用此种手段欺诈消费者、在行业中不正当竞争”。代理律师同时指出,脑白金产品说明书并未捏造产品功效,而只是对功效的补充说明,不是欺诈消费者。

  当庭质证

  原被告双方均否定对方证据  在法庭质证阶段,原告方向法庭提供了脑白金购买发票、产品说明、背景资料、本市南开区工商管理局在本市人人乐超市内查抄脑白金产品的图片和影像资料、浙江省金华市工商管理局对脑白金产品违法宣传的认定书及处罚决定等,用以证明消费者购买脑白金产品的真实性,涉案脑白金在销售时没有明示活动细则,以及脑白金产品相关说明中的矛盾之处。被告方对原告提供的文字资料证据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并表示,产品背景资料和商场内后来张贴的活动细则内容详尽、明确,并无不妥。此后,被告方也提供了产品的背景资料和活动细则,并提供了共计5份公证书,以证明“脑白金里有金砖”的真实性。对此,原告只对被告提供的2006年12月26日的公证书表示认可,另外4份公证书均因时间较早而不被认可。

  富于戏剧性的是,原告律师认为,被告提供的部分证据恰恰证明了原告方的观点。原告律师庞标当庭质证称,在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有几处关于脑白金产品的介绍自相矛盾,比如活动的公证,一会说是上海市公证处,一会又说是无锡公证处,有的地方说投了1100张,还有的地方投了500张,脑白金产品中投放上海老凤翔金店打造的金砖,而商场内后来张贴的活动细则则称,活动由无锡市第三公证处公证,投放金砖数量为500块,金砖产自上海老凤翔金店。

  此外,庞标律师称,他所认定的距现在时间最近的一份公证书公证日期为2006年12月26日,公证机关证明投放500块金砖的日期为2006年12月12日、13日、21日及23日,即被投放金砖的脑白金产品出自这4天,而非活动细则中所称“此活动限定日期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据此,庞律师说,按照消费者的正常思维习惯,既然活动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那人们肯定要购买2007年的产品,而按照被告提供的证据,他们在2007年投放市场的产品中,根本就没有投放金砖。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明显是在欺诈消费者。

  昨天,原告方还当庭提交了一份新证据,是河南南阳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书。在该决定书中,工商部门认定“脑白金里有金砖”是欺诈性销售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脑白金厂商处以10000元罚款。被告方称,因此决定书为复印件,不予质证。

  本报记者 安颖 通讯员 马志国 (来源:城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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