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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客户频发短信,银行应当如何免责?

2024-05-24 05: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出于经营的需要,不可避免的需要向在其机构办理银行卡的客户发送短信,一些正常的交易提醒短信无可厚非,但一些营销短信可能会干扰到客户的正常生活,引起纠纷。

那么,银行究竟如何避免因频发短信而涉诉呢?

下面,笔者将以两个小案例为大家进行分析

【案例一】

(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07号刘春泉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析

“大量促销短信干扰了自己的生活,向银行投诉后却未得到解决。”刘先生为方便扣缴交通违章罚款,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牡丹畅通卡,之后,他的手机收到多条95588平台发送的短信。刘先生不堪其扰,将工商银行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判决工商银行停止发送商业短信,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费1000元。然而,这并非最终结论,二审法院作出改判,认为工商银行的行为不构成对刘先生民事权利的侵犯,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

阿克苏一银行向客户频发理财骚扰信息,工商部门罚一万元

案情简析

未经客户允许,银行私自向客户发送理财短信,深受其扰的客户与银行协商无果后向工商部门投诉,近日,库车县一家银行因向客户推销理财产品被工商行部门处罚1万元。

【分析】

案例一当中,一审已经判处银行担责,二审之所以改判,是出于价值引导的需求。上海一中院民六庭副庭长单素华表示,该案系全国首例银行卡客户因发卡行向其推送商业服务短信而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针对目前金融机构普遍采用的商业短信服务模式,上海一中院从行为人的过错形态及致损程度等方面,充分阐明了民事主体权利保护的边界,既指出了金融机构在类似商事活动行为中存在的不当之处,也避免了过分加重金融机构的义务。该案为类似商事主体侵权纠纷案件树立了裁判标准,对目前自贸区内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具有较强的法律引导价值。案例二虽然并未涉及民事诉讼,但阿克苏银行依然受到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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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案例表明】

银行在给客户发送营销短信,需要承担责任的风险还是较高的。判断银行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首先要看双方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且发送的短信与约定内容相符,则不属侵权;如无约定,依据发送短信的类型,那么可能构成侵权,银行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那么,银行如何避免担责呢?

笔者提供以下几点小建议

1 在同客户签订的合同中作出可以发送短信的约定,同时,对该约定的条款作出说明,如明确什么样的短信属于与约定有关的短信;

2 如发送的短信内容符合约定,在客户提出疑问后,及时作出解释,说明已有约定并早已释明,如客户仍要求不再发送,那么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遵循客户意愿不再发送;

3 如果银行未同客户作出发送短信的约定,或者发送短信的内容与约定不符,则在客户提出要求后,及时处理,以免涉诉;

4 在给客户发送的短信中,设置可以自行退订的方式,如“如需退订,可回复“TD”。

特别提示:无论是何种处理方式,建议留下书面文件,作为相应的证明材料。

综上,相信只要银行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以合规合理的方式向客户发送短信,那么即使涉诉,也会大大降低承担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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