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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如何确定?

2024-05-23 21: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股票处置参考价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但上述方式在实践中均不适用于股票资产,其原因在于股票交易基于充分的流通市场,股票市价随时根据股票交易情况变动,无论是当事人议价还是委托评估所确定的参考价格,均没有实质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十条规定,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

因此,鉴于股票价格易于获取,容易确定的特点,以股票市价作为处置参考价较为恰当,这样既降低了当事人的执行成本,也提高了人民法院执行效率。

二、股票市价如何确定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上拍时对于“评估价/市价”的录入也不尽相同,有的法院直接录入委托评估的结果;有的法院则是以上拍前一天该股票收盘价为评估价格;也有的法院是以挂拍前10/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评估价”,这种定价模式应该是参考了主板定增的报价相关规定。

能拍认为,“评估价/市价”的讨论并没有实际意义,股票市场是公开、及时报价市场,“评估价/市价”的确定也仅仅是解决上拍时的技术性问题,对司法拍卖而言并不产生实际影响。

三、股票起拍价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法院可以根据标的物实际情况对起拍价作出调整,但股票实时价格变动的特点,给法院确定起拍价造成了阻碍。是否降价?以及降价幅度如何确定?均是股票司法拍卖实践中最为普遍的问题。

能拍认为,在股票司法拍卖实践中,可以参照股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起拍价定价。无论上交所还是深交所,对于大宗交易均规定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确定。

综合上述规定,“股票起拍价=开拍日前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1大宗交易折溢价率)股票总股数”的起拍价定价模式较为合理,这种定价模式既考虑了开拍前股价大幅变动产生的影响,也考虑到大宗交易的特殊性。

2019年11月1日,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签署《关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的备忘录》,就上交所上市公司大宗股票的执行司法协助达成合作意向,双方对股票司法处置的信息披露、技术协助、实施流程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我们期待通过各部门的通力合作,贵方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处置操作流程,提高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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