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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人才贷”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7-10 01: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D类(市级)人才创办领办的单一企业一年内“人才贷”贷款授信总额不超过1000万(含);

3.E类(县级)人才创办领办的单一企业一年内“人才贷”贷款授信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含)。

(三)贷款用途和期限

1.用途。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结合企业建设生产线、购买生产设备、研发投入等资金需求,可提供固定资产贷款。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各级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不得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不得流入房地产市场。

2.期限。单笔贷款期限一年,积极支持银行对到期贷款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

(四)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

贷款利率。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80个基点(续贷适用)。担保费率。担保公司收取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年。

四、风险补偿及补贴方式

“人才贷”产品建立风险补偿、业务补贴等措施,贷款总额和财政补贴实行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一)风险补偿

建立“人才贷”风险资金池,专项用于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开展“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

1.对银行发放的纯信用贷款(含追加企业关联人保证,关联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股东、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配偶、子女,下同),县政府按其损失类贷款本金给予银行80%的补偿。

2.对银行发放的动产或权利质押贷款,县政府按其损失类贷款本金给予银行50%的补偿。

3.对银行发放的不动产抵押贷款,不纳入风险资金池补偿。

4.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贷款,根据未要求提供不动产抵押反担保、要求提供不动产抵押反担保分别按实际代偿金额的70%、50%给与担保公司补偿。

5.对无还本续贷业务或人才企业首次经营性贷款业务(企业征信无经营性贷款记录),政府承担的风险补偿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

单个机构的补偿限额为该机构上季度末“人才贷”产品项下贷款或在保余额的20%,累计补偿金超过限额后,当年风险资金池不予补偿,次年恢复履行相应补偿政策。当兑现风险补偿金额达到风险池资金总额90%时,暂停新增业务。风险资金池规模首年确定1000万元,后续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及时补充资金。

(二)对银行的补贴

1.信用贷款。县财政按照贷款发放时LPR利率+2.3%/年计算的利息与企业贷款实际执行年利率计算利息差额给予银行补贴。

2.动产或权利质押贷款。县财政按照贷款发放时LPR利率+1.85%/年计算的利息与企业贷款实际执行年利率计算利息差额给予银行补贴。

3.对银行发放的不动产抵押贷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县财政按照贷款发放时LPR利率+1.54%/年计算的利息与企业贷款实际执行年利率计算利息差额给予银行补贴。

(三)对担保公司补贴

对开展“人才贷”业务的担保公司,县财政按照1%/年的担保费率进行补贴。

(四)变动调整事项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动时,按照规定要求对补贴方式进行调整。

五、操作流程

(一)贷款申请流程

1.企业向县委人才办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县委人才办对企业的业务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出具推荐函,并将业务申请流转至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2.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根据企业情况,将“人才贷”申请信息及融资意向分配至担保机构和银行,企业也可自行选择银行。

3.银行和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按简易信贷、担保流程审查,开辟绿色快批通道,提高审批效率,一般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

4.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为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出具确认函,作为后续申报贴息贴费的依据。

(二)补贴申请流程

按半年度兑现补贴资金,担保公司、银行在发放贷款后,在每年2月、7月通过肥西县中小企业服务云平台提交申请,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县委人才办在政策申报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金拨付。

1.申请补贴的担保机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兑现补贴申请表、兑现申报项目汇总表及明细表;

(2)经审批的“人才贷”申请表;

(3)担保合同、放款通知书扫描件;

(4)担保费收款凭证(发票、回单)扫描件。

2.申请补贴的银行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兑现补贴申请表、兑现申报项目汇总表及明细表;

(2)经审批的“人才贷”申请表;

(3)贷款合同扫描件;

(4)银行借据、放款通知书等扫描件。

3.风险补偿申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机构对信用类、动产或权利质押类贷款可申请风险补偿,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超2个月后提供逾期证明材料申请。

(2)担保公司对贷款代偿可申请风险补偿,在贷款代偿后提供代偿证明材料申请。

六、贷后管理

银行放贷后,应对借款人按户建立信贷档案,并建立台账,定期与县委人才办、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和担保机构进行沟通和核对,同时按照银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进行贷后跟踪管理。对于逾期代偿的贷款,银行、担保机构共同进行不良贷款追偿,县政府相关部门协助。追偿所得在扣除相关实现债权的追索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追偿服务费、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后,按承担风险比例返还给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和县政府。

七、其他事项

1.金融机构的相关风险补偿、业务补贴由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委人才办共同审核,报县政府审批。由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履行资金拨付相关程序。

2.县委人才办建立人才名单和人才企业目录,及时发布、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实现人才信息与金融机构共建共享。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要畅通政银企沟通机制,畅通融资对接渠道,组建人才金融服务团队,上门为人才企业量身定制融资方案。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中对金融机构的各项补贴、风险补偿与市、县其它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对违反贷款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事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享受肥西县各类产业政策支持,并纳入相关社会信用体系予以警示。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发放的贷款,到期日超过有效期的仍然享受该办法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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